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
2013-04-29毛德敏朱启森
毛德敏 朱启森
农业的出路在于产业化,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抓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但由于管理机制欠缺,抵押资产不足,获得金融信贷支持困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一、昌吉州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壮大
2008年昌吉州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10家,到 2011年12月末,昌吉州72个乡镇,合作社数量达到了1031家。其中种植业341家,养殖业404家,林业62家,渔业11家,服务业53家,其他160家。注册资本由2008年的3.6亿元增加到 2011年末的6.65亿元,3年增长近一倍,合作社实力不断增强。
(二)管理机制欠缺
虽然全州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按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但由于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成员大部分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管理水平不高,民主合作意识差等情况普遍存在。约30%的合作社从成立至今没有按照章程和财会管理制度办理办事,遇事随意性较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影响了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的信心。
(三)政策扶持不足
财政方面,昌吉州辖区奇台县从2010年开始,按财政收入增幅的0.5%逐年增加合作社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呼图壁县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年底考核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补助3万元。虽然有相应财政方面的政策支持,但相对于启动资金所需,这只是杯水车薪,财政扶持资金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从而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一)缺乏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一些合作社在成立初期,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只收取农民少量现金作为股金,合作社资本金增加只依靠收取新加入成员股金和财政的拨补,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自身抗风险及偿债能力弱,难以提供必要的贷款担保,还款来源也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远远不能满足获取金融支持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自身信誉程度不高,影响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合作社自身缺乏稳定的现金流和收入来源,难以为金融信贷支持提供偿还保证。农村专业合作社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脆弱,一旦遭遇风险损失,除抵押资产偿还贷款(不足以偿还)外,其流动资金则立即被会员转移。多数合作社有名无实,经济效益不明显,自有资产不足,普遍信誉程度不高,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原因。
(三)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单一,主要为农村信用社,并且受自身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农村信贷产品和信贷资金的需求。2011年末,昌吉州农村金融机构5家(1家村镇银行),银行业机构网点198个,但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2011年末,农业银行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250万元,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2.76亿元,分别只占这两家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3.58%和3.06%。
(四)金融产品创新不足难以适应专业合作组织的需要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金融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但农村金融部门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创新明显滞后,难以适应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需要。辖区金融机构农村信贷产品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据了解目前尚无一家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合作社专门开发、设计甚至改良过信贷产品,仍然局限于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信用保证类传统信贷产品。
三、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级授信工作
农村金融部门对合作紧密、经营稳定的农村合作组织评级授信,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
(二)规范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组织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规范内部管理,促进自身健康稳定发展。通过每年举办合作社发展推进会的形式,促进合作社进行标准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行和转型升级。
(三)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通过各类奖励、优惠政策,激励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服务。通过灵活运用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开业启动资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四)加大信贷产品的运用和开发力度
积极开发个性化信贷产品,更大程度满足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类型的信贷需求。研究出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办法,降低贷款担保门槛,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合作社社员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吴健.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西省为例[J].会计师,2011(8)
[2]秦亚丽.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1(12)
[3]张建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