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权利的刑法保护
2013-04-29张玲高长富
张玲 高长富
摘 要:当从少数民族权利的内涵出发,以湘西州为视角,探讨少数民族权利的刑法保护,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刑法保护;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的内涵
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最早是在17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国家之间建立条约来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由于其不确定性导致这些规定并没有形成国家法的原则。1930年,国际常设的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指出:“条约规定的少数民族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是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依据这种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互相帮助,并主张保护他们传统和宗教,确保依照他们种族或民族的传统和精神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女子。”[1]在我国,少数民族是指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我国拥有56个民族,包括汉族在内。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种类虽多,但是数量很少,规模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少数民族。在19世纪中期,中国受到西方殖民主义的压迫,民族意识逐渐开始觉醒,建国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保证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激发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是社会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少数民族的权利国际上未能形成统一观点。按照国际社会的观点,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根据‘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少数民族有权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的享有各项平等人权;二是依据‘特殊保护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赋予少数民族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期达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享受各项基本人权。”[2]我认为少数民族权利的内涵是一个包含多元权利内容、有层次的综合性体系。
二、湘西州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新刑法在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上更进一步,具体表现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上,且刑法修正案(八)也对少数民族的宽容制度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张文山教授的观点,我国的民族立法,只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为实施专门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细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上,少数民族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部分地不适用于刑法规定,而刑法分则中规定专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单独罪行条款。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己变通。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比较多,且各方面条件不一致,比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等传统,因为刑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是补充的规定。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变通,如,对于一些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非诉的方式,对于一些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来进行适当变通。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民族有其本民族发展的特点,少数民族有的传统习惯和刑法的某一规定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该地区或是该民族自治州适应了民族习惯。如,刑法规定,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但是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苗族的首领即苗王或是土司,却有权利单独或是参与案件的处理,甚至运用风俗习惯来解决案件。这些风俗习惯已经成为苗族生活的一部分,如果强硬的想要改变,也许对其少数民族来说并不是好事,可能会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目前我国155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74个法律变通或补充条例没有一部刑法变通或是补充性质的条例,导致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在开展以刑法保护、宽容实践的主要内容的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刑法对接工作时没有任何法律指引。”[3]
三、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护构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无所不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面临着少数民族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我们应从立法入手,使少数民族权利法制化,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保护的范围,以此来构建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制度。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使少数民族权利法制化,是少数民族权利得以最终实现的最佳途径。从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现状分析得出,其中制度原因占主要,就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实施的正当法律机构和具体的规定。从我国民族工作的现状出发,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过程,很多因素阻碍,我们应该从司法保障、执法保障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单行条例等等。少数民族权利的刑法保护不是一个纯操作的技术问题,也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每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更好的执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
[2]阿地力江·阿布来提.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09.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正大大学出版社,1997:15.
注:该文章系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编号:Jdy12029)。
作者简介:张玲(1989-),女,土家族,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研究生。
高长富(1965-),男,土家族,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事业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