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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排污费”的环保局

2013-04-29吴杭民

杂文选刊·下半月 2013年6期
关键词:监督者排污费环保部门

吴杭民

“县环保局目前有一百五十七人,其中行政编制十一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二十四人,剩下的一百三十三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污染企业咋成了我们的衣食来源,我们该保护环境呢,还是保护污染企业?”记者在中西部一些地区采访,一些县级环保局长表达了类似的困惑。

不听不知道,一听吓一跳——污染企业居然是不少环保局的“衣食父母”!怪不得,各地的污染新闻总是层出不穷,怪不得,在污染企业面前,专司环保监督的环保局总是那么“力不从心”。原来是“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企业的“排污费”成了环保局的“人头费”,执法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有了不正常的“利益联系”,甚至要靠被监督者提供的经费养着,我们还能指望他们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吗?

我们不止一次地领教了这样的教训。几年前,新华社的报道披露,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养鱼执法”收“保护费”的食品监管格局,当然换不来我们期望的食品安全;靠吃“排污费”的环保局,也无法确保青山绿水不遭殃。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明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为何在许多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居然大部分变成了“人头费”?据了解,目前推行的排污费征管“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双线运行”机制形同虚设。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排污费”依然在污染企业和环保局之间“转圈”:地方财政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后,经预算安排,仍返还环保部门,名义上是用于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实际上是默许环保部门将此费用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而河南审计部门2009年对某市六县(区)排污费审计时曾发现,六县(区)环保局实有人员七百六十五人,财政供给人员一百五十九人,占总人数的20.8%,自收自支人员六百零六人,占总人数的79.2%。占总人数近80%的自收自支人员,得吃掉多少“排污费”啊?

恶性循环原来是这样运行的:由于有了“排污费”这块收入,环保局成了创收余地大的“好单位”,许多基层环保局就成了“超编局”,而越是人员超编,环保局就越需要企业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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