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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和防范对策

2013-04-29何凌峰

2013年9期
关键词:失真成因会计信息

何凌峰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会计学界讨论的热点,也是当前经济和社会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本文从会计失真的必然性、市场经济制度、会计制度、社会因素等方面阐述了非法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从会计理论和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信息监督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来研究探讨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对策

当我们对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深恶痛绝时,应直视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但我们也需正视这种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通过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的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重振会计界的良好声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性

纵观古今中外,自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会计信息失真就成为社会的"毒瘤",挥之不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会计制度乃至审计制度不断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中,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是世人所公认的资本市场最发达、信息监管最严厉的美国,其会计造假、审计造假造成的会计、审计信息失真的丑闻也是屡见不鲜。“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更是将会计、审计信息失真演绎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进一步说明,只要资本市场中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要会计仍然采用权责发生制,只要审计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就必然有适合其生存的理由和空间。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一)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最终加剧贫富悬殊,少数人获得较大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采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二)利益驱驶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就会不择手段,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制作虚幻的高速成长,来蒙蔽监管者,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制度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加上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给不诚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首先,应建立规范运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明确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职能,在股份制企业制度下,厂长(经理)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厂长(经理)作为公司或企业的经营者,是受托人,只具有经营权,其权利绝不能超越所有者授予的权利,并且要对其经营活动负起充分的会计责任。

(二)其次,改进会计的管理体制。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变会计人员的工作受制于经营者,真正落实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确保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负起会计监督经营的职责。针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提出如下构想:

1、实施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即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归国家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代表国家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单一身份,不受其所在的服务单位的领导,也不在其所在的服务单位领取薪酬。笔者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变过去会计人员为单位所有变为属社会所有,从而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如此,会计人员就能够排除一定的干扰,依法办理会计业务,正确行使会计职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减收乃至防止会计报表失真。

2、实行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制,是由特定人员执行的,为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的外部会计监督系统。财务总监制度使会计管理体制得以完善,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形成财务总监与厂长(经理)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共担责任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抑制了任何一方权力的过分膨胀,从而形成“集思广益,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不流于形式。

3、会计人员申诉制度及会计主管任免审批制度

为保证会计人员及会计主管有效实施会计管理、监督的职责,避免因维护国家利益而受到来自其所服务单位等各方面的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上应发挥重要作用。可考虑建立会计人员申诉制度和会计主管任免审批制度,并以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会计人员因抵制违反《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而被解雇,或受到降职、撤职等处分时,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诉,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下达会计争议裁决书,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对违章、违纪乃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明显不够。

要充分发挥会计规章的处罚功能的震慑作用,在法律层面对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一旦发现企业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就要依法严肃查处,弄清造假的原因和责任,做到打假不手软,处罚不留情。同时,对那些来自行政方面干预的压力所致的作假,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违纪者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使作假者和指使作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只要我们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处罚的力度,就能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蔓延。假如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一旦被發现、被追究,其成本远远超过由此获取的实际收益,甚至会造成“血本无归”或“锒铛入狱”的严重后果,就会使那些妄想从中获利者不能造假、不敢造假,就会推动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使真实、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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