企业年金新政下商业银行的新机遇
2013-04-29张智
张智
摘要: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本文在论述企业年金新政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年金新政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新机遇。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2013年是企业年金业务制度建设的一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新政,为企业年金的大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并将会对企业年金长期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企业年金新政主要内容
(一)企业年金投资新政
根据新政的要求,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产品的投资比例也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的长期稳定发展。
1.投资比例重新调整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2)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35%。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3)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2.资产投资组合限制
2013年,管理部门新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品种。在发展这一新投资品种初期,管理部门从审慎角度,对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提出了具体要求:
(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2)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包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其中根据资产组合分为非专门投资组合和专门投资组合。
非专门投资组合,受组合层面30%和10%限制,即“3+1”类资产合计≤单个投资组合资产30%,且信托产品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资产10%。
单期“3+1”类资产≤该期产品总规模20%, 专门投资组合不受上述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专门投资组合,受计划层面30%和10%限制,即“3+1”类专门组合合计≤单个年金计划资产30%,且信托产品专门组合≤单个年金计划资产10%。
(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年金委托人的投资偏好,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二)企业年金产品新政
企业年金产品定义: 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即可供多个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的集合性质的专项投资组合。
企业年金产品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2.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货币型: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含)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产品净值40%。
(2)显示投资方向的固定收益型:存款型、债券型、债券基金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保险产品型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三)企业年金税务新政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讨论多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版“401K计划”正式起航,A股市场有望迎来更多长期稳定资金。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此前,年金中的企业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个人账户没有税收优惠。而此次《通知》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也可以先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比如,一个人每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他每月还可以有320元的年金缴费暂不计征个税。这意味着,年金参保者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个税负担会有所减轻。
此外,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同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在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计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投资收入计税、对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的养老金计税。如果分别用E (免税)T (征税)表示在这三个环节是否课税,则本次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为典型的EET,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
(四)企业年金范围新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开创了社会组织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局面。这一政策层面的突破势必引发相关受益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优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新潮。
根据民政部统计公告数据,我国社会组织分布涵盖工商服务业、科技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诸多行业,数量庞大、发展迅速。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其中:社会团体27.1万个,比上年增长6.3%,基金会3029个,比上年增长15.9%,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比上年增长10.1%。
因此,新政必将带来的巨大市场机遇,同时也要认识到养老金市场将启动新一轮的竞争。社会组织将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新增长点。
二、企业年金新政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新机遇
(一)政策层面重要的战略机遇
2013年以来,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信息披露、合同备案、数据交换等多个文件,对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均在深度推进中。随着新一届政府深入推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行必将迎来中央及地方更多的利好政策。
(二)社会层面综合服务的机遇
一方面,随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单位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其他多种形式的员工福利计划。此外,广大居民对自身未来的养老越来越关注,个人养老金融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存量客户合同到期后重新选择管理机构也将给我行带来新的市场机遇。经过市场的不断发展,机构竞争逐步回归理性,客户越来越成熟,并且更为关注从管理机构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大银行的竞争优势日益显现。
(三)技术层面全面整合的机遇
依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平台优势,企业年金业务必将与传统业务在技术层面进行全面的整合,从而推进全行金融资产资源整合,加快了商业银行企业年金金融服务体系与平台的建设。投资环节的产品化、标准化、规范化,将有效提高我行养老金业务运营效率,推动我行养老金受托投资研究与决策体系建设,推进我行养老金资产管理能力提升。有利于提高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环节的地位,有利于拓宽我行受托管理的养老金资产配置空间,促进其保值增值。(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龙.新政下的企业年金[J].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12期。
[2]安华.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路径选择[J].金融纵横,2011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