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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路径思考

2013-04-29陈颖

商·财会 2013年7期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法治中国

陈颖

摘要:一个失信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当下中国社会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和司法信用危机。与此对应,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当下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在已有言论的基础上,以司法何以可信为思考主题,从什么是司法公信力、现代中国司法公信现状分析,为什么要重视司法公信力建设,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公信力建设四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中国;司法公信力;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习总书记向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明确要求。最近发生的上海法官嫖娼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上海法院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进一步集聚公正司法的正能量,重新赢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重塑上海法院系统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积极形象。然而公信力是一点一点丧失的,因而恢复的过程也很漫长。

一、对司法公信力含义的理解

公信力源于拉丁语credere,包涵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和公权力对公众的信用双层意思,它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①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存在于公众与司法的关系之中,可以从公众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递进式的因果界定,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以及司法基对此种信任对公众的影响力。前为因,后为果。关于“司法公信力”,学者有着不同界定。一是《司法公信力研究》作者关玫的界定: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要件,而且这四个要件都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以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为归宿;②二是《论司法公信力》作者温珍奎的界定: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实现社会认知以后所产生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它是社会公众在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据此,我认为,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众感觉不到,不认同,同样谈不上司法公信力。综合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③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治中国内在之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执政党十八大报告确立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主题,也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法院系统当下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主题和目标追求。司法公信力建设是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信用危机的切入点。信守承诺是文明社会人际交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人无信不立,社会失信则乱,制度失信必败。当下中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失信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重建社会信用是当下和今后中国社会最重要、最艰难的问题。法治是我们做出的选择,司法则应该成为切入口。司法公信力建设至关重要,它是法治信用的表征和载体,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司法职能圆满实现的基本前提。司法作为“最小权力”和“最具权威”的理论,司法的有效运作,甚至司法的存在,以司法具有公信力为基本前提。在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诸个概念之间,理论和实践上都展现为正向的逻辑关联。④

三、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基于以上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我认为当下和今后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日积月累,以求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状况整体之改善。

(一)、改善司法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措施有三:一是改进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人大只对司法进行监督但不对个案处理进行监督;二是改进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对司法进行领导但不就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发布指示、指令;三是改进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府与司法相互尊重而不相互干预,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时应依法起诉、应诉,带头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法院对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尊重,不代行行政职权。

(二)、改革司法本身的体制、机制和运作制度。措施有五:一是改变司法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的现状,使司法的人、财、物管理摆脱地方的制约;二是改变司法内部运作的行政化倾向,废除案件审判请示、审批制,改审委会为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庭;⑤三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废除法院立案中对受理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限制;四是建立巡回审判制度,法院根据方便当事人的需要或应当事人请求,可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适当地点开庭审判案件;五是提高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

(三)、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待遇制度。措施有四:一是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更多地从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法官的缺额补充更多地从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任;二是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减少法官职级阶梯层次,晋升主要依年资,辅之以考核成绩,并废除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三是改进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增进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⑥四是狠抓司法廉洁建设,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认真查处,以“零容忍”态度和决心,对违纪违法法官要充分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及时予以惩戒。

(四)、加强和改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提高国民对司法性质、特征、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国民对司法的尊重、信任。措施有四:一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法院应尽量为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和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对非涉保密的判决书,应尽量上网公开;二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法院网络、微博、微信宣传及文学艺术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加强与媒体及社会公众的互动,增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的了解和理解;⑦三是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就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并通过法学学者专家为社会公众解惑释疑;四是加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通过说理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理解,从而增强对法官、法院和整个司法制度的信任。

结语

社会失信则危机四伏,司法失信则举步维艰,要认识到问题、正视问题。同时也要意识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需要勇气,需要智慧,更需要耐心和韧劲。法院的司法过程是一个融入法律适用的复杂社会互动过程,作为司法裁判主体的法院只有获得足够的信任,才能掌握司法过程的主动,才能有效实现对于社会的司法承诺,目前我们面临的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努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各项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作者单位:明溪县人民法院)

注解

①王翠英:“现代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载《光明日报》2005年7月26日。

②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③李少平,郝银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④李明伟:“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11207/621954.html,访问时间2010年6月17日。

⑤岳力:《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载《太原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⑥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09页。

⑦李乾:“论司法公信力”,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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