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媒体报道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3-04-29余妍
余妍
摘 要:近些年医患纠纷事件频繁发生,愈演愈烈。虽然导致纠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媒体或正面或负面的报道对医患关系产生了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媒体在报道医患关系时存在着报道失实、刻意炒作和媒介审判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纠纷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应该提高专业素养、尊重客观事实、正确报道纠纷事件。
关键词:医患纠纷;媒体;正确报道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9-0154-02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医患双方在治疗时缺乏沟通,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又不能相互理解,导致了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不和谐。除了医生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医疗体制的不完善和政府监管的缺乏等原因外,当前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还有媒体的不公正报道。媒体的过分介入和有失公正的报道增加了医患双方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媒体成为了影响医患关系的一个主要原因,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因此,媒体报道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
一、媒体报道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一般来说,医患关系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态度、“人性化”服务及对患者“隐私权、知情权”的尊重程度等,是否能全方位与患者需求接轨,取决于患者对医疗上“不可预知性”的认知程度及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等[1]。但是,媒体的报道对医患关系也产生了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媒体的正面报道一方面有助于实施舆论监督,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公众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状、对医患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媒体在对医生收取病人红包、开天价处方、拿医药回扣等非法现象的大量报道与揭露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客观上推动了卫生部门医德医风的建设。2011年9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周刊》节目报道了同仁医院咽喉科主任徐文被砍事件。砍伤她的是5年前她救治的一位患有喉癌的书法学校讲师王宝洺,按照院方的说法,术前王宝洺因为自身职业的原因,要求术后为其保留喉部发声功能,因此手术没有完全切除癌组织。2007年,王宝洺病情恶化,到北京肿瘤医院做了全喉切除术,使得他从此丧失了开口说话的能力。于是,王宝洺在寻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持刀伤人。针对此事,主持人白岩松在节目中评论说:“解决医患关系不能用恨和暴力,医生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保护神。”节目播出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同情患者的同时,网友们的情感更多地倾向于徐文。《新闻周刊》在对此事的报道上,数证并举,为医院和医生在一定程度上讨回了公道,很好地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患纠纷。然而,媒体的刻意炒作和失实报道却对医患关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尤其是在“八毛门”事件中,媒体曲解事实除了对公众有误导之外,还对医院和医生的声誉也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媒体报道医患纠纷事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媒体对于医患纠纷的报道越来越频繁。佛山“弃婴”事件、深圳“产妇缝肛”事件、陕西横山全体医生为死亡患者下跪等事件中,全国各种媒体互相效仿、争先恐后地连续报道,为公众展现了医患之间逐渐升级的激烈矛盾,引发了社会大讨论,这些媒体报道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媒体同情患者,造成报道的不公平和失衡。其一,媒体同情患者,造成报道失实,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甚至成了假想中的“敌人”与法庭上的“被告”,他们的合法与正当的权利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相对于患者,医生成了“弱势群体”。其二,把复杂的医患纠纷简单概括为道德问题。很多因素都能够导致医患纠纷,除去医生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医疗体制不完善、政府缺乏监管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对纠纷事件的鉴定,往往要涉及一些医学专业知识,新闻工作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医患纠纷责任划分的调查和判断。因此,媒体的过分介入和有失公正的报道增加了医患双方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以 2005年11月《新闻调查》的一档关于“550万天价医疗费”的节目为例,中央电视台在没有考虑到患者家属的财力、背景以及对绝症患者动用珍贵医药资源进行救治的意愿甚至直接干预医疗过程的情况下,贸然并且片面将事件责任引至医院,认为院方是造成患者治疗费高达550万的唯一原因,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
2.媒体有意识地炒作以造成“轰动效应”。在媒介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媒体必须要提高发行量或点击量来维持生存。于是在一些新闻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往往为了抢时间,在并未弄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发布消息,或是利用煽动性的标题和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来吸引受众。加之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并逐渐成为普通大众的日常议题,所以很多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时出现恶意炒作的现象。深圳新闻网在报道“八毛钱”事件时,有意忽略患儿的病情,着重强调“十万”和“八毛”的差距,实在是有违事实。它采用片面叙事的手法,并且极力夸大事实,后来一些媒体争相转载,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深圳新闻网和相关媒体获得了较大的点击量和发行量,却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3.代替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作为一种超越司法程序的预设性审判,由于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在主观上具有干预司法审判的意图,在客观上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无法严格遵照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要求正常行使司法审判权,从而给法制建设的推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一系列消极的影响[2]。新闻媒体缺乏完善的医学知识,对医学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都缺乏相应的了解,医患纠纷事件一出,媒体就将一些目前医学难以解决的难题归罪到医务工作者身上,通过强势报道对医务工作者进行道德质疑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利用民意对法院的审理施加压力甚至最终影响判决结果。以央视新闻2004年2月27日的一篇报道《部分龙胆泻肝丸受害者向同仁堂提出索赔》为例,整篇报道中只有病人的哭诉,委托律师的申诉,没有同仁堂的反应,没有药物专家的结论,也没有法院的判断,连意见也没听到,那么,媒体凭什么说这些肾病患者是“因药致病”的“受害者”呢?[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权,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因此媒体对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有评论的自由和监督的权利;但是“媒体审判”是干涉司法的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把二者等同起来是在为“媒体审判”辩护,实际上是在干涉司法公正。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能违反法律要求。
三、媒体如何正确报道医患纠纷
媒体在对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对医患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然而,这些问题如果能得到纠正和改善,那么媒体报道也可以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积极的作用。
1.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普利策曾把新闻工作者比作航船上的瞭望者,从而说明媒体的重要职责和作用。然而不少媒体从业者不尊重客观事实,只注重炒作以提高发行率和点击率,或因利益的驱使进行失实报道,缺乏新闻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因此,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树立责任感。医学领域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和鉴定,往往要涉及一些医学专业知识,新闻工作者对医学知识体系的认知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医患纠纷责任划分的调查和判断。因此,报道医患纠纷的媒体工作者应该努力学习医学知识,认识到医学的时代局限,减少固有的偏见和不必要的失误。
2.尊重客观事实,采用多方新闻源平衡报道,全面反映医、患、法等多方意见。医患纠纷是包含着矛盾对立的复杂事件,在对其进行报道时,媒体要确保公正准确,兼顾对立双方,从不同的新闻源获取信息,将对立面的事实和观点同时摆出来。包括对患者的采访、对医生和医院的采访、对事故调查方的采访和对专家鉴定结果的确认等。在医患纠纷的报道中,媒体要兼顾医生、患者的立场,听取专家的意见,咨询法理常识等。
在前文提到的央视新闻的报道:《部分龙胆泻肝丸受害者向同仁堂提出索赔》中,如果报道中少些病人的哭诉,加入委托律师的申诉、对同仁堂的采访或是药物专家检验后得出的结论,还有法院的意见或是判断,那么,媒体就不会直截了当地说这些肾病患者是“因药致病”的“受害者”了。
3.向公众普及医学常识,让大众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媒体不能恶意丑化医生和医院的形象,不能夸大医患之间的矛盾程度,要全面、准确、连续地报道医患纠纷事件的原因、过程及结果,揭露问题的同时也要展示事态的积极一面。媒体失实的负面报道会为医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之前一直热播的电视剧《心术》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医生在为患者做重大手术之前会把患者家属约到会议室,为其仔细宣读并分析手术承诺书后才让患者家属确认签字,并且全程由摄像机拍摄下来。之所以这样小心翼翼,是因为医院以前吃过这方面的亏。一次治疗中,一名医生在告知患者家属手术有可能会后遗症和并发症风险后得到家属同意为患者进行手术,然而手术过后患者出现了术后并发症,于是家属到当地的一个报社诉苦,报社在没有采访医院和医生、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实报道,对医院的信誉和医生的声誉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所以,媒体向公众普及医学常识、让大众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患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对自身和院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媒体的过分介入和有失公正的报道增加了医患双方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媒体因此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所以,媒体报道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媒体的正面报道一方面有助于实施舆论监督,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公众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和发展,对医患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然而,媒体的刻意炒作和失实报道却对医患关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媒体同情患者,造成报道的不公平和失衡;有意识地炒作以造成“轰动效应”,代替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媒介审判”等问题突出。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尊重客观事实,采用多方新闻源平衡报道,全面反映医、患、法等多方意见;向公众普及医学常识,让大众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梅春英.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5).
[2] 张建.“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8.
[3]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