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2013-04-29郑浩宇

2013年9期
关键词:延伸性著作权

作者简介:郑浩宇,作者简介: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进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迎合了数字传播环境下版权利用与保护的需求,有效地解决了授权模式下集体管理制度无法实现的海量授权问题,维护了著作权事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但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仍然存在准入机制高度垄断、缺少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收费标准和费用转付机制等问题,我们应该建立起有限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准入机制,制定全面、灵活的收费机制并构建起具体、有保障的费用转付机制,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进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来了众多非议,很多权利人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能会迫使自己“被代表”,致使自己的权利遭到损害,更有部分音乐人以“退会”相要挟,要求删除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关条款。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一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法律采用一种推定方式,若权利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其行使权利,则推定为允许其代为管理。[1]国际上采用这一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有北欧五国和俄罗斯。当前我国采用的是权利人授权模式的集体管理制度,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管理。随着版权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传播的日益快捷,授权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版权利用与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引进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分别对实行延伸管理的集体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延伸管理对于使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权利人的救济措施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网络日益成为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重要平台。按照过去的授权模式,使用者要想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各个作品的一一授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具有如下特点:作品人数众多且身份难以确定、作品数量巨大且不断产生新作品、使用者众多且对作品需求多样化、作者难以控制其作品的传播;[2]要想实现海量作品的授权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将造成使用人的“被迫侵权”或者放弃使用,阻碍了作品的传播。另外,权利人要确定和寻找使用人或者侵权人无疑是难上加难,致使权利人维权也受到重重阻碍。

然而,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消除这些弊病,实现版权利用与保护的价值目标。首先,这从法律上确保了非会员作品尤其是那些使用人尽了勤勉寻找义务仍难以确定权利人的非会员作品也能得到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不是被迫的,而是给权利人以选择的机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对于尽了勤勉寻找义务仍难以确定权利人的作品,使用者无须再与权利人取得一一授权,只需与有权延伸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作品的使用费,便可以对相应的作品进行使用,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使得网络传播环境下提出的海量授权得以实现,有效地满足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需求并降低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极大地促进了作品的自由传播。再次,第七十条的规定使得延伸管理的责任划分较为明确:第一款规定情形,使用者只承担缴纳使用费的义务,即使权利人提出侵权赔偿,也无权要求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使用人存在過错,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救济条款的确定和责任的划分形成了使用者、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相制衡,有利于实现著作权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障碍

综观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是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一个空泛的框架,要具体建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尚存在以下障碍。

(一)高度垄断的集体管理组织准入机制剥夺了权利人维权选择的空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我国著作权各个领域只能有唯一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这种高度垄断的集体管理模式剥夺了权利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自由选择的空间,权利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个体维权极难与组织代为维权较弱之间,权利人只能被迫接受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然而,这种垄断性的权力致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并没有积极、主动、有效地行使其职能,不但没能帮助权利人行使权利,有时甚至会在管理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权益,这违背了集体管理组织设置的初衷。

(二)缺乏权利人参与制定的收费标准不能有效反映权利人诉求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二)权利的种类;(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分别是站在使用者和集体管理组织角度考虑的,而第二项可以算作是站在权利人角度考虑,但从整个条款的表述来看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缺乏权利人的参与,致使权利人的利益诉求无从表达,更不用说如何满足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诉求。

(三)具体的费用转付机制缺失致使非会员权利人利益被窃取

对于非会员作品实行延伸管理所收取的使用费如何转付的问题也直接影响了“延伸管理是为维护权利人利益”这一目标是否能落到实处。但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都只是笼统地提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在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后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但并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转付的流程、保障措施等。延伸管理使用费转付机制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多被集体管理组织所窃取。

三、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有限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准入机制我国在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需要增添竞争因子。当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集体管理水平还不够高,如果采用完全竞争的集体管理,可能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混乱,造成集体管理的缺位、错位或者重叠。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由著作权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即国家版权局作为“守门人”和“最终裁判员”的前提下在各个领域增加一至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进行管理,构建起“适当垄断,有限竞争”模式。[3]这有利于促使集体管理组织完善服务,形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良性竞争,从而激发权利人入会的积极性,最终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二)建立全面、灵活的使用费收费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非会员作品的延伸管理的收费标准的价值指导应该是:在维护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更加倾向于维护权利人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加强听证,并要求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包括使用人、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等。其中权利人的比重应该最大,并且应该包括各个领域的代表;因为对于不同类作品及至是同类但非同一作品,权利人创作所付出的劳动有差别,作品所赋有的价值也有差别;另外,即使是同一作品,在不同时期也会因传播情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只有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才能制定出反映权利人诉求的、可操作的收费方案,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

(三)构建具体、有保障的费用转付机制

对于非会员权利人使用费的转付问题,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尽到勤勉寻找义务。笔者认为,自被延伸管理的非会员权利人的任意一项权利被授权之日起,集体管理组织就应该在全国性的版权信息公告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作者名称(个人或公司)、作品名称、作品类型、权利有效期间、作品概要等;[4]公示的期间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标准,一般为三年,自公示使用信息之日起起算,这三年也就是非会员权利人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支付版费的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这三年内主张权利时,应该承担权利归属的证明责任;若在这三年内没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即认定权利人喪失请求支付版权费的权利;该笔使用费也应该上缴国家版权局,成立版权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同时应加强对使用该基金的审批、监管,强化集体管理组织责任,切实保证延伸管理真正以维护权利人利益为导向。

结语

我国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了数字环境下版权利用与保护的新要求,有效地推动了海量授权的实现,符合《著作权法》之既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又促进优秀作品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繁荣的价值理念。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还不够成熟,延伸性的集体管理更是缺乏非常完善的制度构建,我们应该在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价值目标的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敦,李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J].滨州学院学报,2012,(4):70.

[2]崔伟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16-17.

[3]张维胜.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应当取消——音乐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意见[J].编辑之友,2012:107-108.

[4]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96.

猜你喜欢

延伸性著作权
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和适用
肝炎后肝硬化患者开展延伸性干预措施的价值分析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小学语文低年级阅读教学改革探究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浅谈新媒体时代文艺作品的保护方法
美味也有“著作权”
以音乐教育类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教学实践能力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探析——以挪威国家图书馆Bokhylla计划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