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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3-04-29胡文秀

2013年8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养老保险

胡文秀

摘要: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发展已日趋完善,梳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学习借鉴发展经验,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外几个典型国家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制度比较,从而得出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际比较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想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不遗余力的大力推行城镇化发展找略。但是对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也出现了许多现象问题,比如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城乡身份尴尬问题、就业问题以及年老面临的个人养老保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都将阻碍城镇化进程,不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然而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发展已日趋完善,梳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学习借鉴其发展经验,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险模式,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几个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选择与其本国的保障传统以及在城市率先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世界各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历史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投保资助型”、“福利型”、“储蓄保险型”。

1.1德国的“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

19世纪后半叶,德国率先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紧接着,德国在本国范围内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为农民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广,主要有三类人群。第一类是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主要指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的企业主;第二类是企业主的配偶,也就是企业主的丈夫或妻子;第三类是在农业企业从事劳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或配偶。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部分是投保人自身缴纳的保险金,另一部分是国家专门设立的用来保障事业的补助金。其中第一部分的保险金具体又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一是投保人交出农场时与子女签订的带有私法性质的合同,第二是国家强制投保人参加的相关养老保险的费用,第三是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自愿参加的人寿保险的相关保险费用。按照该法规的原则要求,如果农民想要获得法律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从年龄上讲,合格男公民必须要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65周岁,女公民必须达到60周岁;第二,参保人必须要交满15年的保险费用;第三,农民必须要在达到50周岁以后脱离相关的农业劳动成为法律规定认可的农业退休者,可以采取出售、长期租让或继承的方式转移农业企业。在整个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是完全属于收入相关制,他们的待遇水平与其缴费年限、自身收入密切联系。在农民整个养老保险金的构成中,大约只有三分之一是来源于国家设立的相关补助,大部分是来源于农民自身的缴费。

按照德国出台的保险制度规定,可以清楚知道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调个人责任的 “投保资助型”制度。个人和家庭在个人养老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政府是最后的责任主体;主张给付与收入挂钩,个人应该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在制度设计中突出体现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重效率。这种模式将效率与公平很好地进行了结合。尽管这项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本身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的地方,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充分展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也减轻了政府负担,所以许多国家都倡导采取这一保险模式,比如日本、美国等国也是采取的这种“投保自助型”模式。

1.2瑞典的“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

众所周知,瑞典是一个典型的实行普惠制理念的福利性国家,在瑞典,农民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公民的一样。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补充养老金,三是部分养老金。根据瑞典本国的《全国退休金法案》的相关细则,全体公民必须要在达到65岁才可以按月从地方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不论他们退休之前收入如何,只要符合年龄要求都可以领取;而补充养老金则是根据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和工龄进行发放的,所以每个人的补充养老金是不一样的;至于部分养老金,则是指年满60岁的瑞典公民可以在要求减少工时的情况下,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相关补贴。上述三种养老金的给付与物价升降密切相关,虽然基本上不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还是会根据每年的经济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瑞典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我们知道,贝弗利奇的福利普遍性理论起着核心指导作用,崇尚“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国家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保障项目的开支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坚持普惠制,以消除贫困为目标。但同时也给国家的财政和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一定程度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行这类“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还有最先建立福利国家的英国和北欧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1.3新加坡的“储蓄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

新加坡于1955年7月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它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缴纳中央公积金。公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负担,最初是各按月工资的5%交纳,但费率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的费率为39.5 %,即雇员交纳23%,雇主交纳16.5%。

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在缴纳中央公积金过程中,基金会依据其不同的用途存入不同的个人账户,主要分为三类账户。一是普通账户、二是保健账户,三是特别账户。按照该项制度的要求,当公民达到法定年龄55周岁以后,其个人账户的组成由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变为退休账户和保健账户。当公民达到法定年龄60周岁以后并且它是满足其退休账户存有法定的最低存款,便可以满足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达到法定年龄55周岁但是其退休账户内最低存款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便可以自由选择推迟退休来增加账户存款,或是用现金补齐差额。

毫无疑问,新加坡实行的这种 “储蓄保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明确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认为个人在自我养老保障中是第一责任人;推崇效率之上,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不应成为国家的负担;养老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关联度很高,政府负责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和制度监管并解决无力进行储蓄积累的贫困阶层的养老保障问题。在新加坡的这种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政府几乎不承担补贴责任,主要是由雇员和雇主均摊费用的保障模式,因此雇主或者雇员自身的投保费率是很高的,压力也是很大的。正因为如此,这种模式强调个人的责任并注重效率,却没有兼顾到公平,在客观上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2.国外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在对如上几个典型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历程的梳理比较之后,再结合我国特有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启示:

2.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在对如上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发展历程的梳理比较之后,可以总结出这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都是遵循的先立法,后实施的步骤。完备的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门槛。德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以该国《农民老年救济法》为参照的;瑞典的公民养老金是以《全国退休金法案》为蓝本的;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也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详细完备的法律条文、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法律监督,都奠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一直都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来开展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步伐。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例如应该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切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规定相关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过程;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强制而高效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使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2.2制度选择应该做到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通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选择,是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决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参照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国情:首先,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多。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约为67415万,人口基数大这个客观因素就决定了我国农村不可能采取向西方国家那样的高水平的养老保障模式。再者,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并且不稳定,因此也客观上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向新加坡那样采取全民一致的中央公积金强制储蓄制度。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的推动,农村许多土地被征用,农民因此依靠土地来进行年老养老保障的可能变小。依照相关统计资料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第四,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目前农村更多的是高龄老人,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逐渐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很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目前农村现状,以及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推动,构建出一种可以有利结合家庭、土地及国家支持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3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结合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收入普遍不高不稳定的客观事实,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更应选择德国的“投保资助型”模式,采取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农民的养老保险模式。一方面应该大力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渠道,加大国家、集体两方对农民个人的资金补助和支持,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鼓励有能力有余钱的农民提高自身投保的档次,从而提高养老待遇。与此同时,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农村地区的发展,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相对应的可以减轻国家负担。这也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豹、卫新.《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 《农村经济》,2005第10期

[2]曹信邦、李静琪.《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模式比较及启示》[J]. 《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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