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少年盗窃
2013-04-29王世民李文文胡磊
王世民 李文文 胡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发展的沿承者和后备军。但是通过深入了解,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水平都较低,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和法制意识都相当薄弱,导致青少年不太懂法、不主动学法、不会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青少年犯罪作案频率不断提升,需父母、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共同努力,把步入歧途的青少年带上光明大道,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青少年;盗窃;犯罪;责任
一、青少年盗窃情况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全国多个城市发生多起青少年盗窃和入户盗窃的案子,犯案人员在10周岁至16周岁之间,并为在校生。作案金额均在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乃至更高的金额。作案人数一般在1人至15人不等。通过调查,得知存在未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情况;存在多数未成年人共同协商盗窃或者入户盗窃的情况;存在明知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诱使不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情况;存在同一青少年在同月内多次作案的情况等。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不少青少年会采取破坏性手段损毁商店或者住所门窗以及其他公私财物。我国法律法条中也多次提到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后处理情况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一般本着两种态度来解决问题,一是金额不大的受害者息事宁人,不报案,但是助长了青少年的歪门邪风。二是金额较大的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侦破,一般都能够找到犯罪嫌疑人。可是,公安机关受到人情干扰或学校负责人偶存在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能正确地、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往往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剧青少年犯罪侥幸心理。
三、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青少年频繁盗窃,令人发人深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这两条规定保障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条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据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项规定中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体。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保护对象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当青少年盗窃时,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若青少年在行使盗窃的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发生暴力过激的行为,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论处,导致该青少年的前途毁于一旦。
四、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机关中,在处理青少年盗窃或者违法活动中都存在多多少少的问题。作为执法机关,重视度不够,不能在有效地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对犯法的青少年进行规劝或者教育。作为监督机关,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检察院还下设了未成年人犯罪办公室,但相关工作落实仍需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和方式均还没达到普遍性。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实践证明,治理青少年盗窃犯罪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检察院执法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养教养。故在办理青少年盗窃案件过程中,适度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作为检察机关,若不采取严厉手段起到警示作用,对受害者,乃至青少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对青少年犯罪法律采取的是保护手段,可是个别青少年屡教不改,肆意妄为,待他们成年后,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不堪设想。
五、应对措施
针对青少年盗窃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可行性的措施进行解决。在监护人方面应该加强自身责任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用心教育孩子,并正确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健康的价值观和生活观。我们教孩子不仅是教孩子知识,还应该教孩子如何做人,如何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如何正确地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在受害者方面应该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可以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也可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为司法机关,下一步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在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责任心和重视度,并进一步做好对青少年和监护人法制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和监护人的法制意识。青少年和监护人应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将不法活动拒之门外,建设良好、健康、文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
参考文献:
[1]加强青少年犯罪研究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N];法制日报;2004年
[2]青少年犯罪研究方法论的几个问题[J];青年研究;邝海春1983年09期
[3]北京政法学院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J];青年研究;1982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