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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经济学分析

2013-04-29臧臣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8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

臧臣

【摘要】金融业综合经营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分析是综合经营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利用73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综合经营与银行业绩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综合经营下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净资产收益率较低。我国建立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建设,完善法律保障,为未来金融综合经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银行业绩

1.引言

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于美国的金融体系是一场系统性的改革。该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的员工在证券公司兼职,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也受到严格限制,而仅保留了承销政府债券的资格。该法案对利率上限和银行跨州经营也进行了严格限制。美国自此形成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金融体制。

但是随着金融业深化和扩张,该法案形成的分业经营格局阻碍了银行业务扩展,而非银行机构侵入商业银行的存贷款领域,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出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部分获得特许的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标志着该法案已名存实亡。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分业经营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准许银行控股公司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的金融防火墙,确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

我国在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但是目前严格的分业经营都已被突破,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由于现实与法律条文存在着脱节情况,因此立法机关、市场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一禁止性规定争议较大。最后,三部法律在修改时,都在原有的综合经营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加上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为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发展预留了空间。

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公布的银行监管数据,在其所统计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1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79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加深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于金融风险的担忧,在综合经营的模型下,源于证券和衍生产品的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商业银行部门,降低银行业务的稳健性。从短期影响来看,可能造成银行的监管资本无法有效吸收损失,金融机构的杠杆倍数较高,会进一步恶化市场风险。同时,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流动性不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也会失去作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加剧银行的不稳定性。从长期影响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和关联性,微观风险容易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风险的直接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会使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链条,造成金融资产缩水,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下滑;风险的间接传导(“羊群效应”)会放大顺周期性,造成市场信心丧失,市场剧烈波动。

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把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这一原则顺序的变化,表明了立法机关对审慎监管、审慎经营的高度关注。本文认为应该分别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国是否应当采用综合经营模式、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具体路径选择。

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简要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探讨综合经营的内涵、影响和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路径安排;第三部分介绍样本情况及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并讨论结果;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理论分析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美国倒闭的银行超过9000家,股市崩盘,金融系统无法稳定运行,美国国会对危机的调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涉足证券行业导致了金融危机。随后,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Q条例》,建立起了金融分业的防火墙,从业务、地域、人员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领域,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但是,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了严格的管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逐渐绕开监管,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着高额利润的刺激,也开始寻求规避途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等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批准五家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企业债的承销业务,并允许摩根大通公司承销股票,随后又扩展到其他银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交叉持股,业务经营相互渗透。

我国在金融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曾經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中信公司、交通银行等都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但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以及制度建设不完善,金融市场出现过较大的混乱,1993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实施,为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上依据;从监管体制上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实中已经存在了所谓“光大模式”和“中信模式”(王鹤立,2008)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修改时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限度上认可了综合经营模式,也预留了改革空间。

是否应当采纳综合经营模式,核心问题是综合经营对金融的影响程度。《证券法》在立法之初,正是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因而禁止综合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而绝对的分业经营已经非常罕见。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133.6万亿元人民币,与2004年底相比,增长了324.1%。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9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人民币;综合经营的模式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银行的降低经营成本,扩大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走出去”的发展步伐,。

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综合经营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巨大影响,监管标准和监管质量都较高的美国金融业在危机中损失惨重,以至于美国不得不实施“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而且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呼声不绝于耳。

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建立,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席涛,2010),纵然中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市场仍然较为落后,监管水平依然有限,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不高,客观分析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经济增长、政策扶持等外部因素支撑,银行业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生能力依旧欠缺,内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依然不足。截止2012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4929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类贷款余额为2176亿元人民币。中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宏观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次级类贷款违约风险上升,进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影响银行稳定经营。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到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尤其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

金融风险监管能力也是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的因素。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不足,虽然已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该法缺乏具体实施细节的规定,难以直接适用。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近年来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但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然较少,而红头文件的颁布和废止却十分随意,总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十分不健全。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也较为欠缺,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测算、预防和处置,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经验。

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综合经营模式下,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金融机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相互挪用客户资金,金融防火墙无法发挥作用,原有的微观风险没有消除,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并表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难以识别,由于顺周期性的存在,控股公司持有的高杠杆工具在市场形势较好时,往往产生了较高的估值,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虚高,处于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则可能从事相应的业务予以配合,因此被迫承担了本不需要承担的风险,造成经营效益低下。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待验证的假说:

假说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高。

假说2: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3.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了73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银行经营业绩数据取自于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的全球金融发展数据库(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Database),金融经营体制的情况来源于《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源于世行《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及《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

(2)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根据前文提出的假说1和假说2,本文将待检验的回归模型设定为:

Bankperformanceit=β0+β1Universalbankingit+β2Xit+it (1)

1)被解释变量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Bankperformance代表银行业绩,包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Nonperformingloan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前者是指不良贷款(包括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之前的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后者是银行净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2)解释变量

在世界银行公布的《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中,披露了各国金融机构分业和综合经营的情况,本文将是否采用综合经营模式设置为虚拟变量Universalbanking,采用了综合经营体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保险业),虚拟变量为1;禁止综合经营的,虚拟变量为0。

3)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城镇化率(Urban)、法治水平(LAW)、银行业集中程度(Concentration)和贷款拨备覆盖率(Provision)作为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变量,引入回归模型。

(3)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1报告了本文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了2005年至2010年73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数据显示,被解释变量中,不良贷款率的平均值为4.59%,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1.94%。解释变量中,综合经营的均值是0.4。表1还列出了5个控制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从中可以发现,标准差较大,说明各国在这几个指标上差异很大。

4.实证检验与分析

为了系统地考察综合经营金融体制对金融稳定以及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本节在控制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

经过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P值较小,本文所使用的两个回归模型都应当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我们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进行检验,表2中的(1)列显示,综合经营模式对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存在着正向影响,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证明了假说1是成立的。

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进行检验,在控制了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指标的情况下,表2中列(2)显示综合经营体制对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着负向影响,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由此说明,采用了综合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其金融机构呆坏账越多,银行的经营风险较高,经营效率越低。这也验证了假说2。

基于实证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发现,银行与证券、保險业务的相互渗透,的确与金融危机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虽然我们无法验证这种相关关系是否是因果关系,但是,这也提醒我们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我国综合经营模式的建立。银行的安全性已经超过流动性和效益性,成为最主要的经营原则。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贷款损失拨备和流动性都是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提升,不仅要反映在利润率指标上,更要注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而这不仅仅需要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监管部门做好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促进金融也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规范,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具体到综合经营的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综合经营试点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但仍然缺少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条例》,法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具体适用的依据,拥有综合经营特许的控股集团,一般仅能依靠政府部门的批准、决定等“红头文件”从事试点业务,这样不仅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稳定发展。

对于综合经营立法的影响,立法机关和学术界都缺少定量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难以证明为建立综合经营所支付的成本小于其带来的收益,那么综合经营体制的建设就缺少合理性、效益性和稳定性。

5.结论及建议

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目前已有数家金融控股集团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综合经营业务,但是综合经营仍然缺少较高位阶的立法,而且对综合经营带来的影响分析非常不足。

目前大多数国家,尤其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综(下转第157页)(上接第154页)合经营的收益,认为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交易和经营成本,有利于金融市场规模扩张和业务创新。但是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业的经营效益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综合经营显著地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效益,提高了银行的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存在着相关关系。本文认为,不论是宏观经济稳定性、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还是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水平,我国建立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现阶段不适宜直接放开综合经营。

本文建议,应当加强对综合经营的影响研究,充分分析其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综合经营的法律建设,尤其加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防和化解制度建设,为未来综合经营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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