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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摊贩与市政监督者的博弈分析

2013-04-29陈雪

网友世界 2013年9期
关键词:小摊贩纳什均衡

陈雪

【摘 要】在城市中,常常可以看到街道和小区之间或是流动、或是固定经营的从事各种商品和服务活动的小摊贩。市民们在享受小摊贩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着他们造成的种种弊端。摊贩这一特殊群体一直以来似乎与良好的治安、整洁的环境显得格格不入,所以一直被视为是文明都市的一撇败笔。近年来,在我国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摊贩经济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似乎愈演愈烈。因此,本文以博弈论为工具,分析了小摊贩与城市管理部门-市政监督者的博弈过程,以期找出适合我们城市需要的摊贩经济发展和管理模式。

【关键词】小摊贩;市政监督者;纳什均衡;博弈树

一、小摊贩与市政监督者博弈的可能性

小摊贩的出现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等现象而出现的。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下岗人员和滞留在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说,他们是就业最困难的群体。以下岗职工为例,根据调查,目前国企下岗职工下岗3年以上的占51%,平均年龄40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下者占40%,初级工及没有技术等级者占50%,这部分人员在劳动力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力(2006,陈佳贵)。滞留在城市无业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就更低了。他们的存在反映了现有就业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要使小摊贩退出与市政监督者的博弈,除非扩大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结构的容量。我们知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有绝对的责任向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但是,从上面的博弈困境可看出,某些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输出是失败的。市政监督者与地摊小贩博弈困境的出现,否定了地方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发展理念。任何公共产品的输出都是有限的,如何调整输出结构,是要把主要的输出放在城市形象上,还是放在民生问题上,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发展理念,“小摊贩”是社会转型和改革政策的成本承受者,而他们与市政监督者的博弈困境的体现了许多地方政府忽视民生问题,却草率而不负责任的通过市政监督者对小摊贩的驱散来勉强而僵硬的维持城市形象。通过忽视民生问题的解决,超越当前的社会发展状态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盲目追求城市形象,是地方政府“形式主义”政绩观和错误发展观念的体现。就是市政监督者与小摊贩博弈困境的深层根源。

二.小摊贩与市政监督者博弈的过程

1.博弈主体有两方。一方为小摊贩,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摆小摊为生。经营规模相当小,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食品、低级生活用品等,经营地点极不稳定;另一方为政府代理人市政监督者,他们的义务是维护市容整洁。

2.假设小摊贩的行动空间包括两种选择摆摊和不摆摊。市政监督者的行动空间也包括两种选择:管理和不管理。

3.假设某地小摊贩的数量为n,小摊贩的边际成本为C1,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利润为;市政监督者管理成本为C2(随管理力度的增大而增大),每次管理的得益为Y(),边际管理得益为f,为了分析方便,假设C1、f为常数。

4.为了生存,小摊贩会尽一切可能出来摆摊经营,除非得知一定会被取缔。而市政监督者只有当取缔小贩主的收益能弥补管理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假设小摊贩被检查取缔的概率为q,且一旦被查处即被没收全部产品。

5.完全信息,双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且各主体完全理性。

三、政策建议

1.地方政府应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

地方政府应切实落实党中央的精神,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尊重人权,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面对城市形象与民生问题的冲突,地方政府必须分清主次矛盾,坚持民生利益优先,城市形象则应当在民生问题取得较好解决的前提下兼顾。

2.建立健全制度法规 维护民生利益

第一,适当调整制度法规,维护民生利益。地摊商贩,已成为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群体,我们无法漠视其存在。政府应当在法律上承认其合法地位,允许其一定程度的合法存在,即在城市主干道应严格管理,限制商贩的存在。但在城市的非主干道,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应修改制度法规,放宽限制,允许地摊商贩的存在。

第二,建立政府与地摊商贩之间长期、稳定、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我们认为在现实中较为切实可行的是听证会制度。政府应定期举行听证会,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与地摊商贩所选派代表就此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地摊商贩代表可以以城区或街道为单位,选派产生。

第三,应及时出台关于城市规划与流动人口生存问题的精确立法,出台对于违法与合法临界状态行为的法律解释。制定有关无业与失业人口就业,卫生,医疗及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再就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规划法》来填补现有法律法规上的不足。

第四,加强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条例的立法,扩大法律调整保护的范围,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小经营者的规范性条文。

第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最大可能地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加强中央与地方财政下发的对于城市贫困人口及外来人口的救济款的立法保护,做到专款专用。建立长期与稳定社会补助款来源基金会,并予以立法保护。改革相关户籍管理制度,给予城市外来人口市民身份,予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失业问题。

3.改善城市管理方式

第一,加强市场规划,与建立健全城市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分散的、临时的、流动的小经营者应予以统一规范管理,例如根据城市布局合理设立统一集贸市场,减免营业税与摊位费。灵活处理尚不能完全解决经营甚至生存问题的摊贩经营活动,例如,上海市正在准备实施的“解禁”试点措施。

第二,在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通过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确定哪些领域城管可以执法,哪些领域专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城管不能进入。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应如何划定执法权限,避免形成“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没人管”的局面。

第三,城市管理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禁止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目前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还基本属于行政领域内,如果能够认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立法就应赋予其法定的执法手段。这种执法手段还应和城管的管理职能相对应,如调查权、罚款权,当然,这也首先要在立法中得到确定。所以,要善待小贩,城市管理者的思想观念还得有一个转变。一些城市的管理者没有从心理上接纳小贩,没有将小贩视为城市的一员。

4.市政监督者的具体措施

(1)对引导进入正规大型集贸市场或超市内经营的困难户,可以享受市政监督者与开发商协商的减、免、缓交费待遇,即根据困难户各自的困难程度,实施多种收费办法,有的全免、有的减半收费、有的减免三个月或半年不等。(2)对引导入驻商业区合伙租赁门店经营的困难户,由市政监督部门代为向政府申请定期、定额的租金补助费,让其减轻入店的经济负担,平稳度过开业难关。(3)对引导进入市政规范区域内摊位(含群摊、散摊、定点摊、定时摊、轮时摊、夜市摊、临时产销点等)经营的困难户,其帮扶的形式也有多种多样:①有的以老弱病残人员家住地点就近选择显眼位置安排其经营摊位,个别的还帮助其摆摊和收摊;②有的视困难情况减免收费金额;③有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助;④有的与城管结成帮扶对子,扶志帮困。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张德勇.逃税规模的衡量[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

[3]王斌,徐寅峰,李志敏.寻租现象监督治理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M].系统工程,2005.

[4]陈佳贵.经济改革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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