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首判的价值
2013-04-29张海英
张海英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国内首例判决。
这不仅让新法律及时从纸上落到了实处,彰显了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能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同时,对“不孝”子女也是一种鞭策和教育。尤其是对于亲情淡化、关系疏远的家庭,“常回家看看”入法及首例判决将会起到“黏合剂”的作用。
围绕“常回家看看”入法,早已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印象中公众围绕两个问题争论最为激烈:第一个问题是,“常回家看看”是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是否合适?第二个问题是“常回家看看”是否会变成一纸空文?
现在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很有必要,在一个道德、亲情滑坡的社会,通过法律来拯救道德和亲情,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而从首例判决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并非只有观赏价值,其实际价值更大。一些网民认为这一规定缺乏执行力,很可能是一纸空文,甚至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但实际上,通过入法和司法实践完全可以让“常回家看看”发挥正能量。
“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已经让法律和现实更近了一步,已经具备了多重价值。比如说,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例判决就及时在进行普法,警示我们每个人,如果忽视老年人精神赡养就属于违法,若违法就要付出一定法律代价。再比如,首例判决如何监管执行,不仅会吸引媒体目光,同样也会吸引其他司法机关的目光。媒体的关注对于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一种无形的鞭策,将会促使被告人执行判决。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是首例如何判决以后相应的案件就如何判决,但首例判决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摘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