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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公司代理资格的合法性质疑

2013-04-29周登珊

青年文学家 2013年7期
关键词:代理

摘要:信用卡发行在以“圈地”抢占市场的理念下,对开卡人资格审查流于形式甚至省略这一关键环节,而非核心业务的服务外包模式,又使得债务催收公司的行为极易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明确界定催收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催收公司的提醒及催款行为,对于平衡银行与持卡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健康的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透支;债务催收;代理

作者简介:周登珊(1986.6-),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7--01

当信用卡持卡人在没有按时还款时,银行就会进行提醒甚至催款。现在的信用卡催收机构主要有几下几种:1.发卡银行自己的信用卡中心及各地的分支机构;2. 委外催收机构:银行对于债务催收这种非核心业务,一般会外包给外部的一些催收机构。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事务所,二种是信用卡代理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讨债公司1。

一、信用卡债务催收公司的性质

信用卡代理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一般为私人性质,人员一般是规模15-100人以上不等,收入来源则主要是依照比例从催款回收额中提取佣金,一般是在20%-50%之间2。从这里可以看出,其盈利模式是获利与催款成功率直接挂钩,而工作的工具依赖于对有利证据的获取,但是即使是对于恶意透支者来说也是未必合法。8

二、信用卡催帐公司的工作流程

一般银行将逾期三个月和三个月以上信用卡持卡人详细登记资料按逾期时间段分配给催收单位。逾期时间段分为:1.提前委案(持卡人消费后被怀疑有超限消费、套现等可能。催收提成15%);2.一手委案(逾期3个月不还款。催收提成20%);3.二手委案(逾期3-6个月不还款,催收提成25%);4.三手委案(逾期6-9个月不还款.催收提成30%);5.长账龄委案(逾期9个月以上不还款。催收提成35%);6.临时打包委案(催收提成35-50%)。3

催收公司便将这些资料下发给业务人员,由其运用包括电话骚扰、威胁等在内的手段进行催帐。公司将视其“业绩”发放工资,因此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员工极易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未能按时还款的持卡人的利益。

三、信用卡债务催收公司行为性质分析

银行交由催帐公司进行催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以电话恐吓、威胁等恶劣手段为主的催帐行为,或者假以司法途径的名义对持卡人甚至是其亲友们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持卡人的正常生活,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7限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原因,这种紧迫的焦虑感又进而会影响他们对这个社会的整体感觉与评价,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正当行为也会产生不信任感,有的甚至趋于绝望而自杀或者做出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事情来。另一层次上也会误导其他的民众对信用卡的看法及态度,这些恶性循环必将严重到银行本身的信誉与国家调控的公信力。

四、催收公司代理人资格的质疑

所谓代理,在民法的意义上,指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与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代理的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资格,能够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第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必须有书面的授权文件,比如代理协议书等。第三,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第四,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在实际的银行信用卡催款行为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民事代理要求的现象。一个是那些民间的催帐公司往往未经注册合法成立,未取得信用卡村手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约束,因此也就不具备代理人的法律资格;第二是在信用卡透支催款的业务外包实务中,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银行一般不出具书面的授权文件,更谈不上对催收的权利进行限定了,因此债务公司代为催收缺少直接的权力来源;第三是催帐公司在对拖欠还款的持卡人进行催收时,常常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对其施压以高效率地达到目的,危害了持卡人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第四是不当或不法的催收行为,又将引发其他范围的法律问题。持卡人在这一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意识和取证工具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落后性。这种严重的不对等性极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因素,转而又危及个体的权益保护。

五、结语

信用卡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已经逐渐被认识到,相关单位也制定了一些办法予以改进,比如前不久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再单纯以信用卡的办理量进行业绩考核,禁止滥发信用卡。4、5银行办理信用卡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且落实第二还款人,收取信用卡超限费等需要明示等。6

除了这些更为科学合理的提前限制以外,《办法》开始重视对持卡人的隐私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前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与持卡人信用卡相关的信息。

另外还对信用卡欠款催收进行了比较人性化的改动,如果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遇到春节等重要节假期间,银行还可以临时提高透支额度,以便于持卡人生活方便。

总之,信用卡业务需要在发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规范,避免一些明显的制度漏洞,减少还款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的产生,规范具备欠款催收合法资格公司的行为,正确行使其代理权限,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2、3、《中国信用卡》【M】.中国信用卡杂志社.2010.6.24

4、张炎.《银监会出新规 禁止滥发信用卡》【N】.法制晚报.北京2011.1.28

5、沈春宁.《银监会信用卡管理办法 收取信用卡超期费须明示》【N】. 扬子晚报.南京2011.1.29

6、唐卫毅.《信用卡别只顾圈地不顾信用》【N】.广州日报.2011.1.30

7、《信用卡催收变恐吓谁之过 光大银行被网友曝光》.青岛新闻网.2011.2.17

8、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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