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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

2013-04-29张锦锦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美国影响

张锦锦

摘要:世界贸易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三大类,其一是反倾销,其二是反补贴,其三是保障措施的制定。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主要是通过这3种措施来进行贸易制裁的。随着我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美国对中国所采取的反倾销及保障措施已经不能够满足国内一些生产商的目的了。所以,美国将要寻求更多的突破口,反补贴法的出现其实也是一种必然。因此,我们一定要未雨绸缪,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美国;反补贴法;贸易出口;影响;法律对策

近几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逐渐加大,我国基本上保持着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但是,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贸易顺差越来越大。有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为427.21亿美元,2003年为586.1亿美元,2004年为802.7亿美元,2005年中美贸易顺差将超过900亿美元。

一、反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一)反补贴的含义。反补贴指的是国家政府或者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贸易顺利进行,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各个国家使用的补贴行为而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性的措施,比如说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美国在很早之前就制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且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判例法规则。目的是为了美国本国的贸易往来更加顺利,保障其相关权利。

(二)反补贴的特点。客观上来说,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作为当前世界贸易组织所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典型性的合规性贸易壁垒。相对于两外两种,反补贴已经成为当前阶段国际贸易过程中一种更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形式,同样也具有其他两者所不具备的危害性,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为政府而非企业或者个人。必须认识到,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反补贴实际上是政府应对外贸的政策措施之一,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实际上还是来自于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则涉及到一国的红光经济政策,因此主要的法律主体是政府。

2.具有更为广泛的调查范围。正如上文中所介绍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主要是局限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的产品,而相对于这两者来说,反补贴在调查过程中显然具有更为广泛的范围,不仅需要对涉及企业进行调查,甚至在必要情况下还会对企业所在行业进行调查,所产生的危害更为巨大。

3.产生更为持久的影响时间。客观上来说,反补贴调查对于一国的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不仅范围上更为宽广,同样在时间上也就有明显的持续性特点。为了应对相应的调查,政府必须对自身现行的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因此必然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连带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于一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都必将造成不容忽视的客观影响。

4.连锁效应在固定时间内表现的更为明显。如果某一成员国在调查过程中被认为出现了一定的补贴措施,那么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但是必须认识到,当前阶段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尤其是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由于美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领导地位,因此其所采用的贸易政策非常容易被欧洲、日本等国家仿照,从而导致多个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对我国的外贸行为加以限制,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二、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贸易出口的影响

(一)反补贴调查将影响我国所有产业及产品

我们从美国的发补贴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说有烟草类、饮料类、塑胶产品以及化工产品等等上千种品类。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更为严重的是,打击的往往是那些受到政府补贴的下游企业或者说是一些下游产业链产品。比如说电力和能源等一些基础性生产资料。而且对于美国的反补贴法来说,只要有一个条件符合,中国出口的相关产品就会收到阻力。

(二)反补贴法影响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

我们从美国的反补贴法相关条例为例,中国各个地区的近20余家企业都受到了美国相关出口边境的反补贴调查,调查的内容多大9项之多。尤其是一些对于受惠于国家的经济特区来说,其所受到的优惠贷款、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方面的优惠都将受到美国反补贴法的相关干扰。

(三)反补贴易引起连锁反应,出现被其他国家滥用的趋势

一旦我们国家出口商品受到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后,很有可能其他国家也在担心出口商品转向,他们也极有可能会出台相关的反补贴调查,甚至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这将会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的秩序,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来说也是相当不利的。

(四)削弱出口产品竞争力,在政治上造成负面影响

从某些方面来说反补贴它本身是比较复杂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反补贴整个的工作任务也是相当巨大的。一旦建立起了反补贴任务,不光是企业还有政府都会面临着非常繁琐的问卷调查以及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对于二者来说承担起来相当吃力。一旦诉讼成功,那么补贴数额被征将不超过五年的反补贴税,这对于产品出口来说会大大削弱其竞争力。在政治方面,如果被证实实施了反补贴,那么,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以及干预都将要受到其他國家的干涉,这对于经济调控来说将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

(五)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从本质上来说,美国政府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是一种国家外贸政策的体现,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通过政治手段来调整中美贸易之间业已存在的失衡问题,并将贸易失衡问题的责任推卸给中国,归咎为人民币汇率低估这一不存在的问题。而通过对反补贴贸易救济手段在这一过程中的应用,能够通过美国政府对我国政府的施压来对我国现行的贸易政策加以改变,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无疑进一步提升了美国促进人民币升值的力度。从国际贸易法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国际贸易公平的行为,不仅仅无法对中美之间贸易失衡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只会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热情,降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竞争力。

(六)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正如上文中所分析的,美国所采取的反补贴调查对于任何一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都必然产生深远而长期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我国政府为了应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必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正当利益,这些措施非常容易导致中美之间贸易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七)我国地方的多项补贴政策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如果中国被认为适用于反补贴法,也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同样适用,那么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承受更多的苛责,我国政府所指定的多项贸易补贴政策必然受到客观的影响。

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全国各地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强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存活率,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和措施,而中央政府同样也采取这些措施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补贴的主体上来说,主要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央政府根据国际贸易公约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行为,但是地方政府中仍然大量的保留这些出口补贴措施来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政策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我国政府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政策,这对于大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应对美国发补贴法的法律对策

(一)调整企业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根据世贸组织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经过调整补贴方向,主要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经过调整专项为不可诉补贴,这项协议主要将政府补贴的范围划分了几个形态,比如说被禁止的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补贴。对于高新企业,尤其是一些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一些出口型企业来说,首先是会获得政府方面的相关优惠的。

(二)调整、取消目前众多的企业和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下达的一些税收优惠基本山都是一些“专向”性质的,所以说,调整、取消目前众多的企业和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展出口经济来说相关重要。针对此情况,比如说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出口进行关税,另外还有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

(三)制定专门法律,对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行为进行规制

这是我国入世之后一直履行的承诺,这也是我国真正进入到市场经济并且融入到国际社会之后的关键一步。国务院在2001年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主要是针对为了防止其他国家通过反补贴法来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干扰或者是限制。实际上,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并且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执法经验。从两千年起,我国政府根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我国的发布帖法立法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形成了一系列的对应法律法规,从程序上规范了补贴调查的范围和操作流程。但是必须认识到,我国的反补贴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客观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同时我国企业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反补贴诉讼经验,从而导致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法体系,加强对国际上这一法条的理解,适当的引入发达国家已经完善的反补贴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对其加以改造。同时,企业本身有也必要对反补贴法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和学习,为外贸过程中出现的反补贴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开性,提供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政府要转变自己的角色,不要直接去干预企业自身的经营及投资活动,一定要转变自己的职能方向,主要为企业提供各种经贸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咨询方面的服务辅导。要建立起具有权威的、有协调能力的中国出口企业联合会之类的一些纪律性的组织,再一个是要普及有关补贴以及反补贴的相关知识,培养各个层次的熟悉国际经贸领域的相关法律人才,并且建立起企业沟通,能够让企业具有更加充分的思想准備,并且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

(五)认真应对反补贴起诉。

这主要是针对企业来说的,企业平时要注意多搜集和关注一些有关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关补贴措施,如果一旦遇到国外有专门针对我国产品而进行的反补贴诉讼,就可以借鉴经验并且做到认真处理。一定要在磋商的过程中找出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到调查程序中去。

在应对反补贴起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反补贴调查的主要法律主体为政府以及具体的政府部门,这就要求在应对起诉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交流和协作。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最终的罂粟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政府各个部门在应诉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美国的反补贴法起诉,变被动为主动,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六)改进企业生产管理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并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

对于企业来说,在国际市场中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的影响下,只有不断的提升自身的劳动生产率、加强服务品质,才能够真正意义上的规避风险。同时,对外投资同样也是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对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给予相应的鼓励和支持,不断的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应对反补贴起诉的过程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来进行合理规避,让国外企业和政府无从下手。

(七)培养专业人才

虽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反倾销起诉的经验,但是由于反补贴起诉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手段,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面对这种起诉的时候,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从而感觉到束手无策。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必须积极主动的关注此类人才的培养和吸收,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并通过对欧美等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和理解,进一步提升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反补贴法的了解,做好应对起诉的各种准备工作。当然,对于我国的补贴政策的实际情况的掌握,同样是我们所培养的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针对我国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可以更好的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在高校中设立专门课程,甚至开设专门的专业来培养出一批了解WTO反补贴法,又掌握我国补贴政策实际情况的高端人才。

四、美国反补贴法对我国法律的启示

(1)反补贴成为世界各国对华贸易保护的新形式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中美两国的贸易交流不断进步,美国成为中国仅次于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随着两国贸易总量的不断提升,随着而来的贸易纠纷也不断出现,为两国正常的经济往来带来了一丝阴霾。实际上,作为接受美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在中美贸易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样也严重的影响到了中美人民在其他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但是随着我国企业的积极应诉,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已给予我国应诉企业以单独税率并开始承认部分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导向性。而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四十多个国家都已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种情况下,美国深刻的认识到,反倾销已经不能成为制约我国出口的有效壁垒。这种情况下,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过程中对于对方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不加以限制,因此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美国仍然可以援引该法条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2004年4月,加拿大修改了国内反补贴法,使该法能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随之,加拿大连续对我国进行了三起反补贴案件调查,其中有两起裁定补贴行为成立。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对1930年美国反补贴法进行了修改,使该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从而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中不难发现,美国已经对我国的出口行为改变了传统的制约方式,采取更为激进的措施应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快速发展。

(2)企业认真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诉讼

虽然美国至今已经正式开始对我国部分企业征收反补贴税,但是我国企业在积极的应诉过程中,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金东纸业由初裁时20.35%的临时税率下降到7.4%,而晨鸣纸业则因放弃应诉,美国商务部根据不利信息(铜版纸案原告提交的信息)裁定其在20个项目中构成最高幅度的补贴,由初裁时10.90%的临时税率上升至44.25%,从这一情况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在面对美国政府的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积极与否,已经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上,在应对反补贴诉讼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必须更为积极主动的去面对,而不是片面的逃避,否则只会为自己带来更为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自身在海外市场竞争过程中抢占的市场份额的流失。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在反补贴诉讼的应诉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配合态度以及较为完备的事前准备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于最终的判罚结果有着直观的影响意义。

(3)修改和完善我国有关补贴的法律和政策,充分利用高层对话解决具体问题

作为WTO框架下保障贸易公平的重要手段,反补贴调查虽然在保护国际贸易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样也经常被贸易保护者所应用。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反补贴调查相对于传统的反倾销调查所产生的危害更为严重。正如上文研究所得出的结果,反补贴贸易无论是在经济角度还是在政治角度,都会对被调查国产生深远而长时间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相关补贴法律和补贴政策,通过高层对话的方式来降低我国企业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的应诉难度,事实上,保证我国的补贴政策,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WTO规则的一致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培养与之对应的法律人才,同样是我国政府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有效手段之一,不仅仅能够让我们更好的准备应诉,同样也能够及时发现调查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同时,我国政府和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对于国际市场的调研有必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肯定,通过对其国家出口产业基本情况的深入了解,不断的优化我国出口结构,采取多元化的出口市场占领,通过具体的办法来规避反补贴调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从宏观经济政策角度来加强政府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从而有效的加强对国际市场规则的掌握,合理规避反补贴调查风险。

(4)在WTO规则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当下阶段的WTO法律体系中,进口成员国有权利对同一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得到了WTO法律体系的认可,但是其中同样包括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我们的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应该合理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和保证我们的正当权益。同时,当前阶段在WTO相关条款针对反补贴调查的论述还较为模糊、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同样也应该将相关的争端问题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WTO规则的不断完善,并以此为基础,防止某些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而滥用,WTO规则情况的出现。进而保证WTO各成员国能够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一般精神来进一步完善反补贴法的相关内容中来,避免本应应用于正当贸易权益维护中的“双反”成为新时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实际上,将有关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同样也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实现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的确认。针对我国当前阶段大量出现的商业银行的市场身份的认定问题,就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来加以最终的认定,这不紧急有利于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市场中的推广,同样也能够更为有效的改善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和法律诉讼地位。

小结

众所周之,我国是接受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但隨着我国企业的积极应诉,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已给予我国应诉企业以单独税率并开始承认部分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导向性。这是大势所趋,美国也必须慢慢接受。因此美国也意识到想仅仅通过反倾销措施已不可能达到遏制中国产品向美出口的趋势。

参考文献

[1]梁耀、黄永智.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案例研究:以广东省为例.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8

[2]何海燕、任杰、乔小勇.贸易安全政策与实践研究:补贴与反补贴新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4

[3]甘瑛.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3

[4]欧福永、等.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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