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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横向比较

2013-04-29张申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保险金责任保险被保险人

张申

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旅游法》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该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借鉴该条款的规定,所谓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旅游经营者因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对旅游者以及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此种保险法律关系中,旅游经营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则是保险公司。旅游者以及其他受害人与保险合同虽无直接关系,但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依合同自由原则,经营者有权决定是否投保责任险,法律并不强行要求经营者必须投保。但要注意的是,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投保;二是强制承保。所谓强制投保,是指法律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投保旅游经营者责任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2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旅游法》第97条规定了旅行社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的更为严格的责任,即“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經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所谓强制承保,是指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例如,《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通过对比《旅游法》和上述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范围更广。除旅行社之外,还包括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见《旅游法》第47条)的经营者,从而实现了对旅游者更为充分的保护。《旅游法》之所以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以下几点原因:(1)为旅游者以及为其服务的导游、领队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受到损害后可以直接、迅速地获得赔偿。(2)减轻旅游经营者由于向受害人赔偿而引发的财务负担。(3)通过分散责任,强化赔偿能力,减少旅游过程中的纠纷,以及后续赔偿上的迟延。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是指旅游经营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保险公司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对导游和领队的人身伤亡赔偿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对导游和领队的财产损失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旅游经营者因故意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保险金范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除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支付保险金之外,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还包括施救费用、查明费用和诉讼费用等。《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了责任保险中受害的第三人(在旅游经营者责任保险中,受害的第三人是指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获得保险金的方式。该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如果旅游经营者先行向上述受害人作出赔偿,则保险公司应向旅游经营者赔偿保险金;旅游经营者也可以不向受害人作出赔偿,而是请求保险公司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如果旅游经营者没有向受害人作出赔偿,也没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则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经旅游经营者或者受害人请求而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如果旅游经营者没有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却要求保险公司先向自己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赔偿保险金。《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也有类似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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