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2013-04-29王斌
王斌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将介绍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的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的合同责任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产品的合同责任仅限于(只能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的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买受者),即仅适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合同责任的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它通常以赔偿买卖标的物产品本身为主。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承担合同责任的条件即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担保其出卖物无质量瑕疵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出卖人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是销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符合规定用途的能力。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指产品的使用性(或适用性)应当达到一般水平。它是法律对卖主出售的产品的最基本的要求。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具体指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是确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或更换。经修理可达到质量要求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出卖人应无偿修理;修理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或买受人要求更换的,出卖人应予更换。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还可要求销售者退货。
(4)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如果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是由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造成的,销售者在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可取得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有权要求生产者、供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1)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合同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第二,其权利主体(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其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制造商、批发商等。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构成(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消费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即使产品有缺陷,也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即“无损害,无责任”。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导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引起其他财产的损失,一般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销售者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第一,销售者造成产品缺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向销售者索赔时,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那么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迫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向受害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销售者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生产者向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关于受害者享有索赔对象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追偿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既方便于受害人索赔、起诉,也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补偿。
(6)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它主要体现了我国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实行有条件的全部赔偿的原则,即全部赔偿直接损失,有条件、有限制地赔偿间接损失。
(7)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一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将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2年,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样。《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为10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而该安全期又超出了10年的责任期限,那么在此安全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亦享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