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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浅论

2013-04-29赵琴

西江月·上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裁量裁量权

赵琴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法定条件,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合理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当前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势必造成一定的权力干涉。同时,有权作出行政自由裁量决定的是行政主体。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职权的核心。认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以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1、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因而被越权行事、被滥用的可能性就比行政权的行使更容易。目前,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意识还广泛存在,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拥有广泛自由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忽视程序要求,产生了许多问题。

1.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但是在我国很多地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手段相对于行政目的并不妥当。比如在一些城市,城管对小商小贩的执法经常带有语言恐吓,甚至有些城管使用暴力,这些执法手段确实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1.2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是行政主体,那么,面对日益广泛而复杂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那么必然会造成自由裁量行为偏轻或偏重。比如,在我国行政处罚中,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缺乏同一性,也更易造成自由裁量行为的不公平对待。

1.3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2]。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极易滋生权力寻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出卖手中的权力,以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影响十分恶劣。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权

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所以,我们在必须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在确定的框架与内容之内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平正义,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权。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权的目的是通过规制行政权,以达到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和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的目标,提高行政主体优化自身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制建设。

2.1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顺序和时限[3]。行政程序是控制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式,如果自由裁量权不按先设置的方式、方法、顺序、时限来运行,就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所以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行政程序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通过信息公开,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且说明理由。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也通过听证程序予以保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后,权利人也拥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并且利用时效制度充分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

自由裁量是以客观为基础,其中渗入主观因素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无所谓善恶,然而权力行使的主体是人,权力行使的过程体现着人的意识,人难免有认识的局限性,那么行政程序正是以这种局限性为前提,尽可能的少渗入或者是使权力尽可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由于行政活动不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管理过程,还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而相对人则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现在,这个保障就是严格依照行政程序办事。[4]

2.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路径[5]。行政主体因违法行为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出现,则应承受不利后果。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既要受到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自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有明确、具体、适当的行政责任体系的构建。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低限度来说,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相关行政责任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甚至国家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同时,我们不能不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组织内部成员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及法律的规定,作为行政组织内部成员的行政领导人因其实施领导行为时的行政责任承担。即区别其行为时的身份。行为时,是以领导身份的话,则是承担行政责任。

2.3公民参与

对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的制衡,这里有权力的本源及其所应负担的根本职能和任务决定的。[6]也就是权利制约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使公民积极的参与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去的话,这种滥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遏制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决定的损害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予以纠正,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合理的权力控制和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现代国家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控权。上述文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权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我们更应该结合当前的社会实践,以期达到合理的制度改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以人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与思考,实现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译.北京出版社,2012.

[2]刘汉霞.我国权力寻租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3]高奇花.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大众商务,2010(2).

[4]徐晨.控制行政裁量权的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卢智增.行政责任: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路径[J].岭南学刊,2009(3).

[6]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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