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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2013-04-29李硕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李硕

摘要:巨灾可保性问题是关系到巨灾是否可保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随着巨灾保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性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对巨灾保险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数据文库中关于巨灾保险研究的学术著作著作可谓汗牛充栋,但多数人对巨灾保险的可保性仅仅有这一鳞半爪的了解,本文首先从不同标准来浅析巨灾的可保性问题,然后着重从分散风险和补偿机制的实现角度得出精算角度下巨灾的可保性结论,最后从分析中提炼出巨灾保险的实现条件。

关键词:巨灾保险 可保性 风险分散

本文首先从不同标准来浅析巨灾的可保性问题,得出从经济角度、社会效应角度分析的巨灾风险可保,而精算标准下的巨灾风险不可保的结论;然后着重从分散风险和补偿机制的实现角度得出精算角度的巨灾风险可保的结论;最后从分析中提炼出巨灾保险的实现条件。

一、从不同的标准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一)从精算或数理的角度来分析(传统的风险可保性理论)

多数学者对巨灾可保性的研究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即着重研究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该观点认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 6 个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4有大量同质独立的风险单位存在;5风险单位不能同时遭受损失;6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显而易见,巨灾保险并不满足大量同质风险、独立风险和保费可承受三个条件。

(二)从社会效应角度分析巨灾的可保性

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在理论上需要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其价值和效用,在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巨灾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政府需要提倡巨灾保险,并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参与并提倡巨灾保险,故从政府提倡的社会效用角度来看,巨灾具有可保性。

(三)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巨灾保险

任何一个商品,只要买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该商品在市场上便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巨灾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巨灾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巨灾保险需求方和供给方便能达成一致,巨灾保险也就是可保的。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从这个角度来看巨灾保险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

综上,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二、现代背景下对传统风险可保性的思考

现代社会发展瞬息万变,众多商品及其传统的存在形式、销售形式、运营模式都有了巨大变化,只要市场有需求并且供求能够达到合理价格,商品几乎都会应运而生。故在现代背景下对风险可保性的研究有一定意义。

首先,现代经营环境下延伸可保性的条件有一定的必要性。随着航天航空的发展,航天保险应运而生;有别于传统保险的钢琴家的手指险、奥运保险等都在保险市场开发出来。从这种现象来看,不能单纯就从精算条件不满足而否定巨灾保险的可保性,传统风险可保性在现代保险经营中是有缺陷的,在现代经营环境下必须延伸可保性的条件。

其次,传统的厘定费率方法已有所发展。由于传统的保费厘定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故在实际运作中,巨灾的精算方法并非采用传统的费率厘定方法,而是运用随机过程来计算。这种厘定费率的方法是借助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中,并借助于计算机技术来实现随机过程的计算从而完成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

再次,巨灾保险的可保性是相对的。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以及市场结构层次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一方面,依赖于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这一技术条件。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相关理论的发展对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起到积极作用,为保险风险的转移至资本市场以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对接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和风险转移合约衍生品扮演了分散巨灾风险的角色;随着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再保险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全球性的跨区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故能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

最后,巨灾风险可保有以下理论依据。一是风险分散理论,即风险实现跨区分散与跨时分散结合。该理论的推进实质上是在时空跨度上扩展运用大数定律。保险并不是消除风险,而是转移分散风险,即保险有跨期间间熨平风险的优势。二是风险分解理论,即保险证券化理论与金融工程理论的发展。作为一项风险管理创新,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行方式就是通过证券的创造和发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将巨灾风险联结于全球资本市场,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三、巨灾风险可保的现实条件

从需求的角度来分析,近年来巨灾保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骤增,巨灾保险呼声高涨,时机逐步成熟;从供给角度分析,首先,政府鼓励并支持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对再保险市场予以重点关注和扶持;其次,政府给予巨灾相关保险税收优惠和巨灾保险补贴,政策上的优惠会促使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再次,保险公司市场规模扩大,加之灾害学的不断发展进步,这都提高了巨灾保险可保的可能性;从技术角度分析,随着资本市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数理知识和计算机技术的结合,厘定巨灾费率将不再是问题。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谢家智,陈利.保险研究.2011年第11期,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

[3]柴化敏.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热点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