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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电CDM项目开发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2013-04-29刘旭彤佟庆姜冬梅

中国经贸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买家电价风电

刘旭彤 佟庆 姜冬梅

一、我国风电CDM项目开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率高、签发率低

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批准了4782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其中2983个已成功注册,而且注册项目中已有1007个获得减排量签发;同时,我国共有1529个风电CDM项目通过了审批,其中1211个已注册,353个已获得签发。虽然我国风电CDM项目79%的注册高于全国所有项目类型62%的注册率,但已注册风电CDM项目的签发率只有29%,低于所有项目类型33%的签发率。

(二)主要分布于华北、东北、西北等风资源丰富区域

我国注册的风电CDM项目主要集中于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区域,至2012年12月31日注册项目数量分别达到534个、258个和215个,占所有注册风电CDM项目的83%,其它区域的项目数量较少。

(三)注册时间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

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44个风电CDM项目注册;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注册数量分别达到了180个、268个和619个。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是从2005年2月16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截止。中国大量的风电CDM项目集中在第一承诺期的最后3年里注册成功,虽然也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也意味着在2012年底之前,这些项目在第一承诺期只能签发很少的减排量,或者没有任何减排量得到签发。

(四)签发率低、签发周期长、区域差异大

为更详细了解注册项目的实施状况,本文选择各省范围内每年第一个注册的风电CDM项目进行了研究(见表1)。

从表1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风电CDM项目开发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签发率低。所研究项目中,只有60%获得了减排量签发,而且签发量也未达到预期效果,获签发项目的平均签发量只有PDD预计值的85%。

二是签发周期长。本文所研究项目为各省每年第一个注册风电项目,实施时间长,签发率将高于同区域所有项目,虽然如此,所研究项目获得签发的时间段平均只占项目注册以来时间段的61%。

三是项目开发质量区域差异较大。各区域项目开发质量存在明显差异,以华中区域为例,所研究的13个项目中,获得签发的比例只有46%,而且获签发项目的平均签发量只有预计值的48%,明显低于其它区域。

为降低我国风电CDM项目的风险,下文将对影响我国风电CDM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

二、国内因素对风电CDM项目开发的影响不大

(一)项目建设和开发政策稳定,有利于风电CDM项目开发

我国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省风电开发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并受国家监督管理。风电项目的开发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经过可行性研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过程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始建设,目前CDM项目开发是在完成以上各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CDM评价的数据来自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以,我国风电CDM项目受项目建设和开发政策的影响较小。

(二)上网电价平稳,容易证明风电CDM的额外性

上网电价是评价风电CDM额外性的重要参数,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我国风电项目实行政府指导电价。2009年之前由于各地风电价格标准不一致,导致CDM额外性证明困难。2009年我国公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将我国分为四个风资源区,各区统一执行相应的上网电价,解决了以上额外性证明困难的问题。我国新开发风电项目的电价都按照该文件执行,除非有电价新政策公布,风力发电上网电价不会改变,所以现阶段电价政策对我国风电CDM影响较小。

三、国际因素对风电CDM项目开发的影响较大

(一)国际谈判成果明确CDM项目仍然可以继续开发

2012年12月8日在多哈闭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多哈之门”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修正案明确规定延续第二承诺期到2020年为止。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这是一个积极的成果,意味着仍然可以继续开发CDM项目,仍然可以将CDM项目签发的减排量卖给需要完成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从中获得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从形式上看,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成果保留了《京都议定书》,风电行业仍然是能够从CDM中受益的行业之一。

(二)发达国家萎缩的减排目标对CDM开发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进一步分析多哈谈判的具体内容,就会发现,目前承诺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只有欧盟、澳大利亚和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总排放量只占全球排放量的15%。

欧盟承诺至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 的目标(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但欧盟在第一承诺期减排已基本达到20%。按照该目标执行,欧盟对发展中国家CDM项目减排量的需求将严重不足。

(三)CDM方法学不断修改更新影响风电CDM项目开发的成功率

CDM项目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规则执行,风电CDM相关的规则包括两个方法学(ACM0002和 AMS-I-D)和额外性分析工具等。CDM的方法学一直在不断完善中,以大规模风电CDM项目所用的方法学ACM0002为例,目前已进行过12次修改。规则的不断修改对项目开发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及时根据最新要求更新开发思路,可能影响项目的成功率。

四、国际碳市场对风电CDM项目开发可能造成沉重打击

(一)国际碳市场持续低迷,CDM收益可能低于项目开发成本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连续爆发以来,碳金融作为金融的衍生品,也随之进入低迷状态。二级市场在2008年初达到27欧元/吨的高价后,一路下跌,在2012年初跌破1欧元/吨;在2012底,跌至0.2欧元/吨的谷底。多哈联合国气候谈判后,这种低迷状态不仅没有改善,仍然在继续探底。目前,有些项目的CDM全部收益已经低于项目开发成本,更不用说尚未获得任何CDM收益的项目。CDM收益低于开发成本的趋势,将直接降低项目业主开发CDM的积极性,可能放弃正在开发的CDM项目,或者取消开发计划。

(二)国际碳买家不履行合同,以各种方式违约

在国际碳市场上,能够购买CDM碳减排量的买家只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有些买家,购买减排量是为了抵消自己的减排义务,降低减排成本;但是,大部分买家是中间商,从一级市场买入减排量,再在二级市场卖出,如,一些国际投行、资产公司分别扮演了“CDM买家”的角色。在碳的价格不断上升的时候,大量买家涌入市场;在碳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大量买家开始拖延注册和核查程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逃避付款,甚至宣布破产来退出碳市场,总之,买家秀出各种违约方式。买家需求减弱、买家以各种方式违约、买家退出市场,买家的种种表现使CDM项目开发严重受挫。

(三)风电CDM项目业主多数陷入法律纠纷

在2005年到2008年底这段时间,许多国际买家进入中国市场,大量收购CDM的减排量,尤其是将目标锁定开发质量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风电CDM项目,并且以8欧/吨—14欧/吨的固定价格签订了碳交易合同。进入2011年,当二级碳市场的价格已经跌破8欧的时候,买家对新签发的减排量不再表现出支付意愿,要么逼迫中国CDM业主签订补充合同,将定价修改为浮动价格;要么违约,甚至宣布退出碳市场。目前,大量持有风电CDM减排量的业主得不到买家支付,开始陆续诉诸于法律。而中国CDM项目业主与国际买家签订的多是英文合同,依照英国法律执行,仲裁机构也大多选在境外,因此,在法律支援上受到很大限制,诉讼获胜的几率小,诉讼费用也会相当高。这些因素将可能会对中国CDM业主造成沉重打击。

(四)欧盟碳市场新规则的出台对我国CDM项目进行了限制

欧盟曾经是我国CDM项目最大的购买方。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减排目标要求,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第三阶段(2013—2020年)原则上只接受2012年12月31日之后注册成功的项目实施地位于欠发达国家的CDM项目。这项新规则的出台,实质上是将我国和其他几个所谓“发展中大国”2012年之后注册的CDM项目屏蔽在了欧盟碳市场之外。由于这种买方需求的急剧减少,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国际碳市场价格的动荡,并影响我国未来CDM项目开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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