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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法

2013-04-29宋海燕

商·财会 2013年7期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

宋海燕

摘要: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技术性强、适用范围广、法律法规不健全,为工程腐败提供了空间和土壤。本文通过研究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问题建议

近年来,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转让等活动都逐步采取招投标方式,各地都成立了招投标中心、土地招拍挂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集中负责招投标工作。如工程建设活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承包商的确定都逐步采取这种方式。通过这种市场机制的运作,可以实现优胜劣汰,选取最合适的、性能价值比最高的施工单位,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技术性强、适用范围广、法律法规不健全,为工程腐败提供了空间和土壤,使招投标过程成为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首要环节,所以本文研究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1.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问题

(1) 投标人存在的问题。投标人存在围标、陪标、串标、抬标还有各种虚假招标等行为,包括各方相互勾结,恶意竞争、排挤对手来串标;;投标人探听标底,企图通过联系评委,拉拢专家来进行评标;投标人为了在投标中更有优势,一开始就故意压低价格,报一个很低的价格,等到中标后又通过经常的高额索赔来获取利润,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施工的合同价不符合已经公布确定出来的中标价;投标单位在单价承包合同中签订的单价不符合中标单价等行为。

(2)招标人存在的问题。招投标各参与方相互勾结,恶意竞争、排挤对手来串标;招标方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故意去逃避举行招標;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不公平竞争反映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随意变更中标单位,对投标方造成损失;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多于公开招标,这样一来人为因素和可操纵因素大大增加。

1.2 评标程序存在较多不良现象机会

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审批程序不履行,比如招投标实施方案未向发改委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应由发展改革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其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未向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甚至不邀请参加开标现场监督。二是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结构不合规范,内部保护主义政策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风气比较严重。三是对投标机构的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不一。有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某些与招标事项无关的材料或证明,阻碍了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而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标准不一致,甚至由于审查不严,某些资质过期的单位也被允许参与竞标。四是评标程序不规范,招标方通过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来随意进行操作,给其他参与方造成损失。五是评标中人为因素和操作方法的弊端:由于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是现阶段一般采用的评标办法,前者易出现业主刻意压低价格忽略工程质量等指标的问题,后者则易出现投标人故意压低价格来不正当竞争,或者进行串标抬标等手段,造成了招标人的利益损害。

1.3中标后合同拟定、执行和监督不规范

一些招标人在草拟招标文件方案时故意对一些条款含糊其词,甚至跟事先意中投标人达成某种默契,中标后招标人设法补偿。若不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一些中标人无法接受的条款,有意为难中标人;由于人手不足及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也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查处。另外也有的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追加额外工程量,抬高决算造价,谋取非法利润,从而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目的,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了形式。

1.4 招投标监督管理中的不良现象

行政主管单位因为体制问题所产生的政企不分或被已形成的关系网左右;在真正现实中实行招投标法的时候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与惩处力度,造成了非常普遍的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违规行为。对于投标人进行围标的行为视而不见,不管不问,或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评标规则的漏洞来调整分数,选择自己想选的中标人.另外还有因为受各种保护主义的影响来操纵评标的方法,最终排斥圈外人,通过不公平竞争的手段,评出不符合实际的分数来中标的现象。

另外,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招投标代理机构一方面可能有非法中介,另一方面其从业人员知识面窄,素质良莠不齐,编制的文件缺乏可信度,服务质量不高。这些都是在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2.优化招投标问题的具体措施

2.1控制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扩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而招标人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对招标结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依法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滥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通过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达到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也是当前函待解决的一大课题。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真正建立起对相关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2.2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

现在,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应该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政府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外,更重要的是要执法要严,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格处理。应加大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力度,一切事情按照法律办事,防止那些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钻法律漏洞的单位。可以仿照美国的“黑名单”制,对于那些违法的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多长时间不准从事工程承包等措施来处罚。作为政府实现其政府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执法必须从严,这一方面可以保护那些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政府应有的威严。

2.3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而且关乎成败。为规范评标行为可以客观的选择评标专家,针对我国现行评标过程中的乱象,有必要建立综合性的跨区域的评标专家库。也就是说,综合性评标专家不能依照目前的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应当以行业类别为依据,统一设立标准;同时推行专家资格严格审查标准和严格的回避制度。但涉及国家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所有评标专家必须从这些综合性的行业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如果遇有特殊情形,无法从同一专家选定出足够的专家的,可以另行从其他专家库选择对口专家。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标人、投标人和专家串通一气,互相作弊。因此,除考虑标价因素外,还应考虑投标单位的先进合理性,最大程度上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广泛性和客观公正性。

2.4大力培育合格的中介机构

应该按照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实行政企分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改革政府官员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体的特殊身份。这些中介机构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以外,他受投资方雇佣,对投资方负责,他们的行为是完完全全的企业行为。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通过市场法则来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有效控制,那些不能令投资方满意的中介机构最终会被市场淘汰。(作者单位: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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