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给HR带来七大挑战
2013-04-29
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不仅要求派遣岗位必须满足“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条件,还规定劳务派遣必须同工同酬,这无疑抬高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门槛,更对企业的传统用工方式及理念提出了挑战。
那么,各地企业的劳务派遣现状如何?新法实施后,企业用工管理将面临哪些挑战?企业该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在人社部法规司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联合启动的“律·动中国”全国大型公益普法活动中,FESCO针对北京、苏州、天津、西安、郑州和广州等六个城市的企业开展了关于“新法实施下企业用工变化及其影响趋势”的主题调研,通过最权威的法律解读,直接了解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问题,帮助更多企业解决管理难题,为企业用工提出专业化建议。
“人才(劳务)派遣”普遍存在于企业当中
从参与调研的1000余家企业用工情况来看,大家通常会采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以满足用人之需,但总体来看,各种用工方式中,除“直接雇佣”使用频率最高外,“人才(劳务)派遣”方式也普遍存在于近6成企业当中。其中,北京有68.8%的企业正在使用派遣用工,在六个城市中比例最高,这与北京地区跨国公司较多,而全球总部对于各个地区公司的人数限制严格有关,企业需要通过派遣形式满足用工需求。据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HR反馈,他们使用派遣员工除劳动关系与非派遣员工不同之外,一直都是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调查显示,企业的派遣岗位主要集中于“生产类”“行政前台文秘类”和“销售类”等类型的岗位,其中,北京企业使用派遣的多为“行政前台文秘类”岗位;苏州企业在“生产类”岗位上的派遣用工最普遍;广州企业派遣用工则多集中在“销售类”岗位。
面对新法带来的用工环境变化,企业普遍拥有三种选择,一是将原派遣员工转成企业直接雇佣;二是将部分业务以外包形式完成;三是继续使用派遣。下面的调查结果将显示出新用工环境下企业面对的挑战、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企业管理的变化和趋势。
派遣转外包主要集中在行政、销售岗位
从全国企业选择将部分派遣转外包的情况来看,外包岗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前台文秘类”、“销售/市场类”、“客服类”和“IT运维类”。另外,保洁、保安、售后、后勤、施工这些项目类岗位也是客户反馈的比较倾向于外包的岗位,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会将技术含量较低、需要大量重复性的工作职能和短期用工需求,通过外包这种用工方式进行补充。
同时,在将派遣转外包的过程中,企业最关注两大问题,一是对于成本上升的影响,二是当前派遣员工是否同意,因为后者会引发企业对员工离职率的关注。
派遣转直接雇佣,HR将面临七大挑战
企业将派遣员工转成直接雇佣,一般来讲,劳动合同变更,员工自然会欣然接受,但与此同时,HR在实际操作中也将面临“员工要求获得赔偿金后再转到企业”“员工要求转到企业后能够累计工龄”“员工转直接雇佣后会增加成本和压力”“转成企业直接雇佣的法律风险较大”“公司正式员工名额少,只有少部分人能够转为直接雇佣”“公司缺少管理直接雇佣员工的机制和人员”“即将退休老员工不愿从原来派遣单位转到企业”等七大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参与本次调研的企业中有近一半为外资企业,他们使用派遣有其历史原因,有些是由代表处变成分公司后一直沿用派遣用工,很多员工被派遣的工龄很长,转换后必然要求工龄累计,或要求对以前的工龄进行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这些人可能也是公司的核心员工,若企业还想继续留住这些员工,就需要接受员工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大部分企业通常会预先根据员工重要性分类制定各种转换预案,并在员工提出异议时酌情考虑是否满足其要求。调查显示,在面对员工提出累计工龄的需求中,全国大约70%的企业会给予支持,北京的企业对此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
企业倾向于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流程外包来应对用工环境变化
以企业HR部门的用工方式为例。新法实施下,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员工转为直接雇佣后,HR部门原有服务员工数将会增加,这自然会影响到现有HR部门的运营效率。为了提高运营效率,大多数企业会倾向于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流程外包实现。
从企业HR部门的倾向工作来看,除了传统的人事社保公积金管理和缴纳、招聘、入离职及劳动合同管理方面企业会优先选择外包之外,企业对员工培训和发展外包、薪酬及财务外包、弹性福利外包、人力资源系统和支持外包等多个领域的服务需求,都将成为人力资源流程外包领域发展的新趋势。
同时,随着新法的实施,除了企业选择将派遣转成直接雇佣,或以外包形式进行补充之外,仍有约40%的企业选择继续使用派遣,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我们提醒,应当评估目前为其提供派遣服务的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时刻关注他们是否取得了行政许可资质,如果对目前的供应商在各项资质方面并无把握,那么,建议应较早选择更具有品牌和资质保障的优质服务机构,以避免其中不必要的用人风险。
链接:新《劳动合同法》三大亮点
亮点一: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此次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更方便确定哪些岗位属于派遣工。比如,“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亮点二:单位要提供报酬分配办法
此次修订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确保派遣工和单位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如果派遣工没有享受同工同酬,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用人单位要提供分配办法,证明“同工同酬”。
亮点三: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
新《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重新做了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条件。同时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此外,修订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行政部門除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