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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

2013-04-29李静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自愿性董事样本

李静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与否以及披露的程度与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相关。Jensen and Meckling(1976) 指出现代公司存在两类代理成本,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Johnson et al.(2000)指出股权过度集中而且法律执行较差可能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攫取。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上市公司存在着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而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较弱,从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两权分离程度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程度。公司的所有制形式存在差异,中央国企、地方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目标存在很大差异,从而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程度。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成本之一是提高了信息被竞争者使用的可能性,从而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度会影响到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此外,公司治理机制能够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程度。本文简要回顾了社会责任信息、环境信息、内部控制信息等一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李正等(2007)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界定为六大类共十七小类内容,提出指数法是评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佳方法。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近650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指数评分,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公益捐赠、员工问题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比较多,而对于社区问题、废旧原料回收、环境问题等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较少。

沈洪涛等(2010)基于2003-2006年沪深两市石化塑胶业A股公司,研究发现:国有控股股东在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积极影响,尤其以国有股东最明显;董事会规模是改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年轻和高学历的高官有助于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

二、环境信息披露

肖华等(2008)用“松花江事件”的当事人“吉林化工”所属的化工行业79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重大环境事故是否对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关系产生影响。研究表明,“松花江事件”发生后,吉林化工以及样本公司股票的累积超额回报率显著为负,样本公司事件发生后2年的环境信息披露相比事件发生前2年显著增加,但作者并没有发现事件发生前2年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和股票累积超额回报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关联性。

王建明(2008)发现外部环境监管制度压力和行业差异会对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产生显著影响。在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之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发现,行业间外部制度压力差异与这种差异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因此,外部监管制度约束有利于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

三、内部控制披露

杨有红等(2008)针对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有关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规定,进行了其实施效果检验。作者通过用2006年上交所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06年的内控强制披露规定没有被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披露意愿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核实与评价也缺乏一致的标准。

方红星等(2009)利用上交所上市2003-2005年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的内控相关信息数据,探讨了影响自愿性内控披露的因素。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的总体水平比较差,但自愿性披露在2003-2005年之间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自愿披露和外部审计是否聘请“四大”、是否同时在境外上市、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总资产净利润率、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总资产以及年度显著正相关,与外部审计意见类型显著负相关;在上市公司内控信息自愿披露动机的影响因素中,是否同时在境外上市、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与总资产净利润率是方向一致的显著因素。总体上说,外部审计还没有对内控的自愿披露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总体披露状况

马忠等(2007)使用2002-2004年的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终极控制权比例越高、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大,家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便越低;同时发现,董事会在监督终极控制人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高强等(2008)发现由副总兼任董秘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未发现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显著作用。

谭劲松等(2010)以深市上市公司2001-2008的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透明度的决定因素。结果发现,内部激励因素(信号传递激励与代理问题)和外部压力因素(市场监管力度)对透明度均有较强的解释力;内部激励因素较好地解释了公司透明度的变化,也是长期透明度的主要决定因素。

伊志宏等(2010)以2003-200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了公司治理、产品市场竞争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经过合理安排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产品市场竞争能够对某些公司治理机制产生替代或互补作用。

五、其它自愿性披露项目

樊铮等(2010)考察自愿性披露行业竞争分析信息的公司特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行业竞争分析信息与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特征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与上市公司所处的市场竞争状况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程新生等(2009)选择2003年至2005年92家发生财务信息失真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组,并考虑行业、资产等因素选择了配对样本公司作为控制组,发现失真事件发生会促使相关公司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表明独董比例的提高将有助于防范财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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