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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看待“网络暴力”

2013-04-29李奋飞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9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改判网民

李奋飞

“暴力的理性在于它对某个短期目标的合理追求,但暴力不是这个目标之所以合理的理由。暴力也不会提升人们对这一目标的认同,这就像革命暴力本身并不会,至少不应当使人们更向往革命。……但是,暴力却确实可以使得公众注视社会的不公”。

——阿伦特

近年来,“网络暴力”频频见诸媒体,广受社会关注。我自己也曾遭受过“网络暴力”。两年前的那篇《如果药家鑫该死》的短文就给自己招来的滚滚谩骂。当然,在发表那篇文章之前,我就已有这个“预感”。之所以会有这个“预感”,是因为在这场关于药生死的大讨论中,大凡发言稍微不对网民口味的学者(如李玫谨、熊培云),都被骂得狗血淋头,甚至还出现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个“预感”,在将文章表之前,我对文章反复进行修改,目的是尽量回避是否杀药这个令很多网友焦虑的问题。但是,许多网友似乎还是从字里行间读出了我的“本意”,并认定我是为药辩护的。其实,我从来没有说,药不该杀。相反,我还认为,从媒体报道本案情节来看,法院即使对药适用死刑,也说不上是错判。我只是说,对药适用死刑,未必就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应该说,那次“遭遇”对我的影响还是不小的。别的不说,在《从“有错必纠”走向“有限纠错”》那篇对李昌奎案的评论写好之后,我在很长时间内都很犹豫要不要发表。所以,我才觉得,有必要对时常上演的“网络暴力”说点什么。不是为了进行反击,而是为了减少“网络暴力”。让我们首先承认,网友们在包括药案在内诸多影响性案件的讨论中对一些专家和教授们采取“网络暴力”是有原因的,是有情可原的。

这首先是因为,药案确实是个比较特殊的案件。作为一个大学生,被告人撞人后不但不予施救,还对被撞的人连捅八刀,可谓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因此,网友们高呼杀药,也在情理之中。甚至,不能容忍任何与杀药不同的声音,甚至对不同意见表现出强烈的愤慨,也并非不可理喻;

其次是因为,网友们已对中国的不少专家、教授丧失了基本的敬重。甚至,在不少网民的眼中,有些专家、教授已经成了权贵的帮凶。应该说,网友对专家、教授的不敬重并非始于该案。早在多年前,我就在网络上看到,有人竟把专家、教授戏称为“砖家”、“叫兽”。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专家、教授自身确实难辞其咎。比如,有的专家竟然信口开河——“老上访专业户,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再如,有的教授竟然如此激励学生——“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身价(家)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又如,有的专家竟然这样建议政府——“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

再次是因为,网友们对中国的执法能否做到公正有着深深的不信任。在这种执法不被信任的背景下,但凡有些风吹草动,就容易遭受网友们的质疑乃至围攻。当然,在不少案件中,人们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确实不是空穴来风,有些案件,确实因为网络的围观和呐喊使结果发生了改变。例如,在杭州飙车案中,警方最初认定了肇事车主提供的“70码”说法。该认定立即遭到了网友的狂批,并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之后,杭州市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就“70码”的说法向公众道歉,表示“在事故调查初始阶段,交警部门在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车速‘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又如,广州青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社会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2008年2月22日,案件被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广州中院重审后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该案让人们看到了,中国的法院竟然有如此之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如,在“躲猫猫”案中,警方最初称死者李某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导致的。这个说法引起了网络舆论的强烈质疑。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邀请网民代表参加调查“躲猫猫”真相。2月20日,网友调查团赴晋宁县看守所调查,可是结果令人失望,他们称自己无法介入到事件核心,并对晋宁县警方的作法表示质疑。2月25日,案件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云南指导调查,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全面展开。2月27日,调查结果正式公布:李系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正是因为执法威信不高,使得药案中西安中院的改革举措饱受质疑。在该案的审理中,西安中院向旁听公民发放了问卷,以向他们征求量刑意见。但是,由于参加旁听的人中有四百名都是大学生。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还多,这让很多网民开始担心法院将因此而偏护药,从而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我在《假如药家鑫该死》这篇文章中提到——看到该报道后最直接的感受是中国的刑事司法取得了进步——就受到了许多网友的质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我看来,既然法院要征求意见,就意味着法院在杀与不杀药的问题上还没有定论,这至少意味着法院在死刑适用上确实是比以前更为慎重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中国的经济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社会公平问题却变得越来越突出。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确实得到了快速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按照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GDP总量高出日本4044亿美元,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不过,相对于GDP总量,人均GDP能更好地反映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人均GDP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甚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因此,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但是,单纯反映经济总量水平的GDP数字,既不能完全代表民生福利水平,更无法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尽管谁都不否认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伟大成就,但是,在社会领域,普通民众的“不公平感”甚至“被剥夺感”却越来越强烈。原因很简单,经济的发展确实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是不仅没有出现共同富裕,反而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据国家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的恩格尔系数已经达到了0.5,而国际上给定的警戒线是0.4)。加上,看病贵、上学难、房价高、道路食品不安全、官民对立、权力腐败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少人尤其是社会底层人士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日益扩大(如,不久前,我就在网络上看到,有网民居然这样呼吁打劫者——“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和觉悟,千万不要与普通老百姓,与工农大众过不去,节日期间,特别不要与苦寒的下岗工人,与外出打工回家农民过意不去。冤有头,债有主,要劫要杀冲着凶狠卑污的富豪,以及为富豪们保驾护航的黑恶官僚去”;在江苏省泰兴镇中心幼儿园血案发生后,受害幼儿家长举着“杀贪官英雄,杀孩子狗熊”的标语游行;在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枪击事件后,网络上竟有不少人拍手称快。甚至,有人还将嫌犯当作英雄顶礼膜拜)。在网络世界里,这种不满情绪,会使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为震惊社会的公共事件(如邓玉娇事件、李启铭事件,等等)。在现实社会里,这种不满情绪,会使一起普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演变成震惊中外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等)。在这种背景下,一个专家、教授面对公共事件,如果发言时不是站在弱势的一方,而是站在强势一方,必定会引火烧身,无论他或她的发言实际上是否有道理。例如,几年前,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刘涌案二审改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刑讯逼供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刘涌改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结果,他马上遭到了来自互联网的猛烈攻击和谩骂,言辞激烈、不堪入耳。这次事件,让陈兴良教授很长时间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后来即使偶尔接受媒体采访,言辞也很谨慎,而且对媒体有所选择,轻易不会接受不信任的媒体采访;再如,在2009年邓玉娇案件中,当时年逾八旬现已去世的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因为在面对媒体时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受到了不少网友的指责乃至谩骂——“你为什么这样?你是否受到了湖北省高官的指使?……真是武汉大学的耻辱!”

我们还应该承认,网民们在不少影响性案件中的围观和声援,确实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或许,“临时性强奸案”(即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子案)得以启动再审,并使涉案的两个被告人改判11年有期徒刑,其中就有网民们的“创意和给力”之功;或许,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邓玉娇才能够免于刑事处分,并就职于湖北恩施电视台,其中还有网民们的“关注和呼吁”之功;或许,内蒙借车女检察长辞职获批,其中确有网民们的“爆料和追问”之功;或许,周正龙假虎案得以水落石出以及周被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考验期3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诈骗所得,其中更是少不了网民们的“指正和热评”之功。

不过,尽管如此,我还是不主张网民们的发言“很黄”、“很暴力”(虽然,这“很黄”、“很暴力”大多是以追求正义、保护人权、探寻真相之名来进行的)。这不仅是因为,“辱骂和恐吓(谩骂)绝不是战斗”(鲁迅语),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有时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犯而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别忘了专家的提醒——“民粹式的诉求恰恰是民主与法治的最大威胁”。虽然,民主与法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东西,但是对于它的根本要义,大体上还是不会太大的争议,那就是,要保护多数人的权利,更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前文中提到的“刘涌案”为例。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死刑,并处罚金1500万元。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刘涌死缓,罚金没变,还是1500万元。辽宁高院的“刀下留人”判决一经媒体披露,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和质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一个叫川中笨鸟的网友贴出了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为内容的帖子。短短几天内,就有两千多人跟帖。后来,最高法院果然是“顺应了民意”,对该案进行了提审,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刘涌死刑,在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后对刘涌执行了死刑。然而,从实体法上来看,究竟该不该杀刘涌,这很难说。毕竟,判处刘涌死刑的罪名,并不是很多人所想象的“涉黑”,而是在中国大地时常发生“伤害”。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既然法律赋予了法院这么大的裁量空间,辽宁高院改判死缓也很难说就是“确有错误”的。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局外人,我们既没有会见和阅卷,也没有参加法庭审判,很难对实体问题(就本案来说,说白了就是该不该判有罪以及该不该杀的问题)发表意见。我们可以发表意见也应该发表意见的是,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瑕疵,被告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看来,刘涌二审改判确实存在明显的问题。不是说改判死缓的结果就不对,而是说改判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辽宁高院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及“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改判刘涌死缓)。这就是说,二审判决并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要对刘涌改判死缓?尤其是,判决书并没有说清楚此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以及二审法院改判死缓是否就是因为刑讯逼供的发生?

如此专横、草率、恣意的改判,导致社会各界的质疑、怀疑甚至批评毫不奇怪。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最高法院提审改判死刑不仅效率出奇地高(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12月22日上午10点04分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庭的审判长宣布了判决书。上午11时10分左右,刘涌被押往锦州市殡仪馆,除了刘涌的妻子被允许随车队前往殡仪馆,其他亲属一律被禁止随车队前行。11时35分左右,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11时50分左右,刘涌的尸体被送往火化间火化。),而且判决书同样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那么,刘涌得到公正审判了吗?具有不同正义观的网友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追求实体正义的网友可能会说:YES!而追求程序正义的网友可能会说:NO!

但是,问题在于,实体正义往往是说不清楚的,而且特别容易被操控,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保护,每个人面对国家强权都将不堪一击。所以说,刘涌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或许确实是有人说的“民意的胜利”,但却不是法治秩序的胜利。而这样的胜利,究竟有什么实质意义,不能不令人生疑。而两年前那些呼吁杀药的非理性话语,或许和当初主张杀刘涌的话语如出一辙。它不仅没有随刘涌之死归于平寂,反而比以前来得更为暴戾。如果谁的发言不是明确主张杀药,就会遭致网民肆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弄得不少专家学者根本不敢(愿)在公共事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即使发表意见,也常常是说些言之无物的套话。我时常担心,这样下去,网上的意见将变得更为情绪和偏激,也将因此而越来越不被当政者所注意和吸取(这样网络将失去应有的力量)。因此,如果网友们真正地希望网络空间能够在理性、开放、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和民主秩序的形成中发挥更多的作用,就必须尽力避免任何形式的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宽容那些与自己意见相左的意见。要知道,即使是同一个人,对待同样一个问题,如果观察的角度不同,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更不要说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一个问题。因此,只要我们允许不同的立场存在,就应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哪怕这个不同的意见是错误的意见。正确的意见,不应该靠打压取胜,而应该靠竞争取胜。“真理本身就是沟通性的”(雅斯贝尔斯语)。因此,不管一个人的说法在自己看来有多么错误,都应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去说服别人,而不应采取暴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暴力)让一个人住口(“用暴力对对待言论是社会文明失序的信号”)。

实际上,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公共舆论就是有学者所说的“社会的皮肤”,其越是理性,越可以激发自由交流,推进相互理解。这样,社会也就越容易保持健康。而社会肌体越健康,国家的运行也就越健康。对一个网民而言,要做到理性其实并不难,那就是,学会放松紧绷的神经,着重提高自身的素质,时刻铭记毛泽东他老人家的话——“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不久前,我把这个篇短文的意思讲给学生们听,并请他们猜,这篇文章发到网上后,还会不会遭来谩骂和侮辱。他们都笑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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