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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碳金融托管业务

2013-04-29温晓红

中国市场 2013年8期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

温晓红

[摘要]碳金融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创新。利用碳金融来推动中国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和新能源开发,这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交易。笔者认为,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探索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创新研发,减低企业“低碳生产”(碳减排)成本,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之中,最终推动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基于上述想法,本文探索性地提出通过发展碳金融托管业务,作为解决我国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融资存在困难的选择之一。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金融工具;托管经营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8-0087-04

1 碳金融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1.1 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更确切地说是基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目前,关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世界银行(2006)对碳金融的定义是: 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拉巴特(Labatt)和怀特(White)的定义是目前最为全面的概括性界定:①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②碳金融是探讨与碳限制经济领域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③碳金融科学预期会产生相应的基于碳市场的金融工具,用于转移碳排放导致的环境风险,并促进人类完成环境保护目标。张传国、陈晓庆(2011)则将碳金融定义进一步归纳为:近十年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出现的旨在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从实质上看,碳金融就是以金融方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包括: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实施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士敦士登、冰岛和挪威等国家,超过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此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都先后成立了专业交易所。近年来国际碳交易市场上,基于碳交易的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2011年全球碳市场达到1070亿欧元。2012 年世界银行估计交易额是 1500亿美元将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一种发展趋势已初现端倪,即未来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贸易摩擦、汇率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与碳市场联系起来,碳资产可能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性因素。

碳金融源于碳交易,但是,碳金融和碳交易并非完全一致。碳金融业务大体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通过成立各种碳基金或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二是围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初步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Garcia(加西亚)和 Roberts(罗伯茨)(2008)将碳金融的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服务两种新型“商品”的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限量—交易机制)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准—信用机制);第二,碳金融与投资密切相关,无论是风险资本,还是政府基金,投资都是碳金融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第三,碳金融为私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评估生产能力的标准,从而影响他们在碳市场上的投资和交易选择。

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爆发性增长,碳金融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参与者,不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当中,有实力的跨国公司也积极加入其中,不但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间接或直接融资服务支持,同时日益活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

1.2 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碳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几乎概括了碳交易市场的全部内容。但在我国,碳金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为低碳项目的绿色贷款和与CDM项目相关的投融资等。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由于在中国降低碳排放具有明显的边际成本优势,开发基于市场机制的碳减排项目CDM便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碳金融活动的重要途径。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 CER一级市场上最大供应国。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纷纷进入中国,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本和技术支持。但是,国内碳金融市场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不能满足中国经济发展从“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要求。

(1)碳金融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国内金融机构涉足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即“绿色金融”。中国基于项目的 CDM 等融资方式要依赖传统银行业的支持,由于 CDM项目流程烦琐,交易规则复杂,项目周期较长,又涉及较多风险因素,使得国内诸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都持谨慎态度。低碳项目技术含量高,要转化为可核减认证的项目需要时间和资金的大量投入、转化成本高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许多有意愿参与低碳经济的企业设置了准入壁垒。

(2)碳交易的范围狭窄,业务类型比较单一。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一级CDM 项目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的金融创新还很少,也少有涉及二级CDM 项目市场交易。

(3)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因节能减排初期投入巨大,未来收益既滞后又不确定,严重影响当期实际利润,即使获得了政府的补贴或减税优惠,短期行为的微观主体很难积极主动发展低碳项目。

(4)由于国内没有健全的碳交易体系,碳金融功能无法实现。国际经验表明,自愿减排市场是不成功的。企业自愿减排的社会责任往往要让位于自身的生存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建立地区性碳交易平台,但实行的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而非总量控制的强制减排,导致需求不足,交易稀少。因此,其价格发现、交易融资、资源配置及节能减排作用有限。

低碳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来源于企业,但现实中,企业首先面临着减排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资金和技术的两大瓶颈。中国拥有巨大碳减排空间,但是碳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融资存在困难,碳交易需求不足。从长远来看,加快建立中国本土强制减排市场交易机制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节能减排激励问题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之前,建议通过探索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创新研发,减低企业“低碳生产”(碳减排)成本,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之中,最终推动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基于上述想法,本文探索性地提出通过发展碳金融托管业务,作为解决我国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融资存在困难的选择之一。

2 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

顾名思义,碳金融托管经营是以降低碳消耗为直接目标,通过高碳耗企业签订合同,运用低碳技术对其进行改造,达到减低受托管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并使托管企业获得相应收益的制度创新。

碳金融托管与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其相通的方面,也有它的特殊性与适用性。相同的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以开发和运用低碳技术为直接手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经济增长的碳强度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托管不仅运用金融手段开展投融资业务,更重要的是碳金融托管要降低被托管企业的碳消耗水平并有效地提高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此外,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适用于规模大、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而广大的中小规模企业、生产企业很难得到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垂青。本文提出的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是一种新的既适合于碳耗高、效益不好的生产企业,也能够在规模大、效益好的大型企业有所作为的碳金融托管经营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投入低碳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所需的费用,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与服务对象在未来的节能收益上的利益分成,获得企业的投资收益。碳金融托管则包括专门从事低碳技术贷款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碳金融机构和实施具体托管业务的企业。从事低碳技术贷款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碳金融机构也可以设立专门直接从事托管业务的部门,承担具体托管业务。

无论是碳金融企业,还是直接从事托管业务的公司,开展碳金融托管业务要承担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自主研发或购买他人技术成果等途径获得低碳技术。二是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明确的是,在托管经营模式下,被托管企业的投资者成为一个不参与管理、不干预经营、在托管企业结束或特定阶段分享托管经营成果的形式股东。托管企业有权按照托管合同的要求,使用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资金和人员,并有权处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设备。托管企业是否有权处置被托管企业的核心资产应该在托管合同中详细说明,必须避免因托管企业处置被托管企业的核心资产而导致其核心竞争力的降低。

3 低碳技术的赢利途径

低碳经济领域良好的赢利前景已经改变了银行家、企业家、政府及机构组织在环境问题方面的思维定式。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已不再被视为负担,而是被视作新的机遇。

碳金融托管经营的直接目标是减少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很多企业都在发展低碳技术方面获得巨额收益。但从发展低碳技术的角度,碳金融托管经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标。

(1)减少碳排放、节约能约消耗方面的支出。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水泥、冶金、炼焦等行业都是传统的高碳行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高碳行业降低能耗的潜力巨大。例如太钢通过技术研发和工艺创新,每吨钢的能耗从1000千克降低到500~600千克的水平,节能减排项目每年可增加产值16.7亿元。

(2)减少碳排放,绕开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壁垒。为了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借口保护人民健康,设置了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碳关税等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实质是贸易保护。有研究人员测算如果碳关税定在30美元/吨碳,中国的外贸出口将减少1.7%。如果定在60美元/吨碳,中国的外贸出口将减少2.6%。尽管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但由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国的反对并不能阻止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步伐。中国必须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量,才能绕过发达国家设立的碳关税壁垒。

(3)减少碳排放量,参与碳交易,获得碳交易收入。为了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通过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发达低碳技术,获得碳交易收入成为炙手可热的新产业,也是很多企业的新的收入来源。2009年湖南皂市水电CDM项目通过联合国鉴定,每年减少30万吨碳排放,企业每年可以获得2000多万元的碳交易收入。所以,在碳交易制度下,中国高碳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也可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会。

从碳金融托管业务的角度,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通过低碳技术的研发,从上文所阐述的三个途径获得高额收益。这就为专门的低碳技术研发者提供了成长空间。从技术研发的角度,这些研发者成为低碳技术的专业性提供者。从碳金融的角度,社会需要碳金融机构为研发低碳技术和采用低碳技术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4 托管业务的赢利途径

碳金融的托管业务主要通过与技术落后的高碳企业签订托管获得,利用自主研发和采购获得的低碳技术对被托管企业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碳消耗水平,获得碳交易、市场扩大和相应的经营杠杆收入。其主要赢利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低碳技术的经营收入。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更是企业扩大销售、占有市场的通行证。取得市场需要的技术就可以达到一本万利和一劳永逸的目的。

在技术交易市场发育完全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和购买适宜技术等方式获得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和处置权。通过碳金融托管措施,托管企业可以尽快取得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果。通过低碳技术交易,托管企业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托管企业还可以通过制定低碳设备的技术标准,获得技术研发的诸如许可证、会费等高端利益。

(2)获得减少碳排放的相关收入。通过碳金融托管模式,托管企业可以用先进的低碳技术改造中国的高碳企业。通过减少碳排放,降低被托管企业的能源消耗支出,从被托管企业的赢利分层中获得收入;通过托管行为,降低被托管企业的碳消耗水平,参与国内和发达国家的碳交易,从被托管企业转让碳排放指标获得利益分成。

(3)低碳技术使用获得的扩大销售收入分成。发展碳金融及相关托管业务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绕开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和碳关税壁垒。碳金融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运用,而碳金融的托管业务则更进一步包括用低碳技术改造高碳企业和通过托管企业的融资活动和管理创新,促进原有的高碳企业降低碳排放量、维持和扩大销售。碳金融托管企业可以从被托管企业扩大销售的利润分成获得相应利益。

(4)低碳技术使用获得的杠杆收入分成。市场经济不仅是交换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许多制度安排可以使投资者利用新信用和融资杠杆获得高额的杠杆收入。具有实力的托管企业可以通过发债、贷款、Pre IPO和直接上市获得丰厚的杠杆收入。

5 政策建议

碳金融托管经营是以低碳技术为媒介,通过各种碳金融工具,对高碳企业进行工艺改造和技术升级,减少碳排放,绕开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达到减少能源费用支出、绕开贸易壁垒的目的。因此,碳金融托管是一个既包括碳金融业务,又包括托管业务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贯彻未雨绸缪和统筹规划的原则,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碳金融托管经营的高速和健康的发展。

(1)按照金融业发展的原则与规范,积极推动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惠及全球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势。发展低碳经济必然有与发展低碳经济要求相一致的要求。尽管传统的金融机构能够解决与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一部分要求,如果以传统的金融机构越俎代庖,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不良资产率上升等问题。碳金融有自身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必须按照金融业发展的原则与规范,积极推动碳金融产业的发展,并通过碳金融体系支持对高碳企业的托管。

(2)发展低碳技术的证券化业务,促进中国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发展低碳技术的关键在于研发适宜的低碳技术,研发适宜的低碳技术则有赖于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消除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通过低碳技术研发的证券化措施,可以筹集技术研发所需的资金、分散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证券业务,可以刺激社会加大对低碳技术的投资力度与兴趣。

(3)加速中国的碳交易系统建设。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市场的有效运行。要让碳排放这种稀缺的资源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尽管发达国家的碳交易和碳关税具有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保护主义特点,但发展低碳经济、过低碳生活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碳交易体系是鼓励和敦促中国企业、研究机构发展低碳技术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尽管中国已经在碳交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地来说,中国的碳交易体系建设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应该建立完善的低碳法律规范和碳交易体系,鼓励低碳技术创新者通过碳交易获得高端利益,加大推动低碳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

(4)对碳金融托管业务实现政策倾斜,支持托管公司开展低碳技术的Pre IPO和直接上市等杠杆业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发和采用低碳技术以及支持低碳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是降低碳消耗和碳排放的关键措施。通过托管企业发展Pre IPO业务,直接上市可以使托管企业获得高端利益,激励更多的托管企业通过研发和孵化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高碳产业、对缺乏创新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实现低碳化托管经营,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开展对托管企业低碳项目融资租赁业务。托管企业在低碳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昂贵的低碳设备,如风力发电机、水力发电机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机等。商业银行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设备,企业则通过出售CERs或低碳产品向银行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可帮助企业解决低碳化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6)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碳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认证机构,以满足将来庞大的市场需求。在当前 CDM 机制下,主要认证机构都是来自于欧洲。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应该在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之前引入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行企业碳资产审计。相应的,国家应该出台配套措施,如合规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于企业的碳信用进行认证、登记和备案,作为税收优惠、贷款、未来碳配额分配和排放权交易等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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