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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议与设想

2013-04-29苏国省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农民工

苏国省

摘要: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建设与经济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状况依然存在,并且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解决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问题就变的十分急切!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法规;设想与建议

当前,拖欠工资现象比较普遍,而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尤为突出,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建立起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以期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变的十分必要。本文将试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援助方面谈谈自己的管锥之见。

一、制定关于农民工的法律法规

1、拓展工资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或言之,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2、对恶意欠薪的企业主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承担方式是民事责任而且惩罚力度缺乏必要威慑力。为此,有必要加大对其处罚力度,例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通过进一步明确规定,从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上两手抓两手硬,根据情节轻、社会影响及数额大小,使恶意欠薪的雇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和经济制裁。

3、完善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金,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或5%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而且对建筑方和开发方要同时收取。保证金必须足额缴纳,及时到位,从机制上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职责

1、对怠于履行职责的部门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部分劳动监察部门,因其执法力度疲软,有意回避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的查处,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层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是与群众最贴近的,最能反映政府机构办事能力的,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因劳动监察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而得不到保护,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劳动监察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对不作为的部门提起不作为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动纠纷,这种不能主动作为的态度就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3、加强各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与协调性

由于涉及農民工的行政部门较多而且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单独所能实现的。

为此:首先,需要明确行政部门中,其职责是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关的;其次,增强其职权,明确其职责,增强其独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能力;再次,对于一些复杂案件,需要各部门协同解决时,要增强其协同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司法部门提供讨薪便捷通道

1、简化解决纠纷的程序

简化解决纠纷的程序,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势在必行,例如可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或转向赋予仲裁机构的仲裁强制性。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解决欠薪等案件,从欠薪发生到法院诉讼解决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简化劳动争议纠纷程序,使农民工能在不仲裁的情况下直接起诉。

2、贯彻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费用相当性原则,既是实现普通民众“接近司法”之保障,也是诉讼效率之追求。

在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受理范围的前提下,法院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更注重调解,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实行一审终审制,通过减少诉讼级别来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程序利益优先,应当承认当事人就涉及争讼事项在程序上的选择权,当事人可和解可诉讼。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至关重要,同时也能根治用人单位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不提供证据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对于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控制权,就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农民工。因此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农民工举报或起诉,用人单位要承担用工或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信息举证的责任。这样,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降低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四、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1、扩大援助对象与范围

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公民”,而不是“社会弱者”,这就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其次“属人”与“属地”原则的不统一,也使某些案件当事人由于“无申请资格”而被拒之门外;鉴于此,修改援助制度规定“社会弱者”为对象并建立援助协作机制。

2、细化与简化援助程序

目前法律援助程序复杂,导致援助门槛高。为更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法律援助部门应降低援助门槛、简化援助程序,让更多被欠薪者获得法律援助。

建议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逐渐把农民工作为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对群众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可先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补办有关手续;为更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应放宽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可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3、更注重于农民工利益

面对农民工维权中的法律援助渠道不畅等难题,各地法律援助应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新的服务机制,以最小的投入实现农民工维权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设想: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效果;二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总之,无论何种设想,目的都在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把进行相应立法、强化执法、司法改革和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结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与法律措施配合,使农民工的最基本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参考文献

[1]杨明生.根治“恶意欠薪”需要法规“给力”[J].中国建设信息.2011(03)

[2]鲁岳松.新形势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及对策研究[J].今日科苑.2009(08)

[3]夏俭军,陈晓东.农民工工资为什么被拖欠[J].中国社会保障.2006(08)

[4]田亚平.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J].今日科苑.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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