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3-04-29曾亚
曾亚
摘要:重大刑事案件因其媒体和公众关注力高而影响范围宽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重点。重大刑事案件中存在民意凌驾司法、媒体不良引导和案件不公开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民意的甄别,保持司法的独立和理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媒体形成互动;利用微博平台进行庭审公开,将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做到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刑事案件;新闻发言人
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社会现象和事物所产生的信赖和信任,司法公信力是指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而我国当前的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部门都在探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方法。近些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及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发展,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因其本身特殊案情或因相关人员刻意炒作,在媒体的宣传之下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民众的质疑随着而来,最终引发司法公信力危机。笔者无意泛泛从整体上谈如何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而是从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出发,以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重大刑事案件中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问题
(一)公众的道德评价观导致民意凌驾司法的现象
在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时,不可否认,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确实能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法院便不敢胡作非为、枉法裁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民意还发挥着“纠错”和“伸冤”的职能,然而,公众对案件的过分干涉往往直接干扰司法独立,造成民意凌驾司法的现象,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这是因为公众评判刑事司法裁判是否公正的标准,是从传统的道德观念出发,认为法院的审判只有遵从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才是公正无私、有理有据。然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其评判基础是法律,这就导致实践中即使是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因其与公众传统的道德观不一致,也会引发公众不满而群起要求法院“纠错”,这直接损害着司法独立,造成民意凌驾司法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媒体不良引导,损害司法权威
在实践中,不少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果,提高关注度,不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便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报导,但其往往会编造与案件审判无关的事实,渲染与审判无关紧要的情节,放大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以调动民众的情绪,达到引起轰动的目的。同时,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和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公众的不满情绪积压已久,在媒体煽风点火之下,便对一些具有特殊事实的刑事案件产生偏见,例如一旦出现被告人是权贵身份或者官员身份,公众就会顺应媒体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例如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在媒体炒作之下,民众对其群起而攻之,强烈要求判其死刑,法院迫于压力只能服从民意,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三)案件不及时公开透明,缺乏裁判公信力
诚然,公众在依靠本身道德观和在媒体的引导之下,容易对案件事实产生偏见,虽然这种认识往往与案件真相还存在着差异,但是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做到及时向公众澄清虚假事实、将审判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知情权得到满足的社会公众即使是在判决结果并非其所预想的情况下,仍然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对司法活动的信赖仍然可以树立。然而,在操作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说明有所保留,不能充分及时的向公众传递案件进展消息,不能明确说明判决理由,审理程序不透明,这就引起公众的猜测、怀疑,对审判机关的指责及对审判结果的排斥,使得司法公信力难以树立。
二、重大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加强甄别民意,坚持司法的独立和理性
重大刑事案件影响范围宽广,常常引发全民大讨论,而公众意见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形成过程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表达方式一般都具有情绪性和冲动性的特征。因此,面对汹涌的民意,司法机关必须要对其进行甄别,对于民意的非理性与理性部分、合法与非法部分进行筛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时,法院应密切做好对意见的监控、收集、分析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关注,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网络工作小组,将网络意见进行汇总和归纳,冷静分析民意、甄别民意,不惧怕民意。对民意的收集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民众感受到司法对民意的尊重,当然,对民意的收集并不代表法院就必须要受民意的“挟持”,法院的判决还是应当独立作出,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法官需要处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进行审判活动,一切不良干扰的特殊信息都应排除,法官运用理性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推理,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相,独立审判,从而实现司法正义。司法的理性则要求法官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同情心应该有,但是不应该影响对案件的审判,情感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
(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形成与媒体的互动
媒体信息的传播是当今信息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媒体作为沟通公众与
司法的中介,其产生的力量应予充分重视。目前,各个法院都设有专门负责司法宣传的管理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其人员熟知新闻媒体的工作模式和需求,也具有与媒体交往的丰富经验,同时还在日常工作中与各庭室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状态,对全院的工作情况都较为熟悉,法院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发生刑事大案要案后,及时召开媒体见面会,向媒体公布正确的案件信息,接受媒体关于案件疑难问题的采访,对于应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邀请媒体进行旁听,这样就能通过媒体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形成法院与媒体互动的平台,既可以达到宣传的效果,又因满足了媒体的知情权而防止传媒错误引导公众,干扰审判。除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还应和网络上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加强联系,务求其相关报道真实客观,使网民客观地了解一个事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客观的解读,而避免网络舆论归于片面或极端。
(三)坚持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做的审判公开、裁判公开
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将审判过程公开,裁判公开,对于公众存在的疑难困惑予以说明,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来了解整个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不仅能消除公众受到的不当干扰和怀疑心理,促使他们用理性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反思,减少对案件的不当干预,而且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的透明能够有力的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无处藏身,同时,促使法官运用理性思维,依照罪刑法定、罪行相适用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当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微博平台,将案件动态及时发布在微博上,对于庭审现场进行微博图文直播,与网友微博互动,解答公众对案件存在的疑惑,这样不仅做到了审判公开,而且还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同时,法院还应当稳步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过程公开的延续,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仍然不可避免公众对审判结果的猜疑,因此,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类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便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裁判文书内容。(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于呐洋.司法公开撬动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N].法制日报,2012年3月5日第5版。
[2]黄娟.在“应然”与“突然”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失真”[J].湘潭大学学报,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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