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研究
2013-04-29张涛张飞
张涛 张飞
摘 要:早在2000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工程施工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一法律规定有效地规范了我国的招标活动。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看到自己满足了自行组织招标的要求之后,在遵循《招标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逐步地制定了在企业内部实施的一些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规定。但是,即使这样,在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规避招投标监管等。本文就我国现存在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的招标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362(2013)07-0104-02
引言
招标投标是满足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竞争方式,它是公平性的。实际上,招标投标是在采取一种较为特别的程序来订立合同,目前它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和施工领域非常常见的一种做法。监督并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是完成工程的一个重要的步骤,是整个工程行业的监督管理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工程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重大意义。
1 当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
1.1 部分的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水平低
虽然当前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各种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有不少的招标人坦言,在这些机构里面有一部分代理机构存在着严重缺乏专业的工程类在岗人员的问题。因此,这部分的代理机构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编制各种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是招标预算。为了完成招标代理的任务,他们通常会在临时再找一些人采取“突击”的方式完成相关的招标材料。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难以保障,工作方式存在不合理,因此招标工作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1.2 重事中监督,轻事后监督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监督工作往往是以招标开标以及招标评标这两个中间环节为重点,对招标前的、招标后的监督却不以为意。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招标完成后的跟踪管理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中标后往往出现一些问题,有时是项目管理人员缺岗缺位,或人员经常变换,有时又是中标时是一个较低的价,但是结算时的价位变化差距相当大等问题。负责对工程招标进行行政监管监督的相关部门在招标活动进行时表现得很重视,但是在招标完成后就不太关心中标的施工单位有没有按照承诺进行施工,监理、业主等相关人士也对施工不甚在意,大家都觉得工程能够开展就得了,谁做还不是一样,我还不如少管一事好,免得又和谁结上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推波助澜下,每个人都是各扫门前雪,对施工不闻不问。这种行为还会导致施工现场为所欲为,计量计价我行我素,根本不按照当初的招标、中标、施工文件和合同来计算,这样在结算的时候价位就可能高出了很多。种种问题的产生,都是源于中标前后的管理脱节实在是过于严重。
1.3 监督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事实上,有不少的负责招标工作的企业监督人员不具备充足的招标专业知识,他们多半是来自于企业管理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很显然,这些部门的人有很多是不太了解关于招标的相关知识的。另外,他们在参加招标监督工作前并未接受过与招标有关的培训和学习。因此,他们招标专业知识的不足会让招标的监督成效大打折扣,于是就很容易形成了一种招标监督“到场”但是不“到位”的现象,这种监督很难起到什么实际意义。
1.4 采取多种形式规避监督管理
规避监督管理指的就是中介机构、投标人以及招标人等相关投招标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相关的招投标规定,跳出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视线,以谋取更多不当或非法利益,牺牲社会、国家或他人的公共利益,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逃避监管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对于要开展招标的项目找出众多借口对项目进行肢解或者提出不招标,规避招标。比如借口技术项目复杂、工艺特殊、工期紧等;采取一些不合规定的行为,通过合法的形式对自身非法目的做掩护。如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再报纸上进行刊登或者迟登报,或在很小的范围内发布公告,使得很多投标单位没有得到消息而失去机会,又如招标文件有着显而易见的倾向性,再如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等;通过串标、围标、陪标、抬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即投标人为了瓜分利益结成同盟,先定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最后达到抬高中标价的目的。
2 提高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成效的建议对策
2.1 完善工程招标担保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一旦投标成功,就要在签订承包合同前提供银行保函给招标人,或缴纳履行保证金。中标人同样要面对一些风险,可是招标人却没有向中标人给予支付担保义务,这对中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建议,中标人有义务向投标人提供担保,招标人也应该有义务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能够忠于合同,保持良好信用。这样当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或招标方发现中标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时都有法律保障要求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立即按照合同规定作为。
2.2 采取全程化、公开化的招标监督模式
招标的公开不应该仅仅是在招标前,而应该贯彻于招标全程。有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督,确保招标负责人做好公开工作。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发布,公布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条件和结果,开标公开,询标公开,及时向外界公开宣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等,只有这样才能社会的各种力量对招标进行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舆论监督。从招标的开始到工程的完成都进行监督,要在每一个项目环节都安排明确的负责人,落实好监督责任,做到出事后责任能明确到个人。这样不仅能够对工作人员起到鞭策作用,还能够对责任管理起到一种强化作用,这样的监督更加到位。对于一些台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恶劣的、腐败的行为一定要认真查办,严格查处。在招标活动进行每一项工程的时候都要备案,保证问题发生时有案可查,这样就能快速找出错误所在,继而改正错误,也便于要求相关的责任人担负该负的责任。如果可以,最好是让招标负责人对工程承担起终身负责的责任,这样就没有招标人愿意冒险而进行不规范招标了。
2.3 严审严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
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招标的监督水平。因此,建议相关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从严审严查招标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入手,要对备案人员进行检查,确定人员是否为此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如果是一些从外地来到本地的招标代理机构,那么可以以外省的有关做法作为参考,按他们的资质进行等级的区分,还可以对它们的做出合理的、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数量以及办公场地面积规定,避免给“皮包公司”钻空子。另外,建议有关的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办法对备有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动态化管理,及时整顿或清理水平低下或违法乱纪的招投标机构,规范市场。
3 结语
招标投标工作是工程施工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必须找出招标监督管理工作现有的弊端和问题,提高关注度,应用规范、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操作,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力度,完善监督制度、担保制度、诚信档案管理,才能让我国的工程招标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鲁业鸿,陈建平.加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J].基建优化,2005(5).
[2] 翟云霞,王家勤.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的监督管理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1(05).
[3] 冷军.完善企业招标监督管理机制[J].财经界,2009(06).
作者简介:张涛(1979-),女,汉,大学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