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013-04-29王莉
王莉
摘 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通过对我国经济法原则的归纳分析,结合我国经济法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确定为如下四项内容:一是依法合理干预原则,二是社会本位原则,三是实质公平原则,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基本原则 依法合理干预原则 实质公平原则
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
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涵盖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对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综合。因而它不仅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观念、价值,还要高度抽象与涵括经济法的具体规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理念与价值的高度概括,因而它必须具有稳定性。即使是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必须是固定不变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特性为三点:一是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二是具有高度概括性;三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分析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性之后,再来看看确定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三)确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性的界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也就呼之欲出了。
符合特征性标准。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须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即具有法律的规范性、高度概括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一,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规范术语,而不能是随意的语言或者政策性的语言。第二,高度的概括性要求,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不应当仅仅只能适用于经济法的某一个方面,而更应当能够适用于经济法律部门中的各个方面。第三,相对稳定性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或者方针战略。
独特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独有的,且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能够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相区别。因为经济法是一个与民法、刑法等同等地位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自己独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的社会关系。
现代性标准。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是传统部门法缺陷之不足的产物,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律部门,因此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也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现代性的特点。
价值引导性标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价值的引导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了涵盖经济法所追求的理念,价值目标外,还应当具备价值的引导性。在经济生活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滞后于现实的今天,法官们与执法人员经常遇到法律条文中规定较为模糊甚至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如何恰当地处理这类案件,成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难题。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引导性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一)现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
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入,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五彩纷呈。综合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是漆多俊老师的“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性法律,它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其次是史际春老师的“三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平衡协调原则。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通过“国家之手”来纠正“市场之手”所导致的弊端。第三,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再次是李昌麒老师的“七原则说”,目前是经济法界的主流学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有七大基本原则:第一,适度干预原则。第二,经济民主原则。第三,社会本位原则。第四,经济公平原则,即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第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第六,经济效益原则。第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对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分析
纵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现一一分析之。
首先,分析漆多俊老师的“一原则说”。该原则的确是体现了经济法价值、功能和理念,也充分展现了经济法的特点。但是,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只是用一句话来衡量经济法的具体规则是否符合基本原则。因为不去细细地琢磨该原则的意思,或者说不去将此原则进行扩充和丰富,人们难以从中找出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究竟如何算是维护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我们无从得知。此外,个人觉得这一个原则其实是多个原则的综合。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即是经济效率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的综合。因此,仅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一个原则,有些太过简洁;而将其与单一的原则比较而言,基本原则的内容又显得过多而繁杂,不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性的标准。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原则说”是不太可取的。
其次,分析史际春老师的“三原则说”。笔者觉得史际春老师概括的三个原则表面上看充分地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维护公平竞争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进行协调;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对经济法主体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的衡量。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但是仔细推敲史际春老师的观点,就不难看出其原则存在许多的缺憾之处: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这段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强调的是经济法主体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平衡或协调的手段与方法。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与利益不仅仅是经济法所使用的手段,是所有法律部门都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它违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特性标准的要求。更甚者,我们也不能将手段和方法作为基本原则,手段和方法只是我们达到目的的工具,我们更应追求的是引导我们使用手段和方法的价值或者目标。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仅仅适用于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中,是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普遍的指导性不强,且抽象性也不够,不能很好地贯穿于经济法部门中的各个方面。
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权责不统一,就会导致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引起权(力)及其救济不彰……”从这段描述中,不难发现,其实各法律部门都会出现权责利分配问题,这个原则在行政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是法的一般原则。因而,倘若将此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会出现适用于多个部门法的问题,违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特性标准。
最后,分析李昌麒老师的“七原则说”。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原则皆是经济法的价值。虽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和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但是也不能够直接将价值替换为基本原则。法的价值是法所追求能够实现的功能和作用,是法应然的状态;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法实然的状态。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重合,却不能完全等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经济学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这句话是李昌麒老师在其著作中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解释。它是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则,却不能法律中体现权利义务分配或者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符合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性和高度概括性的标准。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确定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原则的归纳分析,结合我国经济法的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确定为如下四项内容:一是依法合理干预原则,二是社会本位原则,三是实质公平原则,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四项原则不仅各有侧重,而且相互紧密联系,贯彻经济法始终。依法合理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前提和根本原则,经济法之所以不同于传统部门法,是因为经济法的本质体现了国家经济的干预。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是对国家干预经济时的要求与监督。实质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经济法的核心即通过国家干预达到各方的实质公平。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当代社会的主题原则,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让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干预的目标,要求国家与政府更为理性地运用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依法合理干预原则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本质即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而国家干预集中体现在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及对微观市场的规制。而国家的干预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都有扩张的倾向。如何制约公权力,这就决定了国家干预首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即依法干预;在依法干预的同时,更要保证干预的合理与适度,即合理干预。
依法干预原则。依法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在干预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授权,任何主体不得以国家名义实施干预行为。具体包括:
(1)主体合法,国家干预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授权的主体实施的,主体实施干预时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干预行为。如果干预主体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主体实施干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程序是干预主体正确实施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要求干预行为符合法定步骤,并在实施重大干预行为时应实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意见。干预实施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倘若需要修改和废除干预行为,也需要按法定程序实施。
合理干预原则。合理干预原则,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以市场为基础,以保护、促进竞争为目的。包括干预范围合理,即国家干预的范围应当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市场竞争盲目无序。干预力度合理,国家干预是外生力量作用于市场,必须保证国家干预分清轻重缓急,以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判断其力度合理的标准。
(二)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应当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合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一方面要求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调整、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节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自行承担背离社会的责任。
(三)实质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原则既是经济法所要达到的价值追求,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目的之一。实质公平不仅要求分配公平,更要求结果公平,包括如下内容:
财富的公平分配。“财富不患广而患不均”,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导致贫富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则导致社会动荡,矛盾突出。因而,国家应当建立合理机制,通过二次、三次分配,有效利用税收、财政等手段,实现国民财富分配的实质公平。
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市场的盲目与滞后性,市场主体会不断地争夺资源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满足。国家应当运用合理机制与杠杆,合理干预与协调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保证优势地位个体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进而充分利用资源的效用;更要保障劣势地位个体,能够得到自己所需的满足,不至于加重分化的结果。
对弱者的倾斜保护。通过对弱者的利益倾斜,实现实质公平。对弱者保护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为直观的解释。一般认为,社会中占有份额相对较少的社会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被称之为弱者。例如,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市场竞争中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等等。经济法中制定的劳动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皆是对弱者倾斜保护的立法例证。但是这些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呈现出滞后的状况。因而,需要国家及立法机关及时予以修改、补充和维护,使得弱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面临文明加速进化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产生的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念。经济法作为一门有别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部门,必须融合现代的发展观念,不断创新,跟随时代的潮流才能体现经济法的现代性。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彻于经济法整个法律部门,指导经济法主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整个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强调社会经济、生态等社会各个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讲求同代间的可持续,更加注重代际间资源的公平利用与经济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是社会本位原则的延续,更是实质公平原则的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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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