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2013-04-29宋新香
宋新香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我国传统文化及劳动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就相关概念进行了简要说明,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观念中相关影响因素,形成了适合我国的劳动法理念,最后进行简单总结。
【关键词】传统文化;发展历程;劳动法理念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受以往劳动者与雇佣者存在种种问题的影响,我国建立劳动法势必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
一、简述我国传统文化及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的传统文化发展过程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的国家,其传统文化结构复杂,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传统法律文化。
远古至夏朝建立以前为中国文化的起源阶段;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文化的形成阶段;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化的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文化的繁荣阶段;宋辽夏金元时期,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巅峰阶段;明清前期,是文化领域的辉煌成果和中国文化继续发展的标志,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涌入,中国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又面临比较劣势,处于出现转机的阶段;鸦片战争至民国时期,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心态文化成果也纷纷出现,在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中国文化开始走上了近代化阶段。
我个人赞成“中国文化是‘和的文化”观点。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应该是“和”,同时,“和”也应该是华夏民族的共同心理特征。
(二)劳动法的发展过程
历朝历代的封建法典中就有相关的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法传入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随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早期工人阶级的出现,外国关于劳动法当然相关概念也开始慢慢渗入中国。中国首次劳动立法是由北洋政府完成的,之后中国劳动法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后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实现了劳动法的宗旨,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从1958年到1976年的荒废低估阶段;从1977年到1993年的恢复和发展阶段以及1994年以后的高速发展、日益完备的阶段。
二、相关概念
1、劳动:(1)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指劳动者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具有职业性质的集体劳动。
2、劳动法:(1)狭义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2)广义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
我国劳动法理念具有重意识形态,轻经济;重劳动,轻资本;重政府,轻市场;重干预,轻自治;重“公平”,轻效率的传统。
(一)我国传统文化对劳动者不是商品理念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劳动者的地位是低下的,并不具有完备的人格,其通常是被当做商品来交换使用的。
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 自由经济要求交易的公开与平等, 而公开、平等的交易离不开市场主体人格的平等和交易客体产权的明晰。惟有使广大劳工以自由平等的主体资格参与市场交易,市场经济才能建立和繁荣,这就决定了劳工不能够物化为商品。而惟有坚持劳工不是商品的理念, 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的产权才能得以明晰。惟其如此, 劳工非商品才使其得以凭借其所有的劳动力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 因而劳工不是商品这样一个理念就成了现代劳动法的基础性理念。
(二)我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影响
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深厚的封建思想,劳动者与雇佣者地位悬殊,劳动者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如今社会普遍提倡人权,地位平等的环境下,势必在思想深处存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理念。
我国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性别歧视、户籍歧视、残疾歧视不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等。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劳动者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保障的水平如何,不仅决定了这个国家劳动者的生存状态,同时也决定了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健康程度。
然而,在如今社会形势下,形式平等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进行倾斜立法是否会消解自由市场的活力,是否会成为自由精神的羁绊,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倾斜保护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三)我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的公权干预理念的影响
我国单一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理念,劳资自治意识薄弱。历史地看, 劳动关系最初都被认为是雇佣者与劳工之间的双方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国家很少干预雇佣劳动关系,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按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处理,由于劳工在这种双边关系中处于弱势, 劳动合同就非常不平等, 工人的利益经常被剥夺, 工人阶级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 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更多地提倡劳动自由、劳资自治,逐步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运行规则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采取劳资自治和行政干预双管齐下的方式,单纯依靠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实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
(四)我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合作理念的影响
早期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使激烈的对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之中,这种对抗造成了生产力低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发展速度慢。
劳动法应当在维护经济的正常流通,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双方矛盾而产生的对经济自由流通的重大阻挠方发挥作用;其中,建立和谐的劳资协商机制是劳动立法的中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规则的、理性的劳资谈判带来的双赢局面。以合作理念取代传统的对抗理念,突出劳动关系协调法在市场经济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是完善我国劳动法的制度选择。
四、结论
我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和人民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在劳动法理念的形成过程中更是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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