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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

2013-04-29李秀玲

西江月·中旬 2013年9期
关键词:建议现状

李秀玲

【摘 要】随着我国宪政文明的不断推进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迫切与重要。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更是起着关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为此,本文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与价值入手,浅要分析了公民监督权的现状,并对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完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思考。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现状;建议

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文要论述的公民监督权是仅指狭义的公民监督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是作为公民民主权利的监督权。

一、公民监督权的特点和基本功能

公民监督权的特点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在我国,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1】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2)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失职行为,并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3)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公民监督权主体不仅分布广泛,而且遍布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中。

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预防和纠正公权力越权出轨的功能。公权力的运行是一把双刃剑,运行的好,能大幅度地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促进社会政治文明与社会和谐发展;运行的不好,再加上公权力自身具有的扩张性,很容易造成公权力的越权和出轨现象。公权力一旦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就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公民主导的完善的监督体系,预防和纠正公权力的出轨。

2、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建立完善,可以防止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抑制公权力的扩张,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监督权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权力维持在一个自然和谐的状态,使公权力在不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下得到良好运行,为人民服务,消除社会上不和谐的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3、对政治稳定的保持和促进功能。政治稳定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政治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保持相对协调和平衡,政治生活呈现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状态。【2】防止官僚腐败的根本措施就是用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为公民提供的参政议政的渠道,便于他们及时地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要求,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持国家机关的廉洁,改善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持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公民监督在我国已由“应有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并逐步向“实际权利”转化。但是,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公民监督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监督权功能的发挥。【3】

1、缺乏应有的权威,公民监督软弱无力。监督主体的地位应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监督最基本的要求。【4】从宪法规定的角度,公民既是监督主体又是权力主体,应该是最有权威、最有效的。然而,现阶段,由于权力的主、客体错位,人民作为权力的真正主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公民的监督权远远低于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监督显得软弱无力,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2、监督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公民监督权缺乏明确标准。有科学的监督标准、明确的法律依据、合理的监督方式、严密的监督程序,并真正受到法律的保障,才是完善的公民监督权。可是,目前我国公民实施监督权所需要的监督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与公民监督权的实现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是:许多关于公民监督的法律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原则性比较强,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关于公民监督的程序规定较少,难以操作;公民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公民虽然有权监督,但是否受理、能否奏效却要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态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公民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监督权有时难以得到实现。

3、监督意识淡薄,公民监督缺乏良好的监督环境。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比较严重,导致不少人政治冷漠,缺乏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其主要表现是:相当多的人参政议政意识不强,一些公民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投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今没有弄清权力的真正来源,只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负责,不愿意接受公民的监督。

三、完善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建議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监督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进行完善。

1、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最现实的办法就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普通公民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思想先于行动,从思想意识方面着手是完善和加强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最根本途径。【5】通过大众传媒和校园教育等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公民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管理活动。

2、加快公民监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设。我国的公民监督权在宪法中只有几条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远远满足不了公民监督权客观实践的需要。公民监督权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公民监督权的运行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大大的打击了公民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就需要加快制定公民监督权的相关法律,明确公民监督权的标准,全方位地从公民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来进行系统规定,努力把公民监督制度化、法制化。

3、丰富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机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职权,不能让表决机器成为人大代表,要让真正代表人民意见的人成为人大代表,从而真正创建出一个以公民为主导的人大监督平台。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网络来行使监督权,网络监督方式也必将成为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1]杜月标.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1).

[2]陈党.公民监督的功能及其实现途径探讨[J].政治与法律,2008(7).

[3]程竹汝.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7(3).

[4]黎美义.谈谈公民监督权的强化与保障[J].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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