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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偶”与“对仗”关系刍议

2013-04-29欧明涛

课外语文·下 2013年9期
关键词:格律修辞对偶

欧明涛

【提要】“对偶”和“对仗”之间虽然有紧密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偶是把同类的概念或对立的概念并列起来,对仗是诗词骈文中按照字音的虚实做成的对偶句。对偶只是修辞上的要求,对仗除了修辞上的要求外,还有格律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对仗;对偶;修辞;格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对偶”作为常用的修辞方法之一,“对仗”作为诗词格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已广为人知,然而对于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依然是众说纷纭。我认为:“对仗”和“对偶”之间虽然有紧密的联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偶是一种常用的修辞格,对仗是诗、词、联和骈文的格律;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对偶只是修辞上的要求,对仗除了修辞上的要求外,还有格律上的要求。

“对偶就是把同类的概念或对立的概念并列起来。”是用字数相同、结构形式上相似或相同,意义上对称的一对短语或句子来表达两个相对或相近意思的修辞方式。它是运用语言的艺术,目的是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基本条件是:有上下相对的两个词、短语或句子;上下相对的两个词、短语或句子必须字数相等,结构相同或相似,意义相关联。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一个句子中词与词或短语与短语的自对,如“桃红柳绿”中的“桃红”与“柳绿”形成的对偶,“调查研究”中的“调查”与“研究”形成的对偶。第二,上下两句构成一联,出句与对句相对,也就是周秉钧先生在《古汉语纲要》中所说的“两个相似或相对的意思用字数相等句法相似成双成对地表出……”。这是一种在使用对偶修辞手法时最为普遍的形式。例如,“星分翼轸”与“地接衡庐”相对;“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与“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相对;“杨柳婀娜多姿,可谓妩媚极了”与“桃李绚烂多彩,可谓鲜艳极了”相对。

“对偶是一种修辞手段,它的作用是形成整齐的美。”这种“整齐的美”在形式上表现为整齐匀称,节奏明快;在音调上表现为音韵优美,音乐感强;在表意上表现为凝炼集中,高度概括;在抒情上表现为情感真挚,酣畅淋漓。一方面,“对偶”能够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给读者以音节匀称、音律和谐的美感,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效果;另一方面,古代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体,即使是少量的复音词,其构成的语素也有相对的独立性,为对偶这种修辞手法的运用提供了便利。因此,对偶的修辞手段在古代文学作品各种文体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两晋时期盛行的骈体文,对偶句式几乎成为唯一的表现手段。

“对仗就是诗词骈文中按照字音的虚实做成的对偶句。”“对仗是(律诗、骈文等)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义的虚实做对偶的语句。”从这些定义不难看出“对仗”已经跳出了修辞范畴,成为诗词格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了,其要求更加严格。

首先,“对仗”要具备“对偶”的条件,它应该属于“对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它们的逻辑关系来分析:“对仗”内涵要宽,外延要窄;“对偶”的内涵要窄,外延要宽。

其次,“诗词中的对偶,叫做对仗。”也就说明:“对仗”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只限于诗、词、骈文等以整句为表现形式的文学作品,其使用范围没有“对偶”宽。

第三,古代诗歌又有古体诗(古代的自由诗)和近体诗(格律诗)的区别。“古体诗除了押韵之外不受任何格律的束缚,这是一种半自由体的诗。”平仄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对仗。然而,近体诗和词在平仄上有严格规定:在同一句中平仄相间,在同一联中平仄相对,在上下联中平仄相粘。因此,在格律诗和词中“对仗”的要求就会更加严格,出句和对句的平仄相对立,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不能重复。特别是律诗,颔联(第二联)和颈联(第三联)必须对仗,在声律上要求更加严格,“必须词性相同(如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不但大类相同,小类也要相同),结构相同(如主谓对主谓,动宾对动宾),出句和对句的平仄要相对,用字不能重复等。”因此,“对仗是近体诗特别是律诗的重要格式。”这样“对仗”这一名称的使用范围就更加有限了。也就是说,即使是古体诗中的对偶句,如果只是满足修辞上的需要,没有格律方面的要求,也不能将其称为“对仗”。譬如:“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诗经·小雅·采薇》)都是适应修辞的需要的对偶句,不能说是对仗。而“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刘禹锡《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是原诗中的颈联,无论哪个方面都完全合乎对仗的原则,对得极为工稳,是最为典型的对仗。尤其是“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王维《山居秋暝》)的对仗更是工稳。就结构看,都是“主—状—谓”的构成方式;就词类看,“明”和“清”是形容词对形容词,“月”和“泉”、“松”和“石”都是名词对名词,“照”和“流”是动词对动词;另外“明”和“清”都形容光洁,“月”和“泉”、“松”和“石”都是自然界的景物,在意义上属同一范畴。

由此可见,“对仗”是出现在诗、词和骈文中的一种要求更严格的“对偶”形式。第一,即使符合“对仗”的基本条件,如果不是出现在诗、词或骈文中我们不能将其说成是“对仗”。如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所举的一副对子:“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就符合对仗的基本要求,但我们只能将其说成是“对偶”句中的工对句式,而不能称其为“对仗”。其二,即使是出现在诗、词或骈文中的“对偶”句,由于它们不符合没有重字或平仄不相对的规定,我们也不能将其称为“对仗”。如叶剑英写过一首诗:“攻城不怕坚,攻书莫畏难。科學有险阻,苦战能过关。”其中的“攻城不怕坚,攻书莫畏难。”尽管是“对偶”,也是诗句,但一方面上下联中有重字“攻”,另一方面平仄为“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完全相同,我们只能说这两个诗句是“对偶”句式,而不是“对仗”。

同时,由于“对仗”是诗词骈文的韵律在声律方面的要求,“对偶”是修辞的一种,在讲诗词骈文的韵律时如果“对偶”句式符合“对仗”的要求,最好称其为“对仗”。而在讲修辞手法时,如果是“对偶”句式,即使符合“对仗”的要求,在声律方面也达到一定的艺术效果,也只能说是“对偶”,二者最好不要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王力.诗词格律[M].上海:中华书局,1977-12:10.

[2]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语文室.中等师范学校语文教科书(试用本)——阅读和写作(第四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12:152.

(编辑:龙贤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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