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视角下的企业年金发展
2016-07-29李婧婷
李婧婷
摘要: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自2004年建立以来已初具规模,但发展很慢,覆盖范围不够广,基金规模不够大,并没有很好的起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作用。由于中小微企业数量和员工数量众多,且具有其区别于大型企业的特点,我们必须要重视其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过程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集合年金计划。
本文将从中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现状及世界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出发,通过对制约中小微企业年金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对中小微企业年金的未来发展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中小微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一、中小微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自《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起,经过12年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确定当前实行确定缴费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以EET(税收递延)作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中小微企业年金困境,在2011年提出可以实行集合年金计划并进行试点,进一步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办企业年金。
尽管历经了曲折的改革历程,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仍然非常缓慢。其中有以下几个特征:1、参保企业主要为大型垄断性国企,中小微企业参与度不高;2、参保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区域发展不平衡;3、企业年金产品较为单一,市场化水平不高;4、运作主体和流程较为复杂,且存在实质上的“一揽子”情况;5、投资收益率较低。
二、中小微企业年金困境分析
(一)企业。当前企业存在这样一些困境:1、企业资金规模较小。2、企业本身负担较重。虽然政府已多次对中小微企业税收进行调整。3、企业注重当下的盈利,没有长远价值考虑,并没有将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4、相当一部分中小微企业雇主不了解或不知道企业年金,并认为其流程复杂。5、我国的中小微企业生命周期较短,并不能为员工提供较稳定的企业年金。6、中小微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企业不愿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员工。当前中小微企业的许多员工并不愿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究其原因,有以下这些:1、员工重视当前现金收入,对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认识,导致企业注重以现金报酬来吸引人才。2、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工资较低,不愿意再缴纳企业年金。3、员工认为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不需要再缴纳企业年金。4、员工流动性较大,担心转移接续问题。5、员工维权意识较差,缺乏与企业的协商能力。6、工会力量薄弱。
(三)外部因素。外部因素有以下这些:1、近年来我国经济受国际环境影响,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使得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建立企业年金。2、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较高。3、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回报率较低,导致企业年金的激励性和吸引力不够。4、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仅仅只有5%的比例免税。5、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晰。
三、中小微企业年金发展启示
(一)将基本养老保险降费落到实处。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定缴费占到了员工工资水平的40%左右,有的省份甚至占到50%。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员工个人的经济负担,还制约了补充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年金的发展。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年金的全面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应尽快明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定位,要采用更加积极有效的方法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替代率,将更多的保障责任交与企业年金,使养老保险体系的多支柱更加合理发展。
(二)将“为中小微企业减负”落到实处。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至今,虽然政府密集出台了各项降税减负政策,但中小微企业负担过问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越减越重。据统计,当前中国企业税负高达40%,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居全球高位;1997年至2013年间,国家税收平均增速为18%,相较于13%的平均GDP增速,超出了5%。
只有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将中小微企业的税费控制在适当水平,才能够真正使企业有经济实力去建立企业年金。
(三)加大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年金为EET型,在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免征比例上限为工资总额的5%,可在税前列支。这样的税收优惠制度几乎没有吸引力,使得企业和员工倾向于以现金形式获得报酬。
参考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虽然实行TET模式,但其对企业及员工的缴费和领取给予15%的税优,这样的方式显得非常具有吸引力。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计划可以参考超级年金的税优方式,使得更多的企业和员工愿意主动参加企业年金。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集合年金。发达国家的集合年金计划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覆盖了大多数大中小微型企业,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发起与参与缴费而形成的基金,每家企业都是委托人。目前集合年金发展最受欢迎和最成功有行业年金计划和零售年金计划两种,例如美国的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简化雇员养老金计划、小企业雇员储蓄激励匹配计划,以及澳大利亚的公司型年金、行业年金、零售年金等。
行业年金的优势在于,中小微企业资金规模有限,同一行业的雇主可以共同发起行业年金,可以很好的解决基金规模的问题;规模较大,能更好的获得收益,且管理成本更低;同一行业内的人员具有可携带性。
零售年金计划是由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市场上推出的标准产品,向自愿购买企业年金的企业出售。零售年金计划的优势在于是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产品。
(五)企业和员工要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企业年金可以被视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员工,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1]。当前大多数企业和员工都更加重视当期的现金收入,想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想拿到手的工资更多,而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政府和新闻机构应该从正面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养老保险,使企业将企业年金作为像工资和年终奖一样的吸引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手段;使员工正确认识到企业年金的储蓄和投资作用,自主积极的要求企业开办企业年金,使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带动供给,形成良性循环。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关于企业年金的具体实施条款还不完善。例如,集合年金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具体制度等。
未来的企业年金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要从立法上保障企业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账运行,并处理好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问题。第二,由于我国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不足额缴纳情况较为严重,是否能够允许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情况。第三,要明确规定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自愿停缴、提前领取和一次性提取等,以及这些情况的罚金应该是多少。第四,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企业年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和内容,例如是否允许投资股市,比例是多少,是否允许海外投资等。
(七)重视工会的力量,为员工维权。由于我国企业工会的特殊性质,在实际情况中工会并没有起到一个强势维护员工权益的作用。甚至,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并没有建立工会,员工协商维权无路可走。
纵观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广、保障程度高的地区都是工会力量较为强大的。企业年金的建立离不开工会的协商与维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胡秋明.企业年金的人力资源管理效应及其理论解释[J].财经科学,2006(10).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