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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几个问题

2013-04-29杨俊杰

东方青年·教师(上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开庭诉讼法庭审

杨俊杰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法是现代法学教育中卓有成效的实践性教学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要充分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应从教学组织、测评及保障条件方面对该教学方法进行全面设计。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

民事诉讼法的本科教学在传统上受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偏重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及法律条文讲授,然而这一传统不利于学生学以致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纠正这一倾向,各种实践教学法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得以广泛采用。其中模拟法庭教学由于其可以直观、逼真地模拟庭审过程,有效汇集和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给学生提供生动、全面、直观的司法现场体验,因而是值得深入研究讨论的教学法。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

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实现为学生提供模拟真实的诉讼环境。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学会将书本上抽象的知识、理论运用于具体的民事案例。他们通过搜集、选取案例、讨论案情、确定分工、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活动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并学会实务操作,并同时锻炼了自己的速记、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自此基础上培养法律思维,打通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的通道,使学生体会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有助于学生查漏补缺。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组织

模拟法庭教学大致需要经历五个阶段:学生分组;选定案例;角色分工;庭审准备;开庭演示。

教师在组织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针对各阶段,需要注意:(1)在学生分组阶段,一般采取学生自愿组合的方式,但是应注意分组的平衡性。教师需要根据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需要合理划定每组学生的人数,在教师确定每组学生的人数后由学生自主组合,形成多个小组分别准备庭审展示。(2)选定案例阶段。教师在每个小组选择演示的案例的时候提出选择案例的原則,例如应当选择在程序上和实体法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争议性的案例,要求学生尽可能地寻找搜集真实案例,或者对真实案例进行一定的改编。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已审结的案例。各组的案例应当不同,以防止互相抄袭和模仿。(3)角色分工。选定案例后,教师指导学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组内进行角色分工。指导教师在此过程中的指导最好不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发挥学生的积极性。(4)庭审准备阶段。教师指导各组根据分工的情况,分头进行案情分析、法律文书制作、庭审演练等庭审准备工作。在这一阶段要注意,虽然每组内部有分工,准备工作也因分工有侧重,但是应当要求学生分工不分家,对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全体参与讨论、决定。(5)开庭演示阶段。开庭演示是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集中展示。自发布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使学生从“纸上谈兵”阶段进入“真枪实战”阶段,经过该过程的历练,学生在综合判断和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内容,对案件作出判断,能够锻炼理解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并以其学识、机智和经验应对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作能力。

在经过上述完整流程后,每组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这是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

测评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对某一小组模拟法庭活动表现及水平的测评,从而评定具体学生的表现及成绩;二是对此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是为对该教学方法的运行及实施质量进行评价。

首先指导教师要做好开庭演示现场的总结与评价。教师要针对各组以下方面展开点评与评价: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应变能力如何;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评价时要注意表扬表现出色的学生,指出各组的优点与不足,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与改进的方法。对于整体教学效果的测评主要通过对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能力的比较来实现。

四、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条件

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1)课程安排中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实践教学课时。(2)物质保障要跟上,应当配备标准的独立模拟法庭,要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应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标牌,如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法槌等,最好能配置法官服、律师袍等服饰。(3)教师的指导要科学。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学生选择恰当的案例,检查和督促各组模拟法庭的准备进程,针对教学中出现的疑问及时答疑或提供解疑的思路,指导学生搜集资料,进行总结和评价。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在民事诉讼的教学中是深受学生欢迎的实践教学方法,有必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其实施的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多方探索,进一步提高教学的效果,使之真正成为沟通抽象、概括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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