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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人伦价值研究

2013-04-29王晓丽

幸福家庭·教育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红会法律问题

王晓丽

摘 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研究领域,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经济下该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很少涉及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固有属性以及法律人伦价值的思考。本文以红会募捐失败为视角,对诚信障碍进行分析,以及如何让诚实信用原则的人伦价值属性在法律框架下有效、可行性地运行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关键词:诚实信用;法律问题;人伦价值;道德;红会

2013年4月20日发生在四川雅安里氏7级地震,造成灾区人民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全国各地开展组织营救工作和募捐活动,发自内心地想尽一份微薄之力援救灾区人民。令人奇怪的是雅安市红十字会(简称红会)现场募捐仅10.5元 ,几乎为零。爱心人士不再通过红会将善款转交灾区,大多是通过基金等其他民间组织,暴露出公众对红会的不信任,这是群众对公信力失望的表现。发人深思的问题是积“爱心”一身的红会却在巨额善款面前将法律、道德、等待救援的生命抛却,诚信的缺失犹如“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重新定位诚实信用原则的人伦价值属性可操作性研究是迫不及待的。

1 诚实信用原则人伦价值属性内涵

《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诚信:“诚,信也”,“信,诚也”。古人云“信者,行之基也”。对中国思想影响至深的儒家提倡“仁、义、礼、智、信”,“信”虽然排在最后,但它是“仁、义、礼、智”的基础,是人们的基本道德准则。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并把“言必信,行必果”作为规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是人们为人处事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人知其为人的基本人伦价值所必有的。伴随商品经济的席卷各地,立法者将属于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律的强制性外衣,激发学者研究商品经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怎样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诚信的根本属性是“人性”,道德中的诚信法律化问题是立法者意识到诚信规范秩序的重要性,这是立法者的远见。但现状是学者过多地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外在的法律价值,忽视其内在的人伦价值,认为诚信仅仅是法律框架下的基本原则。真正能解决问题的还是内因,加强诚信的人伦价值可行性研究才能更好地稳固法律层面诚信的“帝王”地位。

当前凸显的诚信道德问题是“人品经济”下的法律问题,而非商品经济的副产物;面对经济、利益,人伦价值的诚信该置于何处?“彭宇案”、“老太摔倒扶与不扶”、“地沟油事件”、“毒奶粉”等一系列的道德缺失现象,很多人都在质问中国人是怎么了的时候,我们内心也在备受煎熬。不是我们没有公德心,很多时候我们都愿意去帮助别人,可现实社会风气畏怯了我们的心,使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去帮助。当我们在花费大量的时间讨论道德诚信缺失的话题时,不如静下来想想我们缺少什么。

2 诚信人伦价值文化障碍分析

2.1 诚信文化底蕴不深

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学说名著都是宣扬正面古人智慧,将负面影响无限缩小,以追求完美无瑕的圣人形象,但是这不利于后人借鉴。传统的智慧与同情文化胜过诚信文化,如田忌赛马的故事 编入义务教育课程中,教导学生要有智慧,面对强大的对手如何以智取胜、不退却。认识观还未成熟的小孩却总在纳闷,为什么田忌的赛马没有按照规矩进行,而老师却褒扬这是智慧的体现?明明这就是不诚信的出牌,欺诈对手看众,是教人如何在现实中找任何借口进行狡辩,往往适得其反、弄巧成拙。夏洛克 虽有杀害安东尼奥的动机,但是他们达成的割一磅肉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夏洛克深信威尼斯的法律会维护他的权益,信仰法律的权威才将钱借出去的。可是威尼斯的律师违背诚信,用欺诈的手段迫使夏洛克放弃。这种引人深思的著作反应出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诚实信用文化人伦价值的轻视。“如果不履行,威尼斯的法律形同虚设”这是夏洛克深信法律的支柱,可是执法者剥夺了人们信仰法律的信心,换来的是没有人再相信法律,更多的人将利用人性弱点公然践踏法律威性。夏洛克所深信的法律不保护其利益,不仅仅损害的是其本人的利益,更损害了千千万万个像夏洛克深信威尼斯守法人的利益。

2.2 高尚与理性痛苦抉择

诚实信用原则激励着大家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人之初,性本善”。从人出生来到世上本就是善良的人,由于历经世俗人也就形形色色各有不同,人伦价值凸显也分外明显。面对现实,大多人都会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理性胜过高尚之理由。红会自己的作为失信于群众,出于理性的思考,爱心人士要么直接捐给灾民要么不捐,因为他们认为反正通过不诚信的红会灾民也得不到。在这个层面上不能怪这个社会无情,是红会剥夺了我们成为有爱心的人,即便要捐也找不到一个值得信任的机构能够代替大家去做善事。慈善事业中很多人倾向的是大款的捐助,将普通的百姓放置在最不显眼的位置,只是慈善事业对人的不信任的畸形表现。人伦价值根源于人的本性即“人性”,如果不再信任,就很难再塑立红会在人们心中慈善形象。正如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数次做善事之后变得穷困潦倒、生活备受煎熬,而不守规矩的人却腰缠万贯、前途无忧。“两权相害取其轻”,没有物质保障的善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做一个理性之人。缺乏保障诚实信用的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下只有违背规矩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的话大多数人都会以身试法。

2.3 政务环境不透明,滋生权力滥用

红会处理救济款的详情没有公布,很多爱心人士也没有去追踪善款是否妥善发放,自从暴露出郭美美事件牵扯出红会的腐败之风,才引发大众去关注红会善款的去处。当得知红会挥霍善款的事情,此时大众的慈善之心也就碎了,没有理由再相信红会,或者更确切地说相信类似机构,甚至对于官方数据也持怀疑态度。诚实信用原则的支离破碎犹如“狼来了”的悲剧,没有人会去相信。诚实信用人伦价值的偏离,往往是商品经济下追逐利益的牺牲品。面对社会各种机构,无论是像红会这样的自治机构还是公权力机构,从实质意义上来说都是人民委托的机构,基于信任才交付权力,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当获得权利时,就应该公开透明政务,将权力关进笼子。红会缺乏透明的公开机制,外加不良作风是失信群众的根本原因,要想挽救自己的名声,就要认识到自己缺点,而不是将一切责任归咎于郭美美身上。笔者认为,这和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有密切关系,易将一切罪过加在弱女子身上,苏妲己、貂蝉、杨贵妃……才会有“红颜祸水”的凄美传说,但这些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诚信作为中国重要的传统道德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成为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宝贵的精神资源。早在几千年的古人已悟出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而今的后人将古训“糟蹋”的完无体肤,在利益面前,红会忘却自己的责任与本质,置灾民于水火之中不顾的行为,不亚于地震本身带来的灾难。在面对强大的国家,面对无情的灾难,面对千万好心人的帮助但灾民自己却不是被帮助的对象时,只能对社会失望,政府不信任,激发民愤,犯罪自然上升。政务不透明,不公开是滋生腐败的摇篮,是扼杀大众的慈善之心罪魁祸首,诚实信用人伦价值属性将处于覆灭的境地。

2.4 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

诚实信用制度是社会的凝聚力,当人们抛却人伦基本属性不再信任时,社会将真正是陌生人的社会。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面前,我们将不堪一击,不战而败。回想5.12地震时,全国各地众志成城、八方支援,彼此心连心不分你我战胜灾难;当4.20灾难再次袭击我们时,红会的作为让我们望而却步,开始怀疑到底值不值得这样做,毕竟失信之举很难弥合失望之心。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总让一些处于法律空白之处的“蛀虫”啃噬着群众善良、守信之心,将灾民置于水生火热之中,激起社会不和谐之声。诚实信用原则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慈善立法在法律监管机制方面必须加大立法工程,仅靠人们的内心约束力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法律中的诚信是融合在具体的部门法中的,若有单独的慈善法凸显诚信的作用,就能解释守信的意义何在,为什么现实中那么多的失信之人往往获得利益却没有收到惩罚而自己守信反而失去的更多的假象。

3 诚实信用人伦价值可行性的出路

3.1 控制诚信人伦性“双刃剑”的度

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概括的、抽象的、没有色彩、无色透明。它所包括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的范围。诚信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换言之,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填满这张空白委任状是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杰作,如果不把握好诚信的“度”,受伤的将是无数信仰法律威信的善徒。正如《威尼斯的商人》中法官并没有克制自己公正的地位,而是想尽办法堵住一个信仰威尼斯法律的信徒路,这不是仅仅斩断了夏洛克一人对法律深信不疑的心,而是让亿亿万万群众的信仰之路越轨,不再相信任何法律的权威。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把看不见的“双刃剑”,运行良好则将事半功倍;操作过度则威信全无。红会就是“狼来了”的翻版,由于5.12的善款支出漏洞百出再加其行为作风,群众顿时有种不食人间烟火的错觉“被捐款,遭欺骗”,无法相信善举换来的是腐败滋生的源泉。面对公众的质疑,红会并没有采取有效挽回失信的措施,而是将一切的罪恶推卸与郭美美身上 。再次受伤的心完全不能弥合,公众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可接受的理由都这样的困难,红会肆意挥霍诚信这把“双刃剑”,将大众砍得鲜血淋淋。一个公众深信不疑的委托机构,却不守诚信,任意践踏大众的善心,当4.20地震又一次考验大家时,红会的过度行为阻碍了大家心甘情愿为他人的献一点爱心之路。面临这样的局面,谁来收拾残局。认识到诚信的正负功能,理性对待横跨在正与负的这条沟鸿,掌握分寸、把握度,红会才有可能抹去“黑会”的头衔。

3.2 转变教育观念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孔子以长远的眼光评论子贡、子路的善举,不愧是圣人的高瞻远瞩。如果我们借鉴孔子的想法,在设置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时,能够从人的价值属性出发,必须转变目前我们的思想文化教育模式。早在几千年的孔子就已经悟出了这样深刻的道理,而后人却不能引以为鉴。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是拾金不昧、不求回报,因为接受的后果就是受到大众指责,有违行善的路径。其实这是一种虚伪的文化教育模式,如果鼓励大家行善后得到自己已付出的成本,很多理性人愿意选择做高尚人;如果责备行善这人获得应有的补偿,很多人甘愿只做一个理性人,因为行善的代价是越发贫困,没有基本的保障。选择做一个理性人还是高尚人,都与我们身处的文化环境有关,传统文化鼓励继承优良品德不图所求,而现实境遇是衡量的标准,时代变迁,人伦理性认识进化,市民都是私权的维护者而非圣人,鼓励人们按自己真实想法行事才能保证诚实信用原则人伦价值有效实施,所以提倡文化教育模式转变是释放束缚在大众身上的隐形枷锁。如果相信“好人好报”,那么大众就应该学会坦然接受行善者就应该的到相应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固然可嘉,但是无论高尚人或是理性人终究都是人,仍然需要基本的物质保障需求。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

3.3 建立诚信法律制度实施细化规则

道德诚信是人格诚信,法律诚信是制度诚信,道德面对现实有很多无能为力的地方,就要靠法律强制力保障。“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修身”,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才能恢复诚信原则的人伦价值固有属性。

3.3.1 奖励性条款设置。孔子以长远的眼光评论子贡、子路的善举,不愧是圣人的高瞻远瞩。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如果我们借鉴孔子的想法,在设置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时,能够从人的价值属性出发,追求可行性举措。子贡的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此举无形的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不但不能鼓励行善,反倒是间接阻止大家的善举。因为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要让群众根深蒂固的观念转变,鼓励诚信之人获得报酬,就应该以法律的权威性赋予诚信者奖励性,明确规定行善者可以获得政府、社会团体的补助与奖励,从物质上给予保障。“商鞅徒木立信”,为了树立秦朝法律的地位,得到民众的信任,商鞅出重金重塑秦朝的威信,这是设置奖励条款的最好实证,同时让诚信深入人心,指引民众。

3.3.2 分门别类建立惩罚性机制。诚信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 ,法律所要求的是二者的均衡达到。笔者认为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达到主观的诚信,但必须要有客观的诚信。只有客观的诚信才能让人信服,纵使主观不诚信也无法感知。客观诚信表现在已忠诚的行动、正直的行为,不试图欺骗或损害任何人,行为表里如一 ,遵从社会义务,标准统一;而主观诚信是一种感知、确认、认知状态,心理状态,单纯的道德状态,个性。莫塞提到了二者的区别:“主观诚信通常都转化为权利的授予,这是因为这种诚信是法律诱导的一种心理状态,当事人如果达到了它,将得到一定的优惠待遇;而客观诚信以义务的课加为特征,法律以诚信的名义要求当事人这样做那样做,如果做了,没有任何奖励性的安排 。”

正因诚信具有二重性,才更显现出人伦价值属性的不可测性。如果能认清诚信的双面性,就可以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调控机制,对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从传统文化来看,诚信是道德范畴,但这只是主观诚信的体现;而法律真正规制的是客观诚信的一面,二者并不是吸收包含关系,恰是很多学者没有认清诚信原则的主客观的范畴,导致诚信道德属性占据上风,认为法律不能干涉道德的人伦价值属性。

目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其适用的范围也很有限,惩罚力度不够,对谋求利益失信的商家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因为违法犯罪获得利益大于守法的经济效益。大多数人都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纵使惩罚也只是伤及皮毛。笔者认为,根据各部门经营的种类做区分建立分门别类的惩罚性机制,可以全方面范围内打击不诚信商家,惩罚力度轻重各不同,伤筋动骨效果更明显,取代以往的“统一机制”。

3.3.3 监管机制双向设置。红会肆意挪用挥霍巨额善款,除了自身机构监管机制有问题外,我们更易忽视的潜在责任人就是行善人,因为赋予红会权力的同时就应该有义务追踪这些善款的流向,而不是等到问题曝光才恍然大悟自己不知道。行善人应该有义务督促红会将处置善款的结果反馈,而不是放任不管,间接提供滋生腐败的沃土。未来诚信法律的布局应该增设一章权利人的监管督促义务,从根源上斩断隐形问题的存在。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风险,给以权力的同时就应该为其创设义务。涉及公信力极高的机构,在诚信的维持方面应该适用特别的监管机制,因为一旦失信涉及范围很广,易激怒群众,后续机构运转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再想树立威信就很难了。笔者所谓的双向监管机制就是在机构内部设立监管机构与在机构之外再赋予能够代表群众利益的权利人监管协会,监管机构与监管协会拥有相同的权利,相互制约,不具有隶属关系,内部监管与外部督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以季度为单位,向大众公布信息,并且于监管机构备案审查,达到透明公开的地步。定期公布,内外制衡,红会的结局将会是另一番的景象。

3.3.4 诚信原则法典化。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诚信具有核心的作用,但是目前立法没有凸显诚实信用相对称的地位,仅仅散见于部门法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一部集中的诚信法典。很遗憾,目前适用有关诚信的法律制度只能配套具体的民事就纠纷,在西方发达国家,只就关于政府诚信法律就有很多,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英国的《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等等。中国目前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过于道德化、抽象化,大部分情况下是靠人们的内心道德约束力,没有可行性的强制力,形同虚设。诚信原则适用于法的各个领域,笔者认为,立法者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部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诚信法典,可以囊括社会的事态变迁,不仅具有当前制约性,还具有前瞻性,不要在某一事件发生时再制定一部法律,这不利于法律之间的稳定协调以及传播。红会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在呼吁起草建立《慈善法》,各行业的法律过多以至于法律尘封鲜为人知,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红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如果不是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几乎很少有人知晓这样的法律存在。

参考文献

1 张慧平.诚实信用原则与法治的契合-作为宪法原则的诚实信用.河北法学,2004

2 黄栋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5)

3 杨志祥.论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和制度构建.长沙大学学报,2006

4 刘春兴.“哈特——富勒”论战的回顾与反思——文化进化背景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嘉兴学院学报,2013

(责任编辑 陶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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