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离婚
2013-04-29雷高林
雷高林
说起离婚,古代还真有“离婚”这个词。该词最早出现在刘义庆《世说新语》中,大书法家王羲之的儿子王献之病入膏盲,请了道士来祈祷,问他这辈子可干过什么亏心事不曾。献之想了半天说:“惟忆与郗家离婚。”
古代有著名的休妻“七出”之条: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里有许多封建礼教的荼毒,最不合理的是“恶疾”,即妻子得了不治之症,也会成为被休的理由,实在全无天理!可奇怪的是,虽然古代有如此封建礼教荼毒,但从各类相关古籍里可得知,古代離婚率不仅不高,而且离婚非常之不容易。
古人的离婚按难易可分为两个时期。周朝以前,男女对婚姻还不太重视,当时有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之记载。但随着古代文化的发展及政权的巩固,很多当权者发现婚姻的稳固对国家及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于是,虽有荼毒在前,但更具体地制定了许多不允许擅自离婚的规定。如秦始皇巡游时发现当时的社会有男子招妓、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女子抛子改嫁等,便刻石颁令天下必须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虽然夫权意识不断强化,但法律明文禁止是不可以擅自离婚的,特别是唐时期贵族离婚,要遵守严格的规定。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类似今天的离婚证)看,离婚时要写清三层意思,一层为夫妻之缘如细累劫修得来,实属不易;二层表达目前状态经常冲突,“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棒”;三层就阐明既然无法相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古人这样的“放妻书”一写就是洒洒洋洋的几大篇,充分证明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休妻也是不易的。古代夫妻的离异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受当时的法令所限制,还受到严格的舆论约束。
古人的养生观念还认为,人的健康与婚姻有着密切关联。美满的婚姻对男性来说有“三至”:肝气至、心气至、肾气至;对女性来说有“五至”:心气至、肝气至、肺气至、脾气至、肾气至,以达到强壮复健、祛病延年的作用。古人的这个观点在现代社会被科学界所认同。美国的明尼苏达大学DE萨博士研究发现,人的身体内一种叫“可的松”(cortisol)的荷尔蒙高度分泌。如果有一个幸福的婚姻,人体内的“可的松”的浓度就会降低,身体的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就得到缓解。反之,离婚可以使人的“可的松”水平长期居高不下,会导致各种身心疾病,包括抑郁、焦燥、持续性头晕、人际关系冲突、社会适应不良,甚至可能诱发癌症。
完美的婚姻使小家稳定,进而促进国家的安定。所以,古代封建政权统治下的时代依然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很低。《易传·序卦》载:“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于恒。”《管子·小匡篇》亦有文:“士三出妻,逐于境外。”东汉的辞赋家冯衍年老出妻,被当时的社会严厉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阶层更是一致认为,升官发财后便以没有共同语言为由休妻的人是没有道德和品行的。在当时“夫妻义重”的社会意识形态下,人们是不敢轻言离婚的,对他人夫妻也是劝和不劝离。《醒世姻缘传》更清楚地记载:狄希陈请周师爷为他起草休妻文书,周师爷却死活不肯。说是:这要断离的呈稿,我是必然不肯做的。天下第一件伤天害理的事,是与人写休书,写退婚文约,和那拆散人家的事情!接着周师爷又讲了三个因果报应的事例,两个是撺掇人家休妻,自己不得好报;一个是毁婚再娶,最终断子绝孙。
其实,不管在什么时代,琴瑟和鸣的理想婚姻状态,对于一个人的健康幸福和国家的和谐进步,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