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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飞”了(一组)

2013-04-29

解放军生活 2013年6期
关键词:随军承包方士官

小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飞”了

文/梁睿婕 李天阳

战士小王的父母原是某村村民。他们家每一次的土地承包,都是以他父亲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9月,其父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04年1月,他们一家搬到市区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市某街道办事处。2009年7月,村委会负责人认为小王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成为城里人了,遂决定收回其父所承包的土地。而小王认为,他们家还应当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于是,小王让其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们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点评:根据案情,小王的父亲可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在耕地承包经营期内,村委会负责人,不能因小王一家搬到县城居住就收回小王父亲基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父可以继续耕种土地,也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等。

当然,并不是农民将户口迁到任何城镇后,都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地级市,并且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话,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

谁为爆炸的烟花“埋单”

文/孙二朋 彭子健

日前,第二炮兵某基地训练团战士小王家人在宣保股王干事的帮助下依法诉讼索赔医疗费用的故事,被官兵搬上了學法懂法用法的课堂。

故事还要从小王休假回家过春节说起。除夕夜,小王带着20岁的弟弟一起在家门口燃放烟花,当他的弟弟点燃其中一箱烟花时,不料烟花整筒突然发生爆炸,弟弟的脸部当场被炸伤,流血不止,小王迅速将弟弟送往医院进行了及时救治,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小王仔细查看了烟花筒上竟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名厂址等信息。小王找到烟花销售商和生产商要求赔偿,他们都以不知道情况为由无理回绝。小王休完假回团后立即向宣保股的法律咨询员王干事求助。王干事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迅速向团首长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打电话向小王的家人说明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团首长商定后指派王干事前往小王家乡处理此事。

王干事到小王家乡后,立即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来意。在多方的协调努力下,烟花销售商和生产商只同意赔偿小王家人2万元的医疗费用。王干事认为赔偿费较低,同小王家人共同商量后,拒绝了商家的赔偿条件,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调查认定,烟花生产商的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没有合格证书进行出售,销售商低价批发不合格烟花私自出售营利,双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小王家人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共计15万元。王干事帮助小王家人索赔的消息不胫而走,成为团里官兵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

陈刚 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副院长

这两年我部家属院内私家车越来越多,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营院的正规秩序。为此我部专门兴建了一个能够容纳200辆汽车的停车场,准备将私家车集中停放管理。我想请问部队营院内的停车场能否对私家车收取停车费?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某部营房办助理员张某

陈法官:部队营院停车场所的收费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营院由部队营房部门自行管理,目前没有部队单位可以对营院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具体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将停车场作为部队公寓住房的配套服务设施,由部队营房部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成本、当地生活水平和停车需要等因素确定;如果营院是由地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则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物业企业有权通过与部队营房部门或营院全体业主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车辆在停车场所受到损害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先应当由对车辆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营院管理者或者物业企业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停车场路面塌陷未及时修补造成车辆发生事故,负有看管责任的人员疏于防范导致车辆被盗等),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是一名基层部队的副教导员,2009年在老家与爱人结婚,前年生了一个女儿。结婚后我一直在部队,照顾不了爱人小孩,因此目前正和爱人商量,想让她和孩子随军。我爱人在老家的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但是如果随军她很难安置进部队驻地的事业单位,因此我们现在很矛盾。我想了解一下目前家属随军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随军能有哪些待遇,不随军又能有哪些待遇? ——某部干部白某

陈法官:按照现行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下列人员的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正连职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在特殊岗位服役的干部;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你的职务已经符合了家属随军的条件。选择随军的家属享有以下待遇: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由部队协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元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我是一名女士官,爱人是一名军官,今年初我怀孕了,请问对女士官在孕产和哺乳期间有哪些照顾性的政策规定,我听说男军人在妻子孕产期间除可以休假外,也有专门的假期,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某部士官程某

陈法官:《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一次妊娠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也可以享受增加产假90天的待遇;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的女干部、女职工,在享受产假和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明确,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根据上述规定,你将享有比较充裕的孕产假期,在工作中得到相应的人性化照顾。男军人的假期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军人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期15天。因此,如果你和爱人分居两地,他可以有15天的额外假期用于照顾你和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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