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贸易政策与壁垒
2013-04-29陈晶
陈晶
加拿大作为一个较为开放的经济体,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未采取过多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通过实施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和单边贸易自由化等措施,经济实现了强劲复苏,表现优于大部分发达国家。
加拿大贸易政策进展
自上次贸易政策审议以来,加拿大与秘鲁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签署的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已开始生效,已分别与哥伦比亚、约旦和巴拿马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同时正在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几个国家和组织进行贸易协定谈判。加拿大近年在推进自由贸易协定方面取得的进展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的进步。
加拿大进口管理的一个重要进步在于本次贸易政策审议期间(2008~2011年)取消了1374个税目项下产品的关税(主要集中在制造和机械设备产品),以进一步提高加拿大制造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由于单边自由化的推进,加拿大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从2006年的6.5%下降到2010年的5.4%。
加拿大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持续减少,近半数案件涉及钢铁产品。在本次贸易审查期间,加拿大共最终实施10项反倾销和 6项反补贴措施,没有发起任何保障措施调查。
另一方面,WTO秘书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认为,目前加拿大还存在国内政策无法统一实施、关税结构复杂、投资贸易方面存在诸多限制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
存在关税升级和关税配额
加拿大在半成品和制成品之间存在关税升级现象。例如,2010年进口食品原料的关税为4%左右,半成品的关税为8%左右,而食品的进口关税则在33%左右。又如纺织品和服装,原材料关税大约为0.5%,半成品关税大约为3%,制成品关税则高达11%。
根据WTO统计,加拿大农产品关税配额占总农产品关税税目的9%,主要是奶制品、鸡肉、火鸡以及蛋类,由加拿大供应管理系统对其进行配额管理。关税配额以内的农产品进口关税较低,甚至为零,但是对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如对配额外的部分奶制品征收最高314%的高关税。
进口控制
加拿大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包括农产品、火器、纺织品和服装类、钢铁产品。根据加拿大2011年修订的《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贸易控制和技术壁垒局负责发放不同产品(包括进口控制清单上产品)的许可证和证书。
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二手航空器;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白磷制成的火柴等。
另外,加拿大一些省份存在的市场准入壁垒扭曲了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这些壁垒包括服务标记费用、参考价格、标签、分销和仓储政策等。
出口管制
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设立了《出口控制清单》和《地区控制清单》分别对需要流量控制的部分特定商品进行管理。出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需要出口许可。加拿大会不定期修改地区控制清单,向该清单中所列国家出口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获得出口许可。
目前加拿大《出口控制清单》中所列的产品共有七大类,其包括:军用战略两用货物和技术;软木;火器;糖和含糖产品;花生酱;原木;美国原产货物和技术。所有受控产品的进口或出口都需要单独许可证,部分产品可享受一般许可证的简化待遇。
加拿大对原产于英属哥伦比亚的原木采取了一项被称为“过剩标准”的国内加工要求以及出口限制。英属哥伦比亚原木的出口限制对贸易主要产生三项负面影响:一是其减少了中国消费者可获得的加拿大原木数量;二是降低了加拿大的国内价格;三是歧视中国原木使用者,并通过与WTO 不符的方法向加拿大原木加工行业提供大量人为的不公平优势。
技术性贸易壁垒
加拿大能源效率条例增加或提高了管控产品的能效要求
2012年4月,加拿大《能源效率条例》修正提案正式实施。新条例提高了之前条例管控的电动机、住宅燃气锅炉、住宅燃油锅炉、干式变压器、大型空调和热泵、商用独立式空调、通用反射白炽灯(一般用白炽反射灯)等七种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或扩大其产品范围),规定了电子产品(紧凑型音频产品、电视机和视频产品)的待机功耗,同时为外部电源、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数字电视适配器、电热锅炉以及便携式空调等五种产品引入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及报告和符合性要求。
加拿大此次对能源效率条例的修订涵盖的产品众多,涉及面广,产品的能效要求普遍采用了美国能源之星计划或美国能源部制定的能效标准要求。加拿大新能效要求的实施,势必会被更多国家所效仿,这种辐射效应的影响不可估量。我国电子电器出口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避免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产品出口造成较大影响。
加拿大过敏源标签法规正式生效
2012年8月,加拿大过敏源标签法规正式生效。法规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要求制造商在成分列表清晰注明食品过敏源、麸质源和亚硫酸盐。食品过敏源、麸质源必须以常用单词如“牛奶”或“小麦”进行标识。二是若食品的某些成分中含有食品过敏源、麸质源或亚硫酸盐,制造商必须列出该成分的构成。三是规定了法规的部分附加要求。新法规对过敏源监管及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加拿大玩具安全法规日趋严格。加拿大制订了严格的玩具产品安全法律,涉及玩具安全的法规主要有《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危险品(玩具)条例》以及《表面涂料条例》。这些法案条例中对于重金属(如铅、汞)、邻苯二甲酸盐、有机溶剂等限量的化学安全以及玩具的机电安全等要求做了严格的规定。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11年12月,加拿大发布了一项针对水产品(包括鱼类、软体类及甲壳类)进口的新规定,要求2012年12月10日以后,所有进口水产品都必须有CFIA 进口许可,否则货物将禁止进入加拿大境内。
政府采购
加拿大政府采购采取联邦和次联邦两套不同的规则。虽然加拿大是《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签署国,允许外国供应商在无歧视的基础上竞争联邦政府GPA条款所覆盖的合同,但是仅限于联邦级的政府采购。对于其次联邦级的采购,各省、地区或市级采购制度中则存在着各种国内优惠政策,如价格优惠、本国成分要求,有利于在该领土内生产或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等。同时,也存在给予小型企业优惠的价格或配额等。
2009年,加拿大安大略省通过了《绿色能源与绿色经济法》,作为实施该法的“可再生能源回购”(FIT)计划,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采购就包含了国内成分要求,如2012年12月发布的《FIT规则2.1版》第8.4条就规定陆上风力设施最低国内成分为50%,太阳能设施最低国内成分为60%,这与GATT 1994国民待遇原则、TRIMs协定第2条第1款的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b)3.2条关于进口替代补贴的禁止性规定不符。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美大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