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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道义与法律,妥善化解校园学生权益纠纷

2013-04-29陈登峰

考试周刊 2013年70期
关键词:道义法律

陈登峰

摘 要: 作者是一位教育工作者,由于工作岗位的关系,曾参与处理了不少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权益纠纷事件,并且妥善处理,成功解决,没有一起事件扩大化,没有后遗症。总结出经验:管理工作做细,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件,采用“道义与法律”并用的双重手法进行解决。

关键词: 校园学生权益纠纷 道义 法律 化解方法

一、教育工作者,也应该是一位法律工作者。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一整套的管理制度,涉及教师的管理与发展、学生的成长与教育等各个方面,是学校正常运作的“法律”。但是,该管理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其条文是否“合理又合法”?这里面有多少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如何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要依“法”治校。

学校不是专门的法律部门,不可能先把中国的法律都研究透以后再制定单位管理制度,事实上也无此必要。但是,对几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制度,学校的领导者需要认真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不违背法律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解决事情的过程中,该管理制度不至于成为“败诉”的“罪证”,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二)做好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老一辈的溺爱、父母监管教育的缺失、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因素,使得不少学生具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便是其表现之一。且由于对象是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教师理应承担起教育责任,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黑板报、主题班会、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演讲比赛、聘请法制副校长等,都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途径。同时,不要怕学生犯错误,在成长阶段,犯错误是很正常的,这也是学生成长的过程。

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运用道义与法律,妥善化解校园学生权益纠纷。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不管你怎样将工作做得细致、扎实,校园安全事故还是防不胜防,还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既然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并努力做到了“依法治校”,即使出现安全事故,也不必紧张,综合运用“道义”与“法律”,应对得当,还是能够妥善化解纠纷的。

(一)“道义”的及时运用。

1.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放在第一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因此,一旦学生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学生,制止伤害。如果是外来伤害,则教师要挺身而出,用自己的生命保护学生的生命;如果是意外受伤,必须马上送往医院救治。及时救治,即使最终不能挽回什么,家长也会因为学校尽到了责任而不会为难学校。

2.主动及时的领导关怀要跟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的学生适当帮助。

(二)“法律”的准确适用。

1.纠纷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家校双方协商不成,家长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学校侵权时,校方要冷静面对,首先思考几个问题,从而判断校方是否侵权:第一,校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指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力和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之事实。第三,存在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责任。第四,行为人存在过错。对于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责任以具有过错为前提。

2.必要情况下法律顾问的介入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学校感觉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不是很清楚,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请本校的法律顾问出面,从专业角度指出对方的不合法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我校有一名女生,因琐事与同班同学产生矛盾。对方在以前的校友来访时,谈及此事,校友为此动手打了该女生耳光。该女生家长情绪非常激动,为此提出开除对方学籍、调换班级、减免学费、赔偿经济损失、听力下降买助听器、心理产生阴影、学校要保证其上大学等要求。

在片区民警的积极参与下,学校经过多次艰难的协调与协商,最终达成以下处理意见是:(1)鉴于学校保安的工作失职,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扣除当值保安的当月文明奖;(2)按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给唆使打人的学生“记过处分”。本着以学生教育为本的宗旨,对女生家长提出的“开除”对方的要求不予采纳;由于打人者不是本校学生,学校交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3)对于女生家长提出的调换不同性质的班级的要求,从教育公平角度出发,不予采纳;(4)保证其上大学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5)关于经济赔偿,在学校协调下,双方家长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这样,通过学校有理有礼有节的调解,兼顾了各方利益,终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学校的制度无论如何健全,管理多么细致,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事故还是防不胜防。只要学校能做到以上所述,不到万不得已,“和平”调解手段未到用尽之时,不要轻易对簿公堂,依法冷静处理,就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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