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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寡头集团与政治腐败

2013-04-29管恩琦刘海军

理论月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危害对策活动

管恩琦 刘海军

摘要:根据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寡头下的定义,在美国显然存在着寡头集团;美国许多亿万富翁的存在,就是有力证据。然而,他们为了聚集更多的财富,就会从事各种违法的政治或经济活动;他们利用手中的金钱,直接或间接腐蚀政府官员,就是公认的事实。尽管寡头的活动有时相当隐蔽,但其危害还是无法隐蔽的。谁都不能否认,在美国日益增多的有关政府官员贪腐案件中,其中有一部分是与寡头的腐蚀活动分不开的。然而,寡头的活动不但使民众,包括仁人志士不满,而且使他们决心为政府出谋划策,希望政府抑制寡头的活动及其危害。在这种形式下,联邦政府当然也不能无动于衷;它设法扩大普通民众的教育机会,制定《两党竞选改革法案》以及惩办贪腐官员等。不过,从学术角度观察,美国的“寡头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有些问题如物质财富在某种基础上是否必然转变成政治权力等。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寡头集团;活动;危害;对策

中图分类号:D73.3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176-06

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评述道:“论据似乎表明,无论在寡头统治,还是民主统治的社会里,也不管像在民主社会里那样统治者的数量更多,或在寡头集团统治社会里统治者的数量更少,统治者的数量都是一种偶然事件,因为事实是,任何地方的富人都是少数,而穷人则是多数。”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论述,一般被认为是他对“寡头集团”下的定义。人们从中不难看出,寡头集团既是政治集团,又是经济集团,但它又是由富人构成的,相对而言,人数是少数。无论如何,我们不拟深入探讨寡头集团本身的含义,只拟以亚里士多德为寡头集团所下的定义为基础,来观察和评论美国寡头集团的存在,它进行的不法活动和造成的危害以及民众的强烈反响和联邦政府的抑制政策等,并以此为其他国家的反对贪腐斗争提供些许借鉴。

一、寡头集团的存在

那么,根据亚里士多德对寡头集团下的定义,在美国是否存在寡头集团呢?倘若存在,其表现,事实又是如何的呢?十分有用的起点是考察美国经济不平等广度。经济不平等可以作为影响寡头集团存在的基本情况及物质资源高度集中的标志,而且也可以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尚未完全成功的非多数公共政策的证据。

美国政治学协会特别小组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就是重要证据。事实是,当美国社会已成为跨越种族、族裔、性别和其他排除形式的障碍而成为更加个性化的实体时,它同时也蒙受了日益增长的收入和财富差距的“阵痛”。一方面,差距不仅存在于穷人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享有特权的专业人员、经理和企业所有者之间。许多中产阶级家庭仅仅停留在靠夫妻双方劳动而不困难的境况之中。许多黑人,讲西班牙语的美国人和充当家长的妇女已发现他们本人缺乏根基。例如,在公立学校里存在着由于收入和种族原因而被分离的现象。与此同时。富人和超级富人也变得如此之多,尤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确,美国最富的1%的人不仅脱离了穷人,而且也脱离了中产阶级。

美国经济不平等增长的现象已被广泛研究并获得重要成果。完美的收入平等应当意味着五分之一的人口获得20%的国家收入。无论如何,2001年,最富有之五分之一的人口得到了47.7%的家庭收入;中产阶级(三分之一和五分之四)分别获得了15.5%和22.9%,而底层的五分之二只获得了不足10%。(21%的家庭收入落入最高5%人口的手中。)简而言之,最富有的20%的人口获得了国家收入的近一半。

美国西北大学政治学副教授杰弗锐·A·温特更加详细地讲述了类似的故事:自1993年以来,美国人的实际工资和家庭收入已落后于生产率的提高,并且大部分已停滞。然而,以此同时,处于顶端的人却无比成功。结果显然是加剧了不平等。例如,2005年,托马斯·皮基睿和伊马努尔·萨兹两位经济学家发现,美国1%的顶端人物获得了自1928年以来国民收入的最大份额。从整体上讲,美国300,000个顶端人物几乎得到了与1.5亿底层人民一样多的收入。这一顶端集团的每个纳税人得到的收入是一半底层人民平均收入的440倍;1980年以来,其差距几乎增加了四倍。

这种经济不平等的明显增长可以以工厂工人与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工资之间的巨大差距予以描述。1973年,重要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平均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27倍。然而,到2005年,当工人的平均工资为41,861美元时,首席执行官的平均工资则达到10,980,000美元,后者是前者的262倍。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关于顶端人物内部收入的故事;他们之间的差距也是十分引人注意的。2006年,3个从事投资活动的经理,每人带回家的钱都超过10亿美元。这样,首席执行官平均1000万美元的收入与他们的相比,就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3个经理的收入加在一起是44亿美元。其中最高的是詹姆斯·西门士,17亿美元,接下来是肯尼思·格里芬和爱德华·拉波特,分别为14亿和13亿美元。25个顶端期货交易经理2006年总共收入140亿美元,比约旦或乌拉圭的国内生产总值还高。更令人吃惊的是,2007年,投资公司经理的收入状况更加漂亮:25个顶端人物的总收入从140亿美元,一跃而升为220亿美元,最高的前5位每位拿回家的工资都超过10亿美元。约翰·保尔逊挣得37亿美元,乔治·索尔斯获得29亿美元,而詹姆斯·西门士则得到28亿美元。现在有三分之一的人只获得11亿美元。但也多于2006年的。

然而,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分配与贫富有关。每个公民都拥有以其可以疏散力量——资源为基础的个人形象。一个人由于其不被动员以及几乎没有可以让出的物质资源,他的权力形象或许就是很低微的。另一个人由于他拥有像参议员或联邦法院大法官那样的功效,其权力地位形象就是很高的。第三种人,其个人的权力形象由于其能够动员成千上万的其他人共同行动。也是很高的。第四种人,无非拥有以收入或财富形式的大规模物质资源,其权力形象是拥有主宰性质的。

前述杰弗锐·A·温特和本杰明·I·帕治两位学者以此为论据而设想,金钱——收入可以轻易而直接地转化成政治权力,而且是以1:1为基础而转化的:双倍的收入产生双倍的之职权力。那么,美国学者对寡头集团的研究就是以精确计算最富有的美国人获得是其他美国人收入多少倍的手段开始的。这种比例或许首先用于大致估量潜在寡头的政治权力。不仅如此,美国杰弗锐·A·温特等政治学家还对美国寡头的规模做了大胆估量。从任何小规模阴谋集团观察,其远远超过了美国总人口的1%的十分之一,达300,000人。他们当中一些人尽管彼此用网络联系,但多数人相互并不了解。他们被聚集在一起——倘若从根本上讲一是由于自我经济利益和政治欲望,而不是社会纽带。同时,只有人口1%的十分之一构成的利益集团比墨西哥一个阶级或以广大普通群众构成的利益集团更小,但它与广泛界定的“精英”相比,具有更显著的特征。或许,杰弗锐·A·温特等学者共同认为美国存在着一批潜在寡头吧。这或许已是事实。

二、寡头集团的活动

寡头集团既然存在,其为一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从事一些不正当的活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美国学者对美国政治问题的一些研究表明,一小批寡头采用种种形式,对联邦政府政策的抵制和正常活动施加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他们究竟采用了哪些重要形式,来影响联邦政府政策的制定或影响它的正常活动呢?其至少有以下四种:游说、对选举的冲击、舆论的制造以及对宪法条款的援引等。

第一,游说。众所周知,最近几年,美国全国范围的游说活动,尤其华盛顿特区“K街”的组织进行的,已经变得相当专业和不惜代价,这对既有能力又有欲望投入大量金钱的人一包括一小批寡头,不啻是一个有力推动。谁都知道,华盛顿的游说者和游说组织对作为整体的美国人口而言并不具有代表性,但他们许多人是为企业和专业人员集团效力的。更加确切地说,一些企业集团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寡头集团。例如,商业圆桌会议、美国商会以及全国制造商联合会等组织都可以被称为美国大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代表。这类公司还经常拥有以它们自身为基础的代表权。中等公司也进行游说活动,他们虽然没有医生或律师等专业人员组织,但它们有时也可以分享寡头的意愿和服务。

寡头影响的特别场合或许涉及一般认为具有“政策计划”活动特点的领域。巨额财富的拥有者被妥善安排,把大量的金钱投入以政策为方向的基金会和智库,资助学者及其著作的出版使与寡头集团友好的政策思想与决策者交流。作为个人的拥有巨额财富的美国人还毫不例外地使优秀人才与高级官员接触。倘若比尔,加特希望用电话与美国总统交谈或直接与后者见面,他必将获得良好机会。美国政治学家查理·林德布鲁姆指出,顶端企业领导人在私有制企业制度下对其事前的观点享有“特殊地位”,他们可以蓄意谈论职业的创立以及作为整体的经济健康发展之策。

前述“投资集团”富豪一经理如何纳税就是个颇具启发意义的例子。由于与纳税人有关的法律和合伙事宜有关障碍的存在,投资集团及其经理是在《投资顾问法案》和《投资公司法案》下,非透明王国之内操作的。由于他们管理服务大量成果是按着15%的回收率,而不是按35%的普通收入比例纳税的,他们每年才在“节税”的情况下把大约63亿美元带回家去的。2006年,在这种安排下,25位顶端经理集体获得了142.5亿美元。而估计逃税20亿美元,或每人平均逃税8000万美元。

第二,对选举的冲击。美国政治家西姆波尔·达温斯的《中间选民》模拟使其他许多政治家确信,两党选举对选票的竞争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控制。然而,这种模拟却排除了金钱或利益集团影响的可能性,并且对普通选民显而易见的力量作了最大估量。在现实世界,投票率是倾斜的,并且可以受金钱和组织的影响而发生重要变化。投票经常以候选人的影响为基础而变化,而形象又特别服从于昂贵广告所起的作用。候选人和政党关心的是与政策有关的大量问题。就这些理由而论,其每一条都可以期望金钱对选举结果产生的影响。实验结果证明了这种观点。事实也已相当清楚,大量的金钱对试图进入众议院的人而论,一般都是必需的。参议院和总统的选举更是抛金撒银的事情,以至于成功或许完全是以集资为基础的。

不妨,让我们举例加以说明。2000年,美国的选举花了10亿美元,2004年就增长至40亿美元。不过,许多用于竞选的金钱都是来自美国最富的人的,如人们通常习惯所说的“开拓者”,在2004年乔治·W·布什进行竞选时,他们给了他100,000美元。事实上,巨额捐款来自小小的“捐款阶层”,其占全国人口1%左右,但其捐款数量约占竞选用款的80%之多。的确,2008年,巴拉克·奥巴马在因特网上集资获得极大成功,显示了竞选“献钱”的民主化。然而,事情也并非像善良人所想象的那么惬意。竞选初期的金钱主要是靠“华尔街”,而大宗的捐款者始终是重要的;即使在因特网上所集资的大部分也反映了大宗捐款仍然是富有者提供的。奥巴马竞选经济小组的罗伯特·拉宾等人对富人也没有像暴风骤雨那样吓人。

无论如何,最大的竞选捐款者也并非是无目的地胡乱扔钱的;他们实际上是希望从政治上获得某种回报的。他们希望的或许是与其财富的增长具有密切关系。虽然从全国抽样调查资料并未发现大宗捐款者的政策意愿与普通美国人的有什么不同,这或许是因为调查者并没有关注富豪关心的重要问题吧。实际上。最富有的人与多数重要捐款者在其关心的问题上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大宗捐款者或许能够在关键问题上坚持将其地位的提升作为行动条件。优选人和政党或许是了解了他们提出何种倡议才有可能得到金钱的。对政治家而言,倘若金钱摧生选票的影响超过任何让与的效果,与其说任其损失选票,毋宁说采取关键的“依富”立场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因此,竞选捐款以寡头可以影响公共政策为手段而构成了可行机制,不管其民主制度是否坚实。

第三,舆论的制造。在美国,任何人都拥有充分理由而相信,在一定条件和范围之内,机敏投入的金钱可以使不好的舆论向公民感兴趣的方向转移。当信息氛围缓和争论的强度时,集团舆论明显的能量可以达到敏感的结论;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是“理性的公众”也是可以被愚弄的。这类事情在精英的沟通是坚如磐石时,尤其容易发生。

许多学者都是了解,大众媒体的内容既可以影响公众思考什么,也可以影响他们如何思考。公众的议事日程受影响,初步决定被激励,认识被改变,而集体政策意愿也会受到以电视、出版社团和因特网为基础的前述诸项内容触动的。这也为对威胁寡头之候选人的污蔑、传播政府的不诚实、对政府主观意图的改变以及使建议精髓模糊不清等行径创造机会。对媒体的研究最重要和最易复制的发现之一是,官方的来源一尤其美国总统及其政府一往往可以主宰大众媒体的政治新闻。多数美国人在多数时间不得不依靠官员对世界和国内政治问题提供的事实和解释。就被选官员或范围而言,对公共舆论是由寡头集团间接制造的认识似乎是合理的。更直接地说,寡头集团是可以通过广告和友好或被收买的通风报信者而妥善安排信息竞争的。

对一些与特别机制有关的案例研究表明,公共舆论或许是被操纵的。例如,美国政治家劳伦斯·R·雅各布和罗伯特·Y·萨皮罗2005年在“谁影响美国对外政策”一文中指出,政治家(他们本人似乎受特别利益集团影响的)进行的“拥有技巧的对话”以及利益集团本身进行的信息竞争都可以就政治家正在做什么以及哪些政策实际上有利于公民的问题而给予误导。例如,一个令美国许多人都痛心的例子一美国对伊拉克的入侵,就是在误导情报并给公众造成不正确认识情况下进行的:其显然证实,官员华而不实的言词是确实可以操纵舆论的一尤其在对外政策上,因为对外政策的制定过程经常是复杂的,距离普通公众较远并且是服从于由执行官员控制的核心信息的。

的确,代表美国寡头集团利益的任何舆论的制造都更像是在缓慢、隐蔽和很难脱离时尚环境下发生的:包括通过前述计划机构和基金会、智库、志愿帮腔的学者以及传递信息的人员等都拥有长期影响;日益集中和公司所有媒体的少数对平等经济理念采取的同情立场以及美国教育体制的辅助作用也是不能排除的。把符合定义的证据汇集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涉及具有如此长期说服效力的存在与否。不过,似乎可能出现的是,美国人显然是在勉为其难地寻求财富的重新分配,以及其对政府的普遍不忠诚或许可以反映出寡头对舆论影响的深度:而公众对财富重新分配的这种态度又可以成为寡头集团安之若索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宪法的有利原则。就寡头集团的政治影响而论,它充分利用了美国宪法有利于其经济和政治实力发展的原则。宪法的制定者相信,宪法是以各种形式保护私人财产的。宪法的第一条第十款规定,禁止印刷可以导致通货膨胀的纸币或削弱契约效力之规定的责任。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政府共和形式的保障或许设想防止州内发生任何激进的革命。最主要的是,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在没有“由于法律程序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以及在“无补偿”的情况下没收私人财产。这样,完全补偿的重新分配毕竟是无法想象的了。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为被任命法官提供的是,让他们始终如一的是以保护财富的种种形式解释和执行宪法以及其它成文法。的确,可以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要使命之一就是在多数历史阶段维护进步的。并且保护个人所得财富。那么,最高法院和底层法院法官的任命或许对寡头对关键与财产有关问题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步骤。

美国国会参议院在法官的任命中起了部分特殊作用,而众议院在一般立法工作中也扮演了类似角色。即使在与其说选举参议员,毋宁说被任命的参议院之早期宪法体制消亡之后,世俗、以州为基础对参议员的任命及其少量成员也已保证,它是很难代表作为整体之美国人民的。参议员的选举,包括参议员的选举都是受金钱驾驭的。他们经常是以亿万富翁一候选人(或得到亿万富翁支持的候选人)的胜利为结局的。然而,不管他们是否认识到,他们对最富美国人的观点采取特别赞同的立场。或许,最重要的是宪法对联邦主义和“分权”的基本安排提供了多个否决场合;在这些场合,对安之若素寡头集团现状的任何严重威胁都可以被阻塞。

三、寡头集团活动的影响

美国寡头集团的活动对民主的发展具有深刻负面影响,其论据也是不胜枚举的。不过,在这方面,《美国政治学协会》的学者们的见解更具代表性。这一学术组织的特别小组在深入调查之后,而写的报告认为:美国几代改革者了解的一个简单真理是,政府官员听取的是影响他们执行责任的主张。公众在政治上从事或不从事的活动只影响发生在政府大厅中的事宜,因为今天的政府官员更明白和经常听取拥有特权和特别积极公众的意见;他们很少准备回应普通多数人关心的事情。政治活动向着进步一方的倾斜往往可以加强维持现实政策的概率并继续向着有组织和已经富裕之人的倾斜。无论如何,这些学者对这类问题的分析并未到此为止,他们还作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和定性。

第一,金钱可以收买关照。当今的政治家通常并不直接接受政治捐款者或有钱人之利益集团的贿赂。许多研究结果并未支持国会的特别选票是由竞选捐款直接决定的。富有公众和有钱的利益集团从其大宗的捐款者那里获得的是对竞争官职以及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发言”的影响。倘若候选人依靠的是代价高昂的顾问和媒体的广告,那么。金钱就是当今选举的“氧气”。巨额捐款者拥有以较早拒绝或始终资助的手段使不友好候选人沮丧或窒息的实力。不过,选举之后,政府官员需要的是履职信息。而研究成果表明,巨额捐款人获得了在官员办公室定期与他们会面的机会。金钱买到了献上自我——服务信息的机会或者提出了与其说对他人,还不如说对自己的一些问题。慷慨的捐款者也参加一轮又一轮的集资活动。他们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而后者在“搭车”立法上给予帮助。同样重要的是,立法人员可以决定对与巨额捐款者急需类型的立法给予更多关照。例如,对缩小作为目标者的补偿、减税或按着具有规律的免税要求,而不是扩大民主的问题。

第二,国会偏爱有组织的人。目前,国会重新设计的立法程序加强并扩大了有组织之人的利益。政府用于支持计划的金钱很久以来就被允许用于参加组织并获得优惠的人和与华盛顿圈子拥有联系而欲言无忌的人的集团了。一个世纪之前,“进步时代”的改革旨在结束腐败的“核心政治”。文官考试、政府监督以及被戒备的媒体对拙劣的腐败形式采取了围追堵截行动。不过,参加严密组织的人仍然对分散的政府开支感到欣慰,因为国会议员依然相信,“政治分肥”是可以产生选票和竞选捐款者的。国会内部的较新发展是通过精心策划而使目标一政府给予慷慨支持,从而缩小派别之外的距离的。当两个政党各为一极而成为日益加强的交战部落时,国会的多数党就可以使大部分国防合同、交通支持资金、对高等院校的拨款和其他计划采用迂回的途径而弄给热心支持者所属的地区了。国会议员则进一步把到达其地区的政府资金转移给拥有较高投票率和提供最大支持的地理上的特别地区了。

政党对选区的控制主要依靠州议会和被选出的众议院议员。但这种控制也很少对普通公众做出回应。就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代而言,实际上,政党的战略家通过对州议会精挑细选的工作及对选民的周密安排而使他们送出州议会和国会议员,这也是可能的。现在,重新划分选区的工作比每10年调查一次人口还频繁。具有奇特界线的人为选区正在变成规范,选举的竞争无论对民主党还是共和党而言,创造的席位都是确保的。与其它的形式相比,大约州议员是要挑选选民的。这种形式在美国的州议会加剧了拥护者两极分化,并使众议员很少以中间道路的观点回应大量的美国人。经济不平等并未导致这种政治形式的发展,但它以下述途径而使制度与组织相互影响:扩大富人和组织之优秀成员的作用。

第三,准获得了其所希望的政策?公民拥有倾向的参与以及政府将资源向拥护者和组织中优秀分子的投放以及政府官员在设计美国国内和对外政策时而对商人、富人和有组织的人的考虑都是不同的。目前,许多的研究成果表明,就参议员之选票的影响而言,拥有富有选民政策意愿的影响比拥有较少特权选民政策意愿的更大。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收入较高选民意愿的影响比拥有州平均水平收入选民的大,对共和党的参议员而言,尤其如此。根据参议员顶端一般投票模式,收入分配中居于第75百分位选民的影响几乎是居于第25百分位选民的3倍。倘若以选民对最低工资标准、民权斗争、政府开支以经济堕胎等问题的态度为基础,从特别明显的选票统计观察。其就更加不成比例了。在收入分配中,居于最低层五分之一选民的意愿对其是否投参议员的票只具有很小,或不具有影响。

政府对富人回应的偏爱却具有很多证据:它们不仅存在于国会。而且更多存在于联邦政府的政策中。有关部门通过精心设计,而使有权改变政策的政府官员对富人意愿的回应是较少有钱人的两倍。更有甚者,当富人的意愿与穷人的产生分歧时,前者拥有更多达到目的手段。企业寡头和其他精英也可以在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中施加比一般公众更多的影响,因为对外政策不仅指导国家的外交和国防事务。而且通过贸易和保护决定还可以影响国内的经济状况和推动美国职业的创立和商业的进步。利益集团和特别企业领导人的观点从1974年至2002年政府官员对外政策观点作了密切回应。普通公民的意愿却只有很小的影响。

无独有偶。美国米尼苏达大学政治学家学者爵·舍斯荷和劳伦斯·R·雅各布对政治家及寡头之间以金钱为纽带的关系也拥有类似认识。他们认为:“选举之参与事务的模式不仅使利益集团的意愿,而在形式上,还使利益集团成为或多或少可以看见被选举官员付出代价和利益的潜在根源。被选官员的行为通常是遵循所期望反应逻辑的。当选举参与的比例随着阶段的分野而拥有重大变化以及政府官员希望重新当选时,人们就可以观察到无需面对反撞的他们可以安然忽视集团以及他们需要维持希望之集团的明确信号了。而且,最重要的是,已有较多的证据表明,在与富人与穷人之间存在分歧的政策意愿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实际上更多的是回应更为富有的人和集团的。的确,美国政治学家拉利·巴特尔斯发现,美国参议员的选票是与较高收入的意愿具有强烈相互关系的。然而,它们实际上并未显示出对不富裕人之意愿的回应。”

四、公众的呼吁与对策

美国寡头集团的活动与联邦政府的不积极表现已逐渐引起广大公众的不满。美国西北大学的社会学副教授莱斯利·麦克尔和亚里佐纳大学的社会一政治学教授拉恩·肯沃兹在对寡头活动的影响,尤其作为这一集团存在基础的收入不平等状况进行分析时,就较详细地指出了美国民众的这种情绪。他们认为相关部门和民众的回应至少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美国民众不关心经济不平等的增长,并因此以不平等增长的表现而选择他们的政策意愿;第二,他们关心它:但在这种情况下,会有3种潜在的反应:(1)支持传统重新分配政策情绪的增强,如向穷人进行更大的转移以及对富人实行更高的税率;(2)对政府采取行动的意愿不变;不平等的增长令美国人感到烦恼;但他们不认为政府应当或可以力图指出它;(3)美国人讨厌不平等的增长,而且希望政府对它采取一些行动,但并不是采用传统重新分配的方式。无论如何,美国多数民众还是希望改变现在收入不平等状况的。

的确,美国多数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不仅希望改变收入不平等的状况,而且,与此有关,更希望政府抑制寡头集团的非法活动。那么,时至今日,他们为此提出了哪些政策或措施建议呢?就人们街谈巷议,切实可行的而论,主要是以下几条:增加教育机会,扩大选举财政透明度和依法惩治贪腐官吏等。

第一,增加教育机会。尽管美国人从思想上讲,还是比较保守的,宁愿在不给政府添加较大麻烦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然而,他们往往还是希望拥有行动自由的。倘若政府拥有特别计划,符合他们的意愿,并且需要付诸实施,他们还是支持其开支的。不过教育在针对降低收入不平等工具菜单中只占有模糊的地位。从美国历史上观察,教育被认为是社会关键“校平器”,并且占据了林顿-约翰逊“伟大社会”计划的中心位置。教育一般被认为有助于公众对平等机会的分享,而美国公众总是强烈地认可平等机会的提供。例如,《大众研究中心》杂志及进行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民意测验始终表明,90%以上的民众赞成“我们社会应当做的是要使人们相信每个人都拥有取得成功的平等机会。”

第二,实施竞选财政限制。最近几年,美国抑制政治腐败的最主要立法就是《两党竞选改革法案》了:该项法案实际上是限制竞选捐款数量的。当然,这项立法之所以会产生,是具有较远历史背景的。1972年,美国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被指责从富豪之捐款者那里接受了100多万美元的捐款。在这种腐败现象暴露之后,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联邦和竞选法案》。然而,这项立法仅仅是对竞选财政辩论的开始。竞选财政体制仍然影响补充立法、法院裁决、联邦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创新的战略、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工作或活动。该项立法虽然规定候选人在每次选举中只能从每个人那里集资1000美元(一般称之为硬钱)。然而,在此后的几年问,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候选人的集资都远远超出了这一数字(超出者一般称之为软钱)。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人们就发现候选人开始严重地依赖“软钱”了。根据媒体披露,政治家阿尔-柯尔竟然到佛教寺庙中向和尚集资,而比尔-克林顿总统则让竞选捐款者睡在白宫林肯的卧室里。这一切显然只有助于人们对竞选财政体制腐败如何的认识。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在著名政治活动家、竞选财政改革的最坚决的支持者约翰·麦凯恩的全力推动下,共和党占多数的众议院和民主党占多数的参议院最终通过了《两党竞选改革法案》(CBRA)。2002年春天,乔治·w·布什总统签署了它。它的最主要条款是:(1)禁止为全国性政党实施以“软钱”为形式的捐款;(2)加强对个人以“硬钱”为形式捐款的限制;(3)限制公司、工会和非法赢利组织竟登与选举拥有密切关系的所谓“具有争议的广告”。但是,斗争并没有到此结束。这一限制竞选财政的“法案一改革既获得了部分民众的支持,也遭遇了部分民众的反对。许多利益集团对竞选财政政策采取了热烈支持的立场。有些集团如公共事业和女性选民联盟也都是坚强的支持者。他们对立法唯一关心的通常是步子尚不够大。反对竞选财政改革的多集中在共和党人之中,但在其当中也有支持者,如某些自由主义之利益集团。最强烈的反对者来自国会中的共和党人。反对者认为,这种规定是禁止利益集团在费用上支持教育努力的。支持者则认为,对人们如何付出的严格限制仅仅是对自由选举的卫护。

第三适时惩治贪腐官员。倘若说《两党竞选改革法案》是从源头上对寡头集团腐蚀官员行径进行抑制的尝试,那么,有力的司法系统采取惩治贪腐分子的正义行动就是对违法者的最后制裁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布朗大学和哈佛大学的埃尔奈斯托·达尔堡、皮德罗·达尔堡和拉法尔·迪特拉等经济学学者说:“重要的问题是拥有严重腐败和贪官污吏的国家如何向好的方向转变。我们的模拟有力表明,对私人施以强迫手段的逐步限制(例如,通过较好的司法体系和独立的媒体)将逐渐减少腐败并改善政治家的素质。”

从最近10年美国政府检举和惩治公共腐败案件的数量观察,美国司法体系在惩治公共腐败中还是发挥了有效作用的。从1986-2008年间,美国司法部几乎检举了州或地方腐败政府官员达5,000多名。被告违法的基本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被指控影响州际商业活动的抢劫或敲诈的占25%;(2)用联邦资金从事盗窃或贿赂而达到10,000美元以上的达到19%;(3)普通触犯贪腐法规的,如邮政欺诈,占12%;(4)阴谋欺骗联邦政府的占9%;(5)违反《具有影响诈骗和腐败组织法规》的占4%。

五、结论

根据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寡头下的定义,在美国无疑是存在寡头集团的。它们既然已经存在,其成员当然就会为了扩大经济实力而进行大肆活动,如从事游说、“贿选”以及操纵大众媒体等。他们的活动对美国民主的建议和发展显然是有害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使各级政府官员尽可能地为其聚敛财富效力,而较少为多数底层民众服务。不过,广大中下层民众和仁人志士对寡头的存在及其危害是心知肚明的。他们在表示不满情绪的同时,向联邦政府献计献策,呼吁后者从政策和法律上,为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抑制寡头集团的腐蚀活动,从而巩固和发展美国的民主。当然,联邦政府在社会进步力量的压力下,也不得不做出适当回应,如前文已提及的通过《两党竞选改革法案》等。无论如何,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学学者,还是中国的同行,到目前为止,对美国“寡头政治”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探索,如物质财富是否在一对一或其他某些基础上必将转变成政治权力等,还有待于更加深入探索。

责任编辑 王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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