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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大学自治权力的变迁看英国国家权力的变迁

2013-04-29蒋鹏

青年文学家 2013年8期
关键词:英国大学

蒋鹏

摘 要: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来源于中世纪以来的行会精神、《大宪章》精神、传统上对“过于强大国家”的疑虑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的变迁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英国国家权力从中世纪受教皇制约,到16世纪民族国家形成,以及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变迁过程。

关键词:英国大学;自治权力;国家权力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8--02

英国的大学制度奠定了现代大学的雏形。英国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形成过程必然针对国家权力本身的漏洞而不断修补本身,这种形成和修补又是如何在大学的自治权力变化中体现的,本文将尝试探讨。

一、英国大学自治权力的源泉

1、行会精神

行会是各行各业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结成的同盟,学者行会(university of scholars)便是由此而来。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由于没有公民权,自己在城市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于是成立行会。学生们自己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日常学习生活事务,拥有选举院长的权力,雇佣教师并制订教学计划的权力。[1]新增的学生和教师群体可以刺激城市的贸易,所以学生行会往往能以迁移权作为要挟,从城市政府那里获得了一些自治权利。1

这就造就了大学在还在雏形的时候就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精神,并且具有一种斗争意识,如果不能按照他们本身的意愿,将用会用迁移权做要挟正是这一点的体现。英国最古老的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由于使用了这种迁移权才搬到牛津镇和剑桥镇的。

2、《大宪章》精神

《大宪章》产生于英国普通法形成之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往习惯法的归纳和延伸。它不仅是一份政治协议,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还借用了成文制定法的程序和形式,因此强化了它的契约性特征,起到了限制王权的作用。《大宪章》的多种权利,多是封建权益。可耐人寻味的是,它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作出新的解释,进而使新生中产阶级,包括乡绅、自耕农、城市市民和社会其他阶层的权益也得到维护。 2《大宪章》的精神也随着时间的变迁成为大学所确信自己本身应当拥有的权利的坚持之一。

3、传统上对“过于强大国家”的疑虑思想

这具有英国自由主义鼎盛时期的政治思想特征:认为合适的国家行动的程度有一个较宽的范围。另外一个因素归功于一种对国家没有文化使命的坚定信念,要么以一种文化政府的形式来表达,要么像德国和法国一样,以一种位于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之下的形式来表达。3英国最早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牢固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不过多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坚守“守夜人”的角色。

4、经济的自给自足

英国大学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既不依靠学费,也不受政府机构的干涉。“传统大学依靠教会留下的财产和捐助,各学院经费较为充裕,大学在招生、课程设置、学术研究和内部管理等方面有完全的独立的自主权,是典型的自治机构,基本上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政府一直以来没有资助大学的传统。” 4首先,中世纪的大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大。中世纪的西欧,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科技也不发达,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不明显,大学与政府、教会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次,大学的经费自筹。中世纪大学的经费主要有三大来源:一是来自教會或世俗人士的捐赠。二是来自学生的学费。三是城市当局的拨款。再次,大学没有强烈的揽财欲望。5

二、英国大学自治权力的变迁

1、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

19世纪之前的几百年间,英国的大学史基本就是牛津、剑桥大学的历史。在牛津、剑桥成立之初,教会控制大学。大学的校长虽然由任课老师选举出来,但是必须经过主教任命。并且校长必须是宗教法博士或者神学博士,拥有很大权力,不仅参与地方政权,还被授予生杀大权。牛津大学归林肯郡主教管辖,剑桥大学归依莱地区主教管辖,而这两个地区的主教都由直接听命于罗马教皇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管辖。随着校长与主教的摩擦越来越大, 1368年教皇终于下令免去了林肯主教对校长的确认权。6“从此以后,牛津大学享有选举和确认自己的最高首脑的权力,而无须考虑基督教当局,开创了大学自治制度。” 7剑桥成立后也为脱离基督教会的控制而斗争,但是直到1432年才被伊利主教裁定完全脱离教会的直接控制。

中世纪大学所获得的自治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免税免役和司法审判权。大学师生在研习期间免除各种赋税,乃至兵役。许多大学有权设立校内特别法庭,烦外人与大学师生发生诉讼,均有大学审理。(2)颁发任教特许状的权力。(3)罢课和迁校权。大学师生在与教会、封建领主或市民发生冲突时,或在教学事务上受到无端干扰时,可以罢课、罢教,直至举校搬迁。8

2、16—19世纪的英国大学自治权力

15世纪下半叶,英格兰在1458年建立都铎王朝后,逐渐成为了稳定的民族国家。在此之前,民族国家还在形成过程中,王权不够强大,经常作战,政府很少有干预大学的行为,除了偶尔支持大学与地方政权或教会的斗争。15世纪以后,英国政府管理职能进一步增强,而16世纪进行的宗教改革又为民族精神找到了生存土壤,对增强世俗政府的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英国的大学依然以“自治机构”著称,而同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则走上被国家干预的道路,是因为“直到19世纪,剑桥传统的一个有利因素是财产和学者联盟独立于国家之外。”但英国王室并非对大学的变革无所作为。如国王亨利八世在1536年作了很多规定,禁止在大学学习天主教会的教会法和经院哲学。伊丽莎白一世1570年在剑桥大学的章程中规定,大学的权力不再集中在学院院长和大学学监手中,而是转移到副校长和起顾问作用的首脑机关手中。在1549至1559年间牛津和剑桥连续三次接受国王的巡视,第一次是为了建立国教,第二次是使教会与政府分离,第三次是确立新的信仰。1546年亨利八世创办了剑桥神学院,并改建了牛津的基督堂学院。16世纪40年代,在这两所大学中设立了一种荣誉职务——钦定讲座教授。9

根据1856年分别通过的《牛津大学法》与《剑桥大学法》。取消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自中世纪以来的一些特权,镇长和镇议会不必宣誓维护这些特权了,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大学人员也不再由大学法庭审理。“英国废除了1636年伦敦大主教为牛津大学制定的学则,取消英国女王为剑桥大学颁布的学则,扩大大学评议会的人员构成,加强评议会的权限,开放学院,对非英国国教徒部分开放。” 10大学特许状制度是政府行使对大学权力的另一种方式。获得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得到王室的认可,高等教育机构才能获得大学的地位。1828年就开始招生的伦敦大学,在英国国教会和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反对声中,没有得到皇家的特许状。不过好在持续的时间不长,到1836年得到了国王威廉四世颁发的特许状。

3、20世纪以来的自治权利

就政府对大学而言,政府是通过以下方式来侵蚀大学的自治权利的:第一是以立法形式规定高等教育的政治方向及其服务于国家国防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的目标。政府一方面对高等学校大量拨款,另一方面又规定接受拨款的高校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是通过大量投资来确定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模、速度与布局。第三是改革拨款方式,运用市场手段,引进竞争,迫使学校改变“为学术而学术”的象牙塔传统,面向社会需求办学。第四是通过立法对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作出规定或政府官员直接参与董事会。11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深刻认识到学对政府和公民的价值,开始加大对大学的资助力度,英国政府对大学的资助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大学拨款委员会(UGC)阶段(1919—1989)、大学基金委员会(UFC)阶段(1989—1993)、英格兰基金委员会(HEFCE)阶段(1993—至今)。英国政府高等教育管理权力在新公共管理的背景下做出了重新定位,英国高等教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政府完全卷入了高等教育事务,大学的财政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不断扩大招生,增加海外留学生的名额,对大学进行一系列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取消双重制,以新的机构取代UGC等手段干涉和控制高等教育,大大增强了政府的权力。12

这一时期英国大学实行了双重制,即将高等教育分成了自治和公立两个组成部分。政府任务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大学是自治机构,享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独立地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有学位授予权。最为独立机构,大学传统上享有对其规模和增长速度实质性的控制权力,对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收入有自主分配的权力。而“公立”多科技术学院因为不是大学,则要受制于地方教育当局、皇家督学团、教育和科学部的直接或间接干涉。13

三、英国国家权力的变迁

美国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认为:“历史上形成的权力分布形式倾向于维持现状,因而,不同国家高教体制的相互靠拢是有限度的;然而,每个国家的权力结构都有缺陷,都会激发人民去努力弥补这些缺陷,因此会产生有意识的改革和无意识的调整。” 14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体现的正式国家权力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

中世纪时期,整个欧洲处于教皇统治之下,新国王在得到民众的认可之前,先经过加冕礼,即通过涂抹圣油的方式,使新王具有神化的意义。英国教会被纳入整个的基督教世界,成为基督教世界体系中的一分子。而基督教的势力则渗透到英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中世纪所有人都为教徒,教徒身份与公民身份同时并存。若是被革除教籍,那就意味着此人已是被社会所抛弃的人,在社会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即便是国王本人也不例外。15王权并不能与之抗争,从政府管理大学的权能来分析,当时和中世纪相对应的政府可以称得上是一种专权政府,它希望大学能够接受它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政府管理能力的弱小,加上当时政府自身还处在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它的主要职能集中表现在政治统治方面,所以面对大学的顽强抵抗,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得不忍让于大学的自治。 16同一时期还存在一些自治城市。他们都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因而会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大学则成为了这些矛盾冲突的获利者,从中为自己争取到了许多特权。

16世纪开始,大学成了国家实现政教合一、统一国教的主要力量,大学里的天主教被清除出大学,罗马教规的所有教义和学位都被禁止,神学不再重要,逐渐转变为众多平等学科中的一员了。1535年,国王要求大学的所有成员都要承认王室的至高权威。17、18世纪,大学里宗教矛盾又开始冒头,国王查理一世时期,宗教纷争扩大为国王与议会之争,爆发了英国内战,天主教徒属保皇派,清教徒、议员、小商人支持议会,结果查理一世被处死,剑桥大学各学院信奉国教的领导人几乎全部换上了清教徒的同情者。1660年王朝复辟,1662年议会通过一致法,要求大学所有人宣誓效忠国教会。17从国家对大学内部事务的干预,可以看到英国的国家权力此时已然集中到了英国国王手中。16世纪,民族国家开始确定,英国开始宗教改革,亨利八世由于教皇不同意他同皇后凯瑟琳离婚,1533年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废除罗马教皇对英国事务的干涉权,规定国王及其继承者应被尊为英国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这样就确定了英国教会即国教的民族属性。

传统意义上的大学自治越来越多地受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制约。此时的国家权力已不是代表某个教权或国王的意志,而是以整个国家的发展为重,以社会民生的发展为重,而在国家干预之前,传统大学依然固步自封的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无视与社会的脱节,以及科技发展需要大学来输送有助于社会发展这一事实,国家权力在此时显示出了它的判断力以及执行力。通过相应措施来打开大学的大门,建立多学科技术学院等。

通过大学自治权力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国家权力从教皇统治下的相对软弱,到16世纪民族国家的形成,有了国家的概念和执行力。以及到近代已具有现代国家含义的国家权力的一个变迁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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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郑文,英国大学权力协调与制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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