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2013-04-29余中根
余中根
摘 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两种支付方式,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这两种支付各有其优缺点,但总体上来看,分期支付优于一次性支付。人民法院应从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双方的权益出发,确定适用哪种支付方式。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侵权责任法》第25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63-02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关系到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权益问题,意义重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均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作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从第25条来看,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两种支付方式,即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那么,侵权责任法为什么如此规定?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各自有什么优缺点?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应该如何适用?
一、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5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一,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第二,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第三,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以分期支付为例外”的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模式。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应该对此处的“协商一致”进行扩张解释,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特定赔偿项目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就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该项赔偿费用[2]。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有利于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有利于合理确定赔偿费用的数额,有利于预防纠纷。
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协商可以包括: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果是分期支付,分几期,每次付多少,要不要考虑物价变化因素;要不要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赔偿费用的数额、赔偿权利人对赔偿费用的需求程度、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3]。
二、一次性支付
当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不能协商一致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现实情况中,由于个体经济条件、自身情感、信任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很难就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次性支付的原则。所谓一次性支付,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次诉讼中,对被害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计算出总额,并要求侵权人一次性给付受害人的支付方式[4]。从侵权责任法第25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所有赔偿费用的支付均可适用一次性支付方式。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33条中规定,一次性支付的对象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民事赔偿中常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做法。一次性赔偿的好处是,能尽快解决纠纷,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一次性支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第一,过分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使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第二,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5]。第三,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如果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看法,反而造成了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但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被执行人往往无法负担,最终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6]。第四,如果赔偿权利人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金,他可能将这些赔偿金消耗殆尽,之后又要求社会予以救济和援助,重新成为社会的负担。第五,即便是最谨慎的人,也可能会遇到通货膨胀,当一次性给付的赔偿金因为通货膨胀而不能满足赔偿权利人的要求时,其又再次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便违反了一次性给付全部赔偿金的宗旨[7]。第六,对受害人因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的赔偿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将使得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大量不可预测的因素,变得非常地不准确。第七,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法适当地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现代社会的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极大,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一次性支付,因此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
三、分期支付
如果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分期支付的存续期间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为标准,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内按期给付。第二,分期支付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对于各项费用赔偿的规定确定。第三,分期支付的给付期由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金总额、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年限等因素,确定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给付。第四,以分期支付方式给付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因为权利人的生存期限是不确定的,分期给付方式的赔偿总数额是不确定的,而对于每次偿付的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有时候要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变化[8]。
分期支付方式具有如下优势:第一,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第二,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第三,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第四,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第五,分期支付制度能为受害人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在分期支付赔偿中,每一期次的赔偿金均不属于应税所得,可免纳所得税,从整体上看,分期支付赔偿能为受害人提供最合理的税收安排。第六,分期支付赔偿制度有利于降低保险的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的保险水平。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赔偿,一次性的高额赔偿被分解为若干期次的赔偿,保险机构可以减少人身损害赔偿的储备金,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收益,进而保险机构以及其他行业的成本就会相应减少,社会整体的保险水平也会改善[9]。
但是,分期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分期支付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第二,由于时日遥远,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付不能的危险。第三,增加了交易成本。分期支付方式将增加侵权人与受害人的成本,同时由于分期支付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等因素对给付金额进行调整,因此法院必然需要再次审理,引发诉讼成本。
分期支付的前提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那么,如何认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呢?我们认为,法官在认定是否构成确有困难时,应主要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赔偿义务人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困难。第二,赔偿费用包括的项目是否存在较大变动的可能。第三,为保护受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费用不被其监护人挪用、挥霍,可以不实行一次性支付。第四,赔偿费用数额的大小、受害人需要损害赔偿费用的紧迫性等因素,也可作为法院裁量的参数。总之,法院应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认定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困难,从而允许其分期支付。
四、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如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两种方式的协调问题,分期支付赔偿金是否要支付利息的问题等。
值得思考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如果赔偿权利人坚持分期支付,而赔偿义务人坚持一次性支付的,按照该款规定,仍要一次性支付,这是否有利于保护侵权人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在赔偿方式的确定中,应该首先考虑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即首先应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如果赔偿义务人坚持一次性支付,而赔偿权利人坚持分期支付,说明分期支付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要求,允许分期支付。
参考文献:
〔1〕〔3〕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0-111,121.
〔2〕陈现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2.
〔4〕张新宝.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N].人民法院报,2001-8-12(03).
〔5〕刘竹梅.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定期金给付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2):108.
〔6〕孙鹏.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有缺陷[N].江苏法制报,2011-12-27(C01).
〔7〕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01.
〔8〕郑汝伟.定期金的应用及立法之不足[J].人民司法,2006(7):69.
〔9〕黄文煌.论人身损害的定期金赔偿[J].西部法学评论,2010(2):46-47.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