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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冲基金

2013-04-29白鸽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杠杆监管

白鸽

摘 要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对冲基金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本文对冲基金的概况、投资操作模式及风险、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 杠杆 风险控制 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冲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利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并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

对冲基金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美国,第一支对冲基金是诞生于1949年的琼斯对冲基金。当时的操作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空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但在最初几年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关注,直到80年代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其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承担高风险、高收益。根据调查,预计2013年对冲基金规模将继续增长,全年将有1230亿美元净资金流入,年底对冲基金管理资产总额将达到2.5万亿美元新高。

二、对冲基金的运营模式

对冲基金的最主要投资模式是高杆杠,杠杆是投资者利用借贷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头寸,它一般采用的是股票借贷、期货对冲、期权对冲、掉期等来实现杠杆效应。当然在这些操作中,若行情判断错误,损失也会加倍的扩大。

(一)期货市场上的杠杆效应。

在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利用不合理的市场价格,同时参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有相关关系)类别的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以赚取差价。在此次投资活动中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操作几十倍于保证金的资金。

(二)期权市场上的杠杆效应。

在期权市场上,若投资者对某商品价格或期货指数看空时,可以买入看跌期权,在期权到期时,在现货市场上买入低价的标的物,然后以期权中较高的除权价格卖出,获得的差价即是利润。例如:一对冲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判断S&P500指数未来走势疲软,于是就买入指数的期货期权,除权价格约定为1629.30点,一周后,S&P500指数为1628.20点,则此处,投资者仅以较少数量的权利金,就锁定了未来的价格,为获得预期的利润提供了保证。

三、著名的对冲基金投资案例:1997—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亚洲各国的经济增长都超出世界的平均水平,东南亚四国(泰、马、印、菲)继亚洲四小龙(台、港、韩、新)之后成为亚洲成长迅速的国家。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卖空泰铢,泰铢的大幅度贬值,迫使泰国宣布放弃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此次金融危机就在此种背景发生。

之后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10月下旬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开始试图狙击港元,但是香港管理当局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坚持不会改变现行汇率制度,加上当局大幅调高息率,使对冲基金的计划没有成功,但高息却使香港恒生指数急跌四成。1998年继美国股市震荡、日元持续下跌之际,国际炒家对香港发动新一轮进攻。恒生指数跌至6600多点。香港特区政府予以回击,金融管理局动用外汇基金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吸纳国际炒家抛售的港币,将汇市稳定在7.75港元兑换1美元的水平上。一个月后,国际炒家损失惨重,无法实现把香港作为“超级提款机”的企图。在危机中,日本、俄罗斯等股市、汇市都有不同程度的急剧下跌,甚至引发了政治危机,在1999年金融危机结束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恢复过来。

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冲基金的投资者都是金融界的巨头,他们到处寻找经济的漏洞、泡沫等,试图借此通过对金融工具的卖空,来获利;同时也要看到国家在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调控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我国对冲基金方面的现状

2010年在深圳举办的“第一届中国对冲基金和量化投资国际高峰论坛”,汇集海内外近500位业内人士 ,此后“对冲元年”的说法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对冲基金,阳光私募一时成为流行词语,但是我国对冲基金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策略依然单一、对冲工具不足。

尽管有条件的对冲基金开始在海外发行对冲基金,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基金在香港市场设立,以华人投资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且以香港市场上市的券种为主要投资标的。它们多数只是挂了对冲之名,并无对冲之实,以基于基本面分析、运用长仓的理念投资股票市场为主要策略;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内投资工具的限制,对冲基金更多地采用多空策略,对于事件驱动型、趋势型、可转换套利型等其他策略较少涉猎,这与欧美对冲基金有很大的差距。

(二)在对冲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方面很欠缺。

首先,由于对冲基金在我国起步较晚,《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它主要是用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而《证券法》《信托法》等也不能对对冲基金进行全方位的定位,显然对冲基金的监管很难以进行。

其次,我国的对冲基金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发展薄弱,很难走向国际化,所以,缺乏国际监管合作,信息沟通不畅,难以较好、较快的发展。

五、结语

总之,对冲基金是一项重要的资产配置产品和投资工具,但是在带来高回报的时候,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需要国际共同对其监管,以规范其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0级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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