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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防范与遏制

2013-04-2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9期
关键词:法律宣传存款公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课题组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发频发,迅速波及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步向全行业蔓延,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此类犯罪的斗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与犯罪的斗争有两种基本手段,一种是加强打击,惩罚犯罪;另一种是加强防范,压缩犯罪的空间,二者不可偏废,两手都要硬,都要强。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情况下,两种手段的运用和配比可以有不同。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们的打击和防范都不够强,难以形成对高发频发的犯罪的高压态势。当下,加强防范,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对于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特点

与其他犯罪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鲜明的特点,此种特点决定了我们与犯罪斗争的独特思路和对策。

首先,此类犯罪潜在的犯罪人和受害人不特定,数量大。从已侦破的案件来看,个人、企业家、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犯罪的领域已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从实体向网络不断扩展;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动辄成千上万,遍及十几个省份乃至全国。2010年以来,犯罪数量上升幅度惊人,一些潜在的犯罪人转化为犯罪人,大量的公众成为被害人,扩张的势头、范围和规模令人触目惊心。如不加强防范,此类犯罪失控,后果将难以设想。

其次,此类犯罪造成的影响恶劣,损失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仅涉及范围广、被害人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少则百余万,多则上亿甚至几十亿,公众财产的损失极大。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案件告破,由于犯罪嫌疑人充门面性的挥霍,吸收的公众存款消耗殆尽,资金链断裂,涉案款追偿率极低,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无法弥补。具体的普通刑事个案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连锁、递增并不断放大的破坏效应。这种破坏难以控制,造成的损失,个人、社会和国家都将难以承受。

最后,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查处难度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大多潜伏期长,时间跨度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一旦案发,往往案件巨大,案情复杂。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日益呈现职业化、集团化的倾向,犯罪分子多以合法的名义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并且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合法与非法搅在一起,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此类犯罪被害人分布广,人数众多,调查取证难度加大。在特别情况下,案件被害人的诉求不统一,有的要求严惩犯罪,有的却联名要求释放嫌疑人,加大了司法机关判断和取舍的难度。与日益扩大、复杂的案件相比,司法资源有限,检察院、法院案多人少,难以形成有效的查处力量,往往捉襟见肘,疲于应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及与此类犯罪斗争的态势表明,当务之急是加强防范,将犯罪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而防范并不是消极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才能集中起现有的力量,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二、加强法律宣传,建立起阻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防火墙

加强法律宣传,历来是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与花样翻新、不断变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比,现有的法律宣传明显的落后了。想要有效地加强法律宣传,就必须改善法律宣传。

首先,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法律宣传。这种宣传应当是有针对性的。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央行2013年上半年统计显示,我国在半年时间的社会融资规模为7.76万亿元,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元,而银行外资金已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一半。[1]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江山”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想象力,会伴生一些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法律宣传要立足于这样的实际,通过个案的侦破和查处,宣传法治、诚信、权利、秩序等价值取向,引领正确的社会行为预期,培养合法经营、理性投资、担当风险的经济法律行为,用依法经营和审慎投资的积极后果,对抗违法犯罪的蛊惑。这种宣传应当是持久而常态化的。今年5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于引导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有重要作用。但是仅此是不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没有周期性,而是多发,常态化的,针对这种犯罪的宣传就不能是“运动式”的,而应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这种宣传还应当与时俱进,鲜活生动。过去的法律宣传往往是抽象地谈法律原则,孤立地宣讲法条或解释名词,所用的案例也单调、陈旧,不能动态地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状况、危害及人民同犯罪的斗争。这种法律宣传不能传递与复杂多变的犯罪相抗衡的能量,必须改变。法律宣传要始终保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展和变异同步,及时反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新动态,揭穿花样翻新的犯罪手段,提高公众辨别各种形式的犯罪的能力,使犯罪无以遁行。

其次,加强针对潜在的犯罪人的法律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大多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是此类犯罪的高危人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但是,在目前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融资较难。有些企业铤而走险,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企业初期尚能勉强撑住门面,后来则恶性循环,欲罢不能,终至资金链断裂,酿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恶果。有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2012年的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3因此,要加强对民企企业家等主体的法律宣传。民企企业家大多不关注民商事活动与刑事犯罪的关联,在经营决策和活动中很少聘请刑事法专家或律师帮助,长期自觉或不自觉地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边缘。针对这一实际,就要宣传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警示较之民事法律风险危害更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使他们形成完整的法律意识,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自觉地依法融资、合法经营,防范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的转化。

再次,加强针对潜在的被害人的法律宣传。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闲置资金增多,这些闲置资金需要一个顺畅的投资或增值的渠道。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之下,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投资渠道单一。这种矛盾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所不在、急剧扩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形成了能量巨大的黑洞,将不特定的广大公众吸了进去,变成了源源不断的现实的受害者,受到威胁的还有数量巨大的潜在受害者。必须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法律宣传。许多人都知道借贷有风险、投资要谨慎的道理,但是,知道是一回事,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认清风险,保持谨慎则是另一回事,很多人很难做到。法律宣传要针对这种情况不断运用新案例揭露骗局,警示风险,让警钟长鸣。要将法律宣传与金融、经济宣传结合起来。有的时候,法律宣传的风险提示不如算金融、经济的细帐来的清楚明了。因此必须与犯罪分子反其道而行之,讲风险,揭骗局,将犯罪分子的高回报、高效益承诺与公司的运营规律、收支关系等结合起来,就可以让公众发现,犯罪分子承诺的高回报是不可能实现的,眼前的一切不是“馅饼”,而是不折不扣的“陷阱”。只要公众增强了防范意识,不为各种诱惑所动,就能够釜底抽薪,大大压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空间。

最后,加强针对特殊人员的法律宣传。根据多地、多种类型、多个案件的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及无业的家庭妇女等。在某地检察机关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的1000余名受害人中,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退休工人等弱势群体占总人数的85%以上。[2]一方面,这些人受文化层次、认识水平、活动范围等所限,较少了解社会的发展以及相应的犯罪的变动情况,判断能力下降。另一方面,这部分人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迫切希望快速致富,最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也最容易陷入骗局。而这部分人被骗后,承受能力更低,受到的损害会被放大,并容易形成连锁的危害后果。最容易成为被害人的群体最应该成为法律宣传的对象,得到更好的关爱和保护。因此,要以巨大的耐心和责任感关注这部分人,了解他们的实际和需要,帮助他们了解社会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各种问题,向他们普及相关的金融、投资、企业运营方面的知识,将这些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从而了解犯罪分子的各种伎俩,恢复及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当最易受害的人不再轻易受害之时,犯罪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检察官应在加强法律宣传,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检察官是义不容辞的法律宣传主体。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民生的重要职责。公众的存款是民生的最基本条件和保障,打击和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民生的联系最直接、最普遍。检察机关进行法律宣传义不容辞,应当是加强宣传、加强防范的主角。事实上各地检察机关在法律宣传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有效的法律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此类犯罪的能力,有效地遏制犯罪的蔓延,检察机关又将是受益者。犯罪空间的压缩等于增强了打击犯罪的力量,一消一长之间,力量对比将大为改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快捕快诉,加大打击力度与有效预防形成合力,方能事半功倍,出奇制胜。因此,检察机关应明确认识,调整思路,更加重视法律宣传,更新法律宣传的内容和方法,更好地在法律宣传、防范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其次,检察官掌握着丰富的法律宣传资源,所进行的法律宣传说服力强。检察机关是国家打击和防范犯罪系统的特殊组成部分,承担着审查批捕、公诉等职责,全面地参与刑事审判活动,每天都在同形形色色的犯罪斗争。这种身份和经历使之可以较早、较具体地了解犯罪的形势和动态,总结具体、鲜活的经验教训,这将是法律宣传最好的资料。伴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化,检察官在庭审中出色的公诉、辩论等活动,具体地指控、揭露着犯罪,昭示刑事法律风险,剖析各种骗局和漏洞,事实上起到宣传法律,打击和防范犯罪的双重作用。通过检察院的微博,还可以同步、细致入微地追踪犯罪苗头,及时将犯罪分子的手段伎俩大白于天下。这些资源利用得好,将极大地增强法律宣传的说服力,对全社会发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检察官全方位地接触各种宣传对象,能最大范围地联动全社会的宣传和防范力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借助于民间借贷、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绕不过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这些部门是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力量。在较长时间跨度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犯罪分子一定会露出蛛丝马迹。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存在某些漏洞,相互之间也没有很好的联动和协作,致使各个环节没能很好地查处违法,阻止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社会监管领域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就可以协调各种力量,使之分别堵塞各自的管理漏洞,协同堵塞监管体系的系统漏洞,完善和强化社会监管,建立起长效预警机制。这是最实际的法律宣传和对犯罪的源头上防范。检察机关的工作还与社会各界、各企业有密切的联系,深入社会的基本单位,涉及千家万户,因此可以近距离、全方位地开展法律宣传。这种直达全社会、直面各种潜在的犯罪人、潜在的被害人、特殊被害人的法律宣传常抓不懈,常讲常新,必将发生广泛、深远的积极影响。

注释:

[1]转引自吴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递增引发的思考》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7467.shtml,2013-7-2.

[2]杜晓:《能源矿产金融房地产成为犯罪重灾区企业家与相关部门官员伴生犯罪现象明显,2012年度报告详解企业家犯罪深层原因》,.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4719.shtml

[3]卢金增、宋方杰:《检察官谈非法集资类犯罪呈职业化倾向明显》,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4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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