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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财产公开的阻碍因素和消解途径

2013-04-29蒋赞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阻碍

蒋赞

【摘 要】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共识。但由于面临着政治稳定的考量、利益群体的阻力、传统观念制约等多方面的阻碍,有着“终极反腐”之称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历经多年、仍未建立。要消解这些阻碍,需要党政高层领导运用政治魄力及时决断,采用总体设计、立法推进、适当妥协、由易到难的措施并联合群众监督稳步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阻碍;制度配套;利益协调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之后被各国借鉴和效仿。当今世界已经有90余个国家建立了此项制度,其中既有以美国、韩国、欧洲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有以俄罗斯、泰国、越南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重要,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个预防腐败的核心制度就是重中之重。学者沈士光在《公开官员财产的几大难点》(2009)中指出“我国公务员财产公开主要面临以下阻碍:不敢公开,少数官员家中有巨额不明财产;不情愿公开,不少官员认为财产状况涉及个人隐私;不习惯公开,我国干部选拔任用重视内部操作程序,缺乏透明机制,公开动力不足”。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指出: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制定基本法律制度;二是保持政局稳定;三是官员腐败面不是太大,公布出来不会引起动荡。

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公民意识的觉醒,百姓对政府执政透明度有了更高期待,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如今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建立,而是何时建立?如何建立?为此,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健全法律规范,做到财产公开有法可依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上也要做到有法可依。我们既要制定规范公务员财产公开的统一法律,也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指导手册。目前我国已有《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缺乏统一性和执行力,在实际操作中,形式大于内容。

通过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将上述规定上升到行政官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官员财产公开的主体、内容、形式、流程以及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并实行问责制,将有助于官员财产公开的有法可依。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和公务员职位层级,其中1至9级的行政官员应当公开其家庭和个人财产,1至15级的医疗、交通、土地、城建、财政等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部门的官员应当公布其家庭和个人财产,对于国防、国家安全部门的官员则视具体岗位而定;公开财产的内容既要涉及有形资产也要涉及无形资产;公开的时间点应当包括任职前公开、在任期间公开(例如一年一次)、离任前审计公开的三位一体;公开的方式应当包括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媒体公示,并汇编成册置于国家档案馆供公众查阅。

二、统筹兼顾、跟进官员财产公开配套制度

一项制度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社会环境,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不例外。我们要提高公民意识,加强群众和媒体监督,营造有贪必反的社会舆论氛围,只有公民都积极参与到对官员公开的财产的监督、及时了解官员财产公开的状况、曝光检举公开不实的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效用才能最大化。鉴于当前我国公众的公民权利意识不强,我们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同时要对公民的检举认真核实调查,对虚假公开的官员严格追究责任。为此,笔者建议完善以下几个配套制度:一是有独立的权威机构以保证官员财产公开数据的真实性,二是要设立保护举报人和其近亲属的相关制度,三是要改革工资制度,实现全国行政官员基本工资、补贴、福利的透明化,四是要建立健全全国金融实名制,对现有的未采用实名制的金融账户及时清理,五是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一些试图隐瞒的资产无处可藏。

三、加强利益协调、公开过程要适当妥协、循序渐进

从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到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知不觉已经历时25年,这期间,由于面临深层次利益结构的调整,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直难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各方利益,做到总体规划、循序渐进。这一方面需要新上任的中央领导人排除干扰、拿出政治魄力做出政治决断,一方面也要具有政治智慧,采取务实和适当妥协的原则,消解各方阻碍因素,破解当前困局。随着我国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各个社会群体间有不同利益诉求都是正常,关键在于如何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均衡点,我们应当摒弃非善即恶、全面清算的单线思维,以理性务实的原则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做到妥协,以此换得官员财产公开的顺利建立,换得未来官员腐败预防机制的最终建立。从发达国家的历程来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减小制度推行的阻力。

考量当代中国国情,笔者建议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突破:一是公开的主体逐步扩大,我们可以选择先公开一部分官员的财产做出示范作用,建议先公开中央高级官员、地方高级官员和新提拔的官员,从党内干部带头公开再到党外逐步推行;二是公开财产的范围逐步扩大,建议先公开官员的个人财产,再公开其家庭的财产;三是公开的方式从申报到透明,目前各纪委已经掌握的县处级以上官员的申报情况,这些资料可以先在官员所在单位内部和党政机关局域网上公开,再逐步公布到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四是公开的效用要着眼未来,宽严相济。考量到一部分“问题”官员对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一些学者提出了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意见,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建议“赦免贪官原罪”,提出“既往不咎”的官员财产公开原则,只要官员如实公开财产保证以后不再贪腐,即便该财产所得非法也不追究其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著名评论家潘洪先生则建议在官员财产公开前设立廉政账户,鼓励官员将一部分不适宜公开的财产交入廉政账户以换取免于处罚保留政治待遇的机会。这些观点和措施都值得我们考量。

2011年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我国应当实行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同年9月15日温总理在“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再次强调进一步完善财产公开制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强调反腐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并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表明我国领导人已经下定决心建立长效反腐机制。根据最高检2011的工作报告显示,当年立案侦查贪腐大案18648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各项数据较2010年有明显上涨。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工作一直是我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腐败现象却未得到根治,反而有“越反越腐”的症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利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成为新一届党委和政府的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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