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不等于政府“大撒把”
2013-04-29张枫逸
张枫逸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7月20日起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消息一经公布,随即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7月22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我国对利率实行行政管制,利率由央行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不能根据资金供求和自身运营情况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商品的价格,也使得利率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呼之欲出。2003年央行正式公布“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思路。如今,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等一系列决定,标志着推动近10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式进入关键阶段。
利率市场化的深远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过,这些积极作用的发挥,并不会“船到桥头自然直”。换言之,利率市场化不等于政府“大撒把”,有关部门还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运用“有形之手”扶上马、送一程。
其一,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目前,我国银行信贷基本处于卖方市场,银行掌握贷款定价主导权,鲜有动力去下调贷款利率以吸引客户。统计显示,从2012年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至7折以来,行业贷款利率下浮占比基本稳定于11%左右。只要银行贷款依旧是稀缺资源,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就只能是镜花水月,徒具象征意义。为此,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应政策,取消针对中小银行的歧视性存款规定等不公待遇,对风险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中小银行给予一定政策扶持,从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增加金融供给,形成充分、良性的市场竞争。
其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可供抵押的资产、经营变数较大等问题,中小企业普遍遭遇贷款难。即使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中小企业的议价能力并没有实质性提升;相反,大企业可以拿到更低利率的贷款,银行出于“堤内损失堤外补”的考虑,还会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上浮利率,从而转嫁一部分融资成本。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生力军,日本等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行特别贷款制度等做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近年来,我国上海等地推出“银行+担保公司+政府”的金融模式,极大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这些做法都值得借鉴和推广。
其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美国实行利率市场化后,每年有200到300家银行倒闭,但由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稀释了中小金融机构倒闭的影响,金融体系总体保持稳健。利率市场化,意味着我国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将变得更加激烈和残酷。这就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意识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退出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