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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之鸟的岛礁属性辨析

2013-04-29张捷

2013年8期
关键词:岩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

作者简介:张捷(1986.5-),男,汉族,籍贯内蒙古,上海大学法学院,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国际法方向。

摘要:冲之鸟是岩礁还是岛屿,是否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和日本对此一直存有很大争议。日本为使冲之鸟可以符合国际法中关于岛屿的标准,从而可以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冲之鸟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工活动。而中国则一直对日本声称冲之鸟是岛屿的说法持坚决反对态度。冲之鸟的属性为何会引起两国争议,在国际法中,冲之鸟究竟能否算作是岛屿,能否拥有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呢。面对此问题,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分析,来认定冲之鸟的属性。

关键词:冲之鸟;岩礁;岛屿;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近几年,中国和日本在“冲之鸟”的岛礁属性问题上产生了日趋激烈的争论,双方争论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否可以为“冲之鸟”所拥有。在国际法上,对于“冲之鸟”地位的认定问题方面的分歧才是这场争论的根本原因。“冲之鸟”的国际法地位如何,该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要有于日本能否获得一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日方所获利益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难以估量的利益。因此,对”冲之鸟”在国际法中地位的准认准确定,对我国的意义非常重要。

一、 冲之鸟的基本情况

“冲之鸟”位于北纬20度25分、东经136度04分,琉球群岛以南海域,地处我国台湾省东南面,距离日本东京约1740公里。“冲之鸟”呈尖头辣椒形状,其基本终年被淹没在海水中,退潮时东西长约4.5公里、南北宽约1.7公里,周长约11公里;涨潮时,只有北露岩和东露岩两块床垫大小的礁石勉强露出水面16cm和8cm,露出总面积不到10平方米。日本将其定义为“最南端的国土”。实质上“冲之鸟”整体只是一块孤立于大洋中的珊瑚暗礁,早已经被海浪侵蚀得如同两块煤渣。“冲之鸟”周围气象环境恶劣,台风经过时掀起的海浪可达4层楼高,这块暗礁也只是勉强才可以露出海面。

二、争端的由来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就日本发布冲之鸟礁相关信息事答记者问中声明:中方对冲之鸟礁问题的立场是一贯的,根据国际法,冲之鸟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而日本则坚持称:冲之鸟是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多年以来,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主张,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一直遭到日本反对。然而近年来,日本却意图以一些暗礁为基点设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甚至还得寸进尺的将目标锁定在超出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日本的这一行为,明显是企图占有公海的海洋资源和海底资源。

日本一直在伺机扩张“领土”,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岛屿的规定使得日本貌似终于找到了这一扩张机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了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该法适用于其它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岛屿与大陆一样可以拥有相关主权权利海域。作为一个岛国,日本共有6847个远离本土的孤岛,93.8%为无人岛。基于这一现实,日本开始企图以暗礁和无人岛为基点划定领海、毗连区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日本宣称目前已经拥有的可行使相关主权权利的海域已达447万平方公里。尽管如此,这仍抑制不了日本扩张管辖区域的企图。

多年来,日本不惜重金,实施了一系列的人工干预,极力将“冲之鸟礁”打造成“冲之鸟岛”的行为,也正是基于对该岩礁附近的大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企图。一旦获得该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将由此得到巨大利益:第一,扩大海洋领土主权范围。日本以各种手段企图让世人认为“冲之鸟” 是岛屿,绝对不是岩礁。这一行动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只要将“冲之鸟”认定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条件的岛屿,日本便可以因此而获得大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是当前日本全部专属经济区面积的的10%,甚至大于日本陆地的国土面积。国土面积小的日本岛国为何会对这诱人的广袤海域垂涎三尺,其原因也就显而易见了。二,巨大的经济利益。“冲之鸟”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储存量非常大,除此之外在“冲之鸟”周围的海底大陆架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锰、镍、铬、铜等,这些矿产资源的储量也是非常丰富的,这对原本资源就匮乏的日本来说吸引无疑是巨大的。三,军事战略空间的占取。尽管“冲之鸟”只是不足10平方米的两个小岩礁,但其军事位置十分特殊,恰巧位于连接塞班岛、巴拉望岛三角形的顶点。正因如此,日本早在多年前就计划在“冲之鸟”这一弹丸小地上修建水上航空基地、对空监视哨、灯塔等军事设施以及气象观测站等。从当今的国际局势来看,冲之鸟的位置又恰巧处于连接美国在太平洋的军事基地——关岛与日本冲绳群岛的中点,对于日本战略空间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第四,争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近年来海军实力的不断增强,并且在经济上也已经超越日本,给日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日本尽其所能的扩大对西太平洋海域的控制,与争夺太平洋主导权,扼制中国发展有着重大关系。

又由于,冲之鸟周围海域是中国向东进入太平洋、美国向西进入东亚以及俄罗斯南下的必经通道,所以日本只要控制了该片海洋的水域通道,就能直接影响几个拥有重要国际地位的大国,以此来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也是必然。而且日本一旦获得以“冲之鸟”为基点的专属经济区,第一岛链军事战略部署将因此取得重大进展,尽管我国拥有自由通行的权力,但是日本完全有可能通过在该海域建立人工设施,从而影响我国舰船出行。若日本获得该片专属经济区,还会因此影响各国对该片公共海域的探索,之前日本就已经有过类似的行为。因此冲之鸟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将对我国以及周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且其影响有可能比现在所能观察和预计到的程度还要深远!因此,我国政府对日本企图以冲之鸟为基点划定专属经济区的行为一直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三、中日双方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尽管日本主张冲之鸟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从冲之鸟的目前状况来看,它并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条件。日本为了使“冲之鸟”能够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面貌获得专属经济区,对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可谓用心良苦。虽然以一系列行动企图造礁成岛,但事实未必真能如日本所愿。如果想以冲之鸟为基点划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冲之鸟就必须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该条规定: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条文中的一些词语存在意思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也是不得不提的,很多词都没有办法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找出明确定义和标准。比如,“自然形成”、“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岩礁”等。正是基于此,为使冲之鸟在理论上拥有专属经济区,日本以一种独特的方法对公约进行了解释。日本政府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定义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四面被水包围、高潮时露出水面”,规定原则上岛屿也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冲之鸟是满足这样的条件的岛。日本政府的理解是“冲之鸟”是联合国海洋法上的岛,不是岩石、而是岛。关于第三款,日本认为这个规定并没有对岩石下定义,因为它的内容不明确,而且从其他各国的的实行情况等看,在现阶段并没有因为这个规定导致特定的地形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根据。因此,冲之鸟岛便被日本解释为在联合国海洋法之下的岛屿,并且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换句话说,从日本政府角度来看,因为其满足“四面环水”、“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是“自然形成的陆地”三个条件,所以已经满足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界定,并可以适用于第2款。至于第3款,因为“定义不清”,所以可以忽略。日本这样不合逻辑、避重就轻的解释,着实令人难以信服,也只会让问题欲盖弥彰。

四、 分析国际法中岩礁的定义

为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面对日本欲以冲之鸟为基点划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如此不合逻辑的解释的行为,我们有必要对第121条“岛屿制度”认真分析,并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岩礁”等没有给出明确定义的词语进行着重分析。

在笔者看来,日本忽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是毫无根据,也毫无逻辑的。该款相当于一个但书,起到对前面两款的限制的作用,不但不能忽略,且必须认真分析!为便于理解,笔者认为可以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第3款与第2款合并成一个长句,即:除第3款另有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由此我们可见,只有在排除适用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岛屿是否可以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就是说,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句,我们可以从文字上做出这样的理解,由于两个否定词和两个或字的存在,只要岩礁不能满足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本身经济生活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岩礁”一词下定义。另外,也未对什么才算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两个标准予以解释。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才是岩礁呢?第一个标准“维持人类居住”究竟应维持维持多少人生活居住,居住多久?第二个标准“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所依赖的资源,应该以岩礁本身为限,还是可以包括岩礁附近水域中的资源,附近水域的范围又是多大呢?这些疑问都是我们判定冲之鸟问题时,不可回避的!首先,看岩礁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可知,只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海上地形就是岩礁。在此,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作为“岩礁”一词的定语来理解才妥当,而不宜将其作为对岩礁的定义来理解。对于“岩礁”一词,应从其他角度进行定义。

既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那我们就理应按照人们日常对岩礁的理解,并考虑地质学上对岩礁的定义对其加以认定。国际水文地理局对岛屿已有了精确的区分标准,其规定:“第一,特小岛(smallislets)的面积为1至10平方公里;第二,小岛(isle)的面积为10至100平方公里;第三,岛屿(islands)的面积为100至100万平方公里;第四,岩礁(rocks)的面积为小于1平方公里。”此外,另外一种较有影响的区分标准则来自美国地理学家罗伯特.D.霍奇森,他将岛屿做了如下分类:“第一,岩礁(rocks)小于1平方英里;第二,小岛(isles)介于0.001平方英里至1平方英里之间;第三,岛(islets)介于1平方英里至1000平方英里之间;第四,岛屿(islands)大于1000平方英里。”目前,冲之鸟礁露出水面的面积约10平方米,不论依据国际水文地理局的区分规则还是霍奇森的分类标准,“冲之鸟”都只能算是礁而不是岛屿;而且从自然属性方面来讲,珊瑚礁是冲之鸟礁的构成物质,属于岩礁类别。

在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两个标准的问题上,国际上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对其从宽解释。如美国学者乔纳森·查内认为:“《公约》的准备资料表明“人类居住”并不需要人类在某一岩礁上永久居住,“经济生活”也不需要维持该岩礁整年的经济生活,岩礁只要确实有某种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或对社会有经济价值即可。”他进而主张:“对于岩礁的理解,不应局限在传统的没有可耕种的土地和充足的饮用水因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等观点,如果在其领海内有丰富的碳氢化合物或渔业资源,甚至将其建设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赌场,只要通过经济性开发取得的收入能够通过购买外部的资源,如能源、食物和水,来维持其自身的经济,它就不再是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①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应当对其从严理解。如我国台湾学者马英九先生认为:“规定第121条第3款的目的是否定某些岩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作为对第2款的限制。因此,对于第3款必须从严解释,否则这一限制将失去意义。即第3款可作如下理解:第一,这个岩礁必须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第二,岩礁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所需的资源应限于岩礁本身所产,而不包括其领海内及外地输入的资源。”更多的国际法学者支持从严理解的观点。例如,美国夏威夷大学马诺亚分校教授乔恩·范戴克,还有E·D·布朗和布尔克也认为:“缺乏淡水可能意味着岩礁无法维持人类居住。”另外,我国学者赵建文也倾向于这种观点。②

在综合一些国际法专家和学者的相关论述后,对“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确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人类居住”须理解为人类的长期居住,“维持人类居住”应指该海上地形具有永久或长期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因此,渔民在捕鱼季节利用岛屿作为憩息地不能认为是居住。

第二,岩礁维持自身经济生活所需的资源只应包括其本身所具备的维持人类居住的基本要素,例如:淡水、蔬菜、房屋、资源等,而且,无论是“人类居住”还是“本身的经济生活”,都不包括看护灯塔、科学研究或军事占领等活动。

五、冲之鸟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岩礁

“冲之鸟”有资格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与否,日本的回答早已被一些欧美国家的国际法学者否定。比如,美国夏威夷大学教授曾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冲之鸟岛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不具备享有专属经济区的资格。在其题为《冲之鸟岛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报告中,日本国际法教授栗林忠男狡辩称,今后通过科技力量可能使该岛能够维持其经济生活。显然,粟林忠男实际上已经在承认冲之鸟不可以维持人类居住的这一现实。

孤立于大洋中的“冲之鸟”处于台风通道上,两块露岩已经被海浪侵蚀得酷似两块煤渣,气象条件极其恶劣,台风经过时掀起的海浪可达4层楼高。而且“冲之鸟”上一无淡水,二无土壤,三无矿藏,不能生长人类生存必需的食物,从其自然条件来看,显然不能靠其本身资源维持经济生活,而且,随着地球气温的不断升高和海平面的上升,即使日本政府也担心它会被逐渐淹没。这样的条件下,又如何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是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呢。而且,“冲之鸟”在地质结构上,以及从国际上对于岛屿的分类来看,明白无误属于岩礁,尽管日本政府已将这该岩礁的名字冠以“岛”的称谓,但岩礁本身的地质结构及其特征并不会因名称的改变而发生质变。因此,冲之鸟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Jonathan I. Charney1 Rocks That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2tion [J]1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1999,93: 8642871.

②马英九. 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M ]. 台北:台北正中书局,1986: 1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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