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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垄断行为的界定

2013-04-29孙晓

2013年8期
关键词:滥用垄断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孙晓(1963.1-),性别:男,学历:硕士研究生,籍贯:北京,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工作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摘要:有效界定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垄断行为是对反垄断法的维护及适用,有利于促进此项法律的运行及联合。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来看,这是一种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有关或者是其本身的一种无权行为。在很多跨国公司中,滥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和公司越来越多,为了阻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导致的相关垄断行为,我国出台了法律进行相关的界定,促进市场运行的合理、公平、有序运转。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垄断

一、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及垄断的传统界定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等行为在以往的学界和商界主要有两种界定,一种是认为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是滥用垄断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的滥用能否引起垄断行为取决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对其的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使用知识产权许可证以排除竞争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各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实行的前提是知识产权机制的行使处在市场竞争机制之下。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出,知识产权出现了滥用行为时,且这项行为游离在市场竞争机制以外,才能判定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这项观点从根本上颠覆了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因果联系。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必须是界定的基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如果使用的途径以及方式是正确的,那么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安全的,即使这项行为排除和限定在竞争机制以外,法律上还是会允许其使用反垄断法,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滥用和独占,并参与非法竞争,那么就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企业滥用及垄断知识产权的前提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国的法律法案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在法学界,也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共识。法学教授王先林认为,判定一项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是如何进行正当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行使人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或者在不正当的范围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另外还有些理论家的观点也与此大同小异。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在法律上是一个专属词汇。而滥用垄断这个词汇却在法律概念之外,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中的专业证据。

知识产权的滥用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范围之内或以外的滥用。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之内,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触及法律上对于权力的设置意图。例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创造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促进激励政策的实施。而对于权力范围之外的情况,主要是指行使人在行使权力时使用了无权行为。例如:在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时强加于市场消费者购买意愿以及行为。所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是从微观角度判断知识产权的行使人行为是否超越了相关法律规定;第二从宏观角度上判断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共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滥用及垄断知识产权的成效界定

企业滥用及垄断知识产权的界定范围相对较广,如果这项滥用行为限制以及排除了市场竞争,才能判断为这项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及造成垄断的结果。有关的美国理论学者认为:原则上的知识产权滥用应该以是否触及公共利益为评判标准。可见权利的滥用不能判定为市场的失灵,而垄断却是市场不规范运行的体现。垄断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市场运行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市场竞争的主体存在优胜劣汰的潜在机制,需要国家采用强制性的干预政策加以弥补。由此可见,产生的垄断效果就属于知识产权滥用受到发展约束的主要评价标准。

此外,我们可以假设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占有优势的企业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但是附加许多不合理的条约,便欠缺了市场的垄断能力,也就无法判断其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垄断行为,而只能是知识产权的滥用。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行使人有权拒绝知识产权的许可,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拒绝知识产权的许可这项行为本身就属于权利的滥用而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约束与管制。这种特定的情形条件主要有:市场上没有出现可供替代的产品;拒绝市场交易这项行为阻碍新产品的研发;没有拒绝知识产权的合理商业原由;拒绝知识产权的许可将其扩展到垄断法的保护层之外。

四、企业滥用及垄断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的条件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垄断行为主要会出现在相关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许可中,理论界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一般情况下会与企业本身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所以,在一定情况下企业滥用知识产权而扰乱市场竞争的基本秩序导致的支配地位紊乱,我国法律上认为其违法的主要判断依据就是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相对而言,在界定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以及造成垄断时,合理性原则就被广泛使用,它的判定实质是:衡量市场竞争的受害情况对于利益以及垄断毅力的受损程度。权衡利弊能够衡量垄断过程中市场的主体利益变化情况和竞争力的伤害度,如果市场受到的损害小于垄断带来的经济效益,那么这项行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违法的。因此,判定企业滥用及垄断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要看其带来的市场效应,采用合理性原则来权衡。(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1]黄建勇.论专利权滥用的界定[J].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10(29)

[2]范江波.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34)

[3]李彬.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法律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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