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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油气的投资、财税环境综述

2013-04-29马特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7期
关键词:投资财税矿业

马特

摘 要:近年澳大利亚一般行业及油气行业财税政策都有所收紧,投资法规也比较严苛,但能源管理体制健全、油气行业税负中等略低、整体营商环境便利度优势,加上稳定的政局与极高的安全系数,“走出去”企业对澳大利亚油气等能源领域投资仍较具吸引力。澳大利亚是我国LNG的主要来源国,在我国能源需求飞速膨胀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开发与利用其充沛的油气资源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澳大利亚;财税;油气;矿业;投资;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93-02

虽然石油资源较为匮乏,但近年来澳大利亚已成为一个飞速成长的天然气生产和出口国。2010年,其LNG液化能力全球排名第六位,中国LNG进口量的43%来自澳大利亚。与此同时,中国也成为澳大利亚的最主要油气出口地之一。探究其油气行业发展趋势、投资营商环境及财税制度将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拓展澳大利亚能源市场提供借鉴,为公司经营战略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一、油气行业概述

澳大利亚贫油富气。2010年,澳大利亚石油储量为4.55亿吨,占世界0.23%,天然气储量为3.11万亿立方米,占世界1.65%。同年,新发现的71个油气田中,气田占61个,钻获3.9亿吨油当量新油气田可采储量中天然气可采储量达3.5亿吨油当量,占全国油气发现量的90%,占比居各国之首。

逐步扩大的能源消费缺口使其天然气对外合作需求增大,未来国际石油公司可获更多机遇。据BP能源统计数据显示,石油和天然气消费量逐年上升,而产量呈下降趋势,未来国内供需缺口将越来越大,如不加大油气行业勘探开发力度,未来能源安全问题将需要重新评估。预计到2015年,石油消费会达到5600万吨,石油净进口量可能至少达到3500万吨,石油对外依存度预计将从2008年的44%上升至58%。

澳大利亚90%左右的石油开采活动位于海上,而西北大陆架是当地海上油气开发的最重要地区,英、美、日等公司已先入为主。当地比较重要的公司如由7家公司合资组成的西北大陆架液化天然气公司,其拥有西北大陆架天然气项目的运作权。伍德赛德和桑德斯是两家最大的澳大利亚油气公司,埃克森美孚是最大的国外公司,他们构成了澳大利亚石油工业的基础。石油炼制部门主要有4家,即BP、加德士、美孚和壳牌,共经营着7家炼厂。

二、财税营商环境

1.澳大利亚总体营商便利度名列世界前茅。根据2013年世界银行对185个国家的开办企业、获取施工许可、项目接通电力、财产登记、获取信贷、投资者保护、纳税、国际贸易、执行合同、破产处理等营商情况进行的排名,澳总体营商便利度排名第10位。

2.企业总体税负偏高。2013年澳大利亚常规商业税率包括30%的企业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税率相同)、10%的商品服务税、各州还有边际税率为4%-6.75%的转让税及土地税、4.75%-6.85%的工资税等,支付给非居民企业(一般为企业海外非法人分部)的利息与股息则预提10%与15%,企业主为雇员承担的有9%的养老金企业供款、4%的工作保险。平均税率从2006年的52.8%(毛利润税率)降为2013年的47.5%,虽有明显改善但仍比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国家平均水平高出13%,比OECD国家平均水平高出4.8%,比世界平均税率高出2.8%。

近年来,企业税负有持续增加趋势。一方面,2012年对矿业新开征MRRT,油气业PRRT扩围至陆地及西北大陆架,新开征的碳税税率也将从2012年的23澳元每吨逐渐升至2015年的25.4澳元每吨,这都将不断加大工业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对居民个人税收上有所减免,如2012年个税起征点从0.6万澳元升至1.8万澳元,养老金供款计划逐步从9%升至2019年的12%等,此项改革也间接加大了企业主的税务责任。

3.纳税环境较便利。近年来,澳洲不断简化税收征管制度,中等规模公司每年平均上税11次,花费109小时以上准备纳税文件,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纳税便利程度在185个国家中排名48位。

4.油气行业整体税负世界中等略低,但税率高于本国矿产业。石油生产的对外合作政府收益比为56%-66%,天然气生产的政府所得为50%-65%,与世界平均的65%相比相等或略低(据Daniel Jonson分析数据),加之澳大利亚巨大的天然气资源开发潜力,尤其是最近公布的巨大页岩气储量预期,对国际油气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在矿业税赋中,除针对发电、钢铁、矿产及石油公司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当量都征收24.15澳元外,对于澳矿产业征收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RRT)实际税率仅22.5%。对于油气项目,海上油气开采一般征收40%的石油资源租赁税(PRRT),陆上油气开采征收净进口价值10%-12.5%的矿区使用费,而澳大利亚90%的油气项目位于海上,所以油气项目的资源税率远高于采矿项目。另外,大部分油气勘探权还可能涉及1.5%的注册费。

三、能源管理体制

1.矿权管理体制十分完善。澳能源管理体制分为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地方(市级)政府三级。联邦政府管理油气资源的主要部门是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能源法律法规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负责具体的能源勘探和开发事宜。2001年建立的能源部长理事会(MCE)成为能源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有效的能源政策,并确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州政府一般拥有当地油气资源开发的实际管理权,比如制定三海里以内的海洋石油监管法规或批准勘探与开发许可证,而三海里以外由联邦层面负责。由于规模以上油气储量大部分在三海里之外,因此澳大利亚海上油气资源主要还是由联邦政府监管。另外还有很多与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有关的政府、民间机构和科研服务单位,比如对矿权的申请、授予及批准后等事宜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以供部长或部长代表作出决策的矿权顾问委员会(TAB)、制定储量、资源和勘探结果报告标准的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JORC)、收集和提供地学信息以帮助外国公司发现矿业资源商机的州级地质处、管理《矿权法》、《石油法》、《地热能源法》等立法的州级矿权处等。

2.油气法律规章庞杂。正是由于采用了三级政府监管体制使矿业开采法律法规繁杂,2006年的《近海石油法》作为石油基本大法涉及到石油生产、销售、安全、税费、价格和管理机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但油气勘探开发还要遵照联邦和各州陆上、海上多种法规。2011年5月公布的《天然气法》(National Gas Law)是继2009年第一版公布后的最终修订版,各州依据此法又相继公布了各州的天然气法。规定能源部长委员会(MCE)负责公布政策法规,澳大利亚能源管理局(AER)负责相关信息搜集管理及发布报告与指南,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对能源市场实施监管,AEMO负责管理全国电力零售与批发市场并负责电网安全,法案还对管道的覆盖、废止、分布、传输及资产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四、投资相关法规

1.投资保护监管苛刻。最重要的直接投资法规《外资收购与接管法1975》规定外国人(美国投资者例外)在收购价值超过2.31亿元,或收购澳大利亚企业15%或以上权益之前都需经过逐例审查。

2.环境保护法规处于世界领先。2012年通过的《碳税》法案使澳继新西兰与欧盟之后,第三个成为引入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加上联邦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法》及各州政府的环保评估规章,对矿产企业的环保要求较为严格。

3.土著土地争端相关法规较完善。大量土著土地的存在是澳大利亚的一大特色,在土著土地区开展矿业活动,需先与土著进行协商和谈判,解决土著土地的准入问题。联邦《土著权法1993》及各州的土地法规明确了处理与采矿权和探矿权申请有关的土著权问题的若干程序。

参考文献:

[1] 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in Australia[R].2013.

[2] 中国石油集团经研院发展战略所财税政策研究中心.国际石油税制国别报告[R].2013.

[3] 黄庆业等.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新机制及其借鉴意义[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4] 何金祥.澳大利亚石油工业的现状与前景[J].国土资源情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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