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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国子监对图书出版的监管

2013-04-29田志光

知识管理论坛 2013年6期
关键词:国子监图书出版监管

田志光

【摘要】宋朝国子监作为当时全国最高学府和中央教育管理部门为人们所熟知,但其作为全国图书出版业的审查和监管机构则常被忽略。随着宋代“崇文抑武”政策的推行和科举、学校事业的发展,出版业也随之迅速成长起来,对全国出版业的管理是国子监的一项重要职能,负责全国学校教材和科举用书出版的监管、图书内容的审查、组织打击非法出版、对地方出版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等。宋朝国子监在规范出版业、控制社会舆论和维护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宋朝 国子监 图书出版 监管

宋朝是在割据纷争的五代之后建立起来的,宋太祖为了扭转唐末五代以来君权衰弱、武臣跋扈、拥兵割据的局面,避免宋朝成为五代后的又一短命王朝,即推行“崇文抑武”的治国方针,宋太祖开启了“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1]的先河,之后的继统之君秉承了“崇文抑武”的既定国策,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之,宋代科举制度发达,科考人数剧增,书籍需求量增加。再者,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为出版业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这些都刺激了图书编纂和出版事业的迅速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对全国出版业的监管也就摆在政府面前。北宋前期是由三馆(昭文馆、史馆、集贤殿)和秘阁来掌管国家经籍图书的编纂和整理,而元丰改制后此项工作则由秘书省负责,但它们并不负责图书的出版和监管。宋朝的国子监是中央监管全国出版业的正式国家机构。目前学界对宋朝国子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作为最高学府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能,而对其另一项重要职能——监管全国出版业,则多有忽视,因此本论题有深入探讨的空间。

1 国子监对学校和科考用书出版的监管

宋朝学校教育发达,从中央的国子学到后来的太学、律学、算学、医学、武学,还有地方州县学、书院等,在校生员很多。宋代科举制度相对完善,应举人数剧增,因此,需要出版大量的学校教材和科举考试参考用书,以供学子们使用。宋代中央和地方学校所用教材均由国子监负责出版和监管。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庐山白鹿洞书院的千余学徒上章朝廷,乞请《九经》以备书院阅读学习之用。国子监奉太宗之命将国子监的《九经》刻本运送至白鹿洞书院。真宗咸平四年(1001)三月,国子监又将一批经籍图书赐送岳麓书院,以供生员研习之用 [2]。太宗至道三年(997)十二月,诏:“国子监经书,外州不得私造印板”。因为无论是中央学校还是地方州县学校,均主要以经书为教材,此诏令的颁布确立了国子监作为唯一有权出版学校教科书的机构。此后,由国子监出版和印行的学校教材数量相当可观,景德二年(1005)五月,真宗赴国子监视察,“历览书库,观群书漆板,问祭酒邢昺曰:‘板数几何?昺曰:‘国初印板止及四千,今仅至十万,经史义疏悉备”[3]。从宋真宗和国子监官员邢昺的对话中可知,从宋建国至其后四十余年,国子监出版的经史等书籍数量增长了二十余倍,增速是相当快的,全国学校所用的经史义理之书国子监已经刻版备置,出版权在国子监。到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国子监雕版刊印了《周礼》、《仪礼》、《公羊传》、《谷梁传》、《孝经》、《论语》、《尔雅》、《孟子正义》等经义,这些书籍作为朝廷法定的核心教材颁行全国,被广泛习用。徽宗大观二年(1108)七月,又规定诸子百家学说要“付国子监并诸路学事司镂板颁行”,其他的诸子版本不得发行 [4]。这使国子监监管书籍出版的范围扩大到诸子百家学说。宣和五年(1123)十一月,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得到宋徽宗的批准[4],即将有关道家学说的书籍亦由国子监监制印刷,作为学校教材颁行到全国各地的学校。

国子监除了对学校教材进行监管外,对科举考试参考用书和试题格式同样有监管职能。如仁宗宝元元年(1038)四月,诏“自今试举人非国子监见行经书毋得出题”[2]就是将科举考试的范围和内容限定在国子监出版的书籍中。绍兴二十六年(1156)三月又令国子监印制有关省试、发解试、刑法考试的条例,即“今后省试、太学国子监公试发解及铨试刑法,令国子监印造《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4]。后来,科举考试试题的程式也要由国子监来审定,如庆元五年(1199)正月就明确诏令“将今来省试前二十名三场程文,并送国子监校定,如词采议论委皆纯正,可为矜式,即付板行”[4]。即审定合格后,才由国子监来雕印颁布。国子监对全国学校和科举考试用书的监管,使国家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能够灌输给每个生员和士人,统治理念不自觉地钳制了社会舆论。

2 国子监对出版内容的监管

宋朝的法律条文制定后,须由国子监出版印行,其它机构不得出版。如仁宗天圣四年(1026)十一月,国子监摹印律文并疏颁行 [2]。后来,对国子监审查出版的内容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七月二十五日诏令:“凡议时政得失,边机军事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它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 国子监觉察”[4]。这一诏令明确规定了国子监审查出版内容的范围,即凡议论时政的言论、军事机要文字、朝廷政事纪要,不得出版印刷,对违反者处以二年徒刑,并对告发者予以奖励,历史类图书须由秘书省审定后才能出版,对各种亵狎、不庄重的戏谑文字不予出版,违反者杖一百。诏令颁布后,地方监司、州县负责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国子监,由国子监负总责。南宋庆元时期,权臣韩诧胄将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定为“伪学”,将理学家定为“逆党”,施行党禁。朝廷推行党禁期间,国子监对图书出版的审查职能得到强化,将图书内容的审查权划归国子监,这样审查权与监管权的合一,更有利政府控制出版业。如庆元二年(1196)六月,国子监奏请:“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版,其未尽伪书并令国子监搜寻名件,具数闻奏。今搜寻到《七先生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李元纲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江民表《心性说》,合行毁劈。乞许本监行下诸州及提举司,将上件内书板当官劈毁”得到朝廷批准[4]。即由国子监来负责追查社会上流传的“伪学”书籍刻版,并将搜集到的书版予以毁废,诸州和各路提举司的追查行动亦由国子监领导。庆元五年(1199)正月,朝廷下令“凡书坊雕印时文,必须经(国子)监学官看详”[4]。即书坊如想印行图书,必须经过国子监官员审定图书内容才能刻版发行,否则就是违反条例,即使私自出版,一经发现书版就会被毁弃,并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嘉泰二年(1202)七月,朝廷又下诏强调对有关军政和事关国家大政方针书籍出版的审查力度,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逐州军,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版本日下并行毁劈”[4]。因为此次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军政文字的出版印行,所以将审查权划归到了各路主管军事的安抚使司和主管治安的提点刑狱司,但是如纠察到有违反现行条例者即要送国子监处置,国子监保有最后的裁决权。

3 国子监对州(府)县出版业的监管

国子监是宋朝中央具有出版监管职能的机构,在地方因没有设立专门掌管出版事务的机构,故由以路级监司和州县政府兼管出版业。国子监虽与地方监司、州县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在出版事务的管理上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北宋前中期国子监对出版业的监管职能较强,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国子监对出版业的监管权力有所下放,地方监司、州县对出版业的管理职能有加强趋势。宋朝人罗壁在其《识遗》一书中言及:“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后方尽弛此禁”[5]。这说明在英宗治平以前国子监对出版业的监管和审定权是得到切实保障和执行的。哲宗元祐五年(1090)七月,朝廷下发了这样一道诏令:“书籍欲雕印者,纳所属申转运使、开封府牒国子监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2]。除京畿开封府外,其它地方州县如果出版印制书籍,需要上报本路转运司,再经转运司呈报国子监,由国子监官员审定后,方可出版,开封府畿内书籍的出版则直接报送中央国子监审定。这样的规定事实上赋予了路级监司一定的初审权,即州县将出版申请呈报转运司后,转运司可以对申请出版的内容作初步审核,若其认为不违反现行出版政策或是不伤风化才会再次呈送国子监终审。南宋后,出版业有了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书籍再经过国子监审定后,可以由地方印制,国子监不再垄断书籍雕印和出版,这可能与当时军费开支巨大、中央财政困难、国子监无力支撑巨额的雕印成本有关。绍兴九年(1139)九月,待制张彦实根据当时书籍印制的情况,“请下诸道州学取旧监本书籍,镂版颁行”,得到朝廷批准[6]。如《毛诗正义》题言“绍兴九年九月十九日绍兴府雕造”。《玉海》载绍兴十五年闰十一月“(国子监)博士王之望请群经义疏未有板者,令临安府雕造”[3]。《容斋续笔·续笔》云“前绍兴中,分命两淮、江东转运司刻三史板”[7]。由此可以看出,地方监司、州(府)县政府自南宋后雕刻了不少经国子监审定的书籍,前提是得到国子监的审定才能雕刻,否则就是违反律令,要受到惩处,宁宗庆元四年(1198)三月有臣僚奏请:

乞将建宁府及诸州应有书肆去处,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仍具数申尚书省并礼部。其已印未卖者,悉不得私买。如有违犯,科罪惟均 [4]。

这项奏请得到批准,成了制裁不经国子监审定而出版刻印书籍的法律依据。在地方出版的刻印书籍中,朝廷尤其关注学校教学用书,不能出版异端言论误导学校生员,学校教学用书必须经国子监审定,如绍兴二十九年(1159)闰六月,“诏州县书坊,非经国子监看详文字,毋得擅行刊印。以言者论私文异教,或伤国体,漏泄事机,鼓动愚俗,乞行禁止”[8]。淳熙七年(1180)七月又再一次强调“自今国学程文,依旧法从国子监长贰看详,可传示学者,方许雕印”[4]。可以看出,宋廷从始至终都不放松对学校教育的控制。

4 国子监对非法出版的管控

北宋建国不久就颁布了国家基本法典《宋刑统》,明确了对非法出版业的管控范围,即“禁天文图谶、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和妖书”[9]。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敕令格式,将危害国家安全和易于扰乱社会秩序的兵书、谶纬、玄幻、邪说等书籍列为禁印的对象。国子监作为国家出版业的监管机构,打击非法出版、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亦是它的一个重要职能。真宗景德元年(1004),诏令“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2]。即加大了对违禁书籍惩处的力度,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奖赏告发行为。仁宗宝元二年正月,进士高肃私藏《六壬玉钤》,案发后,仁宗命司天监、学士院制定了一部《禁书名录》,除《孙子》、《吴子》及正史中的天文、律历、五行志与《通典》所引诸家兵法外,天文律历、阴阳术数、兵法著作“悉为禁书”[2],禁书范围有所扩大。宋廷用法令禁止民间私印国子监出版的书籍,如熙宁八年(1075)刻印《王氏经义》,“禁私印及鬻之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二百千”[2]。对盗印国子监书籍作出了具体的惩处规定。光宗绍熙年间,四川眉山程氏刊本《东都事略》长方牌记,写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字样。这里的“上司”应指国子监或是国子监业务指导下的监司、州县政府。淳祐八年(1248)七月国子监禁翻刻《丛桂毛诗集解》一书的公文,就“备牒两浙、福建路转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10]。即把国子监的约束牒文颁布地方施行。真宗天禧元年(1017)朝廷曾颁布《国子监经书更不增价诏》,对各地印制的国子监书籍价格予以规范,但一些地方为了减少成本,印制了大量劣质图书,这也是国子监所管控的内容,如福建建阳的“麻沙本”,“多以柔木刻之,取其易成而速售,故不能工”,现存的《方舆胜览》中则载有两浙转运司及福建转运司的牒文,对这一行为予以通报、查处。绍圣三年(1096)朝廷下令刊刻五部医书小字本,降低成本,以便民购买。这些书后附国子监的牒文云:“今有《千金翼方》、《金匮要略方》、《王氏脉经》、《补注本草》、《图经本草》等五件医书,日用而不可阙,本监虽见印卖,皆是大字,医人往往无钱请买,兼外州军尤不可得。欲乞开作小字,重行校对出卖,及降外州军施行”[10]。这些律令条例的颁布使书籍质量有所提高,价格相对公道,有利于国子监规范全国各地的图书出版行为,净化出版环境。

5 结语

国子监作为宋廷中央唯一管理全国出版业的机构,虽然其还有招收生徒、掌管教育的职能,但监管出版业无疑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能之一,它负责全国学校和科举用书出版的监管、图书内容的审查、不法出版的管控和对地方出版活动的业务指导,对规范出版活动、提高刻印质量、保障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当时的政治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宋朝毕竟是封建帝制统治时代,从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政府对出版业的监管是为了维护宋朝的集权统治,控制社会舆论,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人们的思想。宋朝国子监对出版业的监管,其量刑执法的依据主要是朝廷颁布的诏敕格式,这些诏敕相对零散,种类、名目、规范内容不一,宋朝还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出版法,对出版业的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这些探索对今天的出版业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脱脱.宋史 卷四三九[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 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 王应麟.玉海 卷四三[M].扬州:江苏广陵书社,2007.

[4] 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5] 罗壁.识遗[M].台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

[6]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 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2000.

[7] 洪迈.容斋随笔续笔 卷一四[M].北京:中华书局,2005.

[8]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卷一八二[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

[9] 窦仪.宋刑统 卷九[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0] 叶得辉.书林清话[M].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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